① 用經營貸置換房貸,當心「餡餅」變陷阱,這種方式存在哪些風險
這種行為本身就是貸款陷阱,使用非法商業貸款也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許多普通購房者在普通人買房後,有些人可能會直接轉向個人住房貸款和商業貸款,通過這種方式來降低個人住房貸款的利息。這種行為似乎非常可靠,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申請普通的商業貸款產品,如果同一個人沒有能力提前償還貸款,那麼這個人也需要使用所謂的橋梁。以這種方式,資金在整個過程中都不可靠,同時,也存在相應的融資風險。
總的來說,我個人不推薦這種行為,因為整個過程都存在重大的財務風險,而且行為也非常不可靠。對我們來說,我們需要嚴格遵守貸款規定,以償還主要的個人住房貸款和利息,這不能成為違規行為。
② 經營貸騙貸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騙取貸款,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經立案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應當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