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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代理商特許加盟受許加盟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2-09-19 11:51:46

⑴ 代理商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 代理商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前者從事商業行為, 後者可以隨意設立於變化。

(二)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也拯、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 品牌和技術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 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三) 特許經營是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作為特許人的經營核心, 而代理商則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

(四) 特許經營行為是在統一與成熟的模式下從事商業行為, 而代理經銷的經營形式可以隨意設立與變化;

(五) 特許人需要對被特許人提供持續的指導與支持, 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佔領市場。

(六)法律關系不同。特許經營中特許人( 總部) 和被特許人( 加盟店) 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亞起關系, 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計, 特許人( 總部) 是轉讓方,被特許人( 加店) 是接受方, 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相互獨立, 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中, 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 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 分店負責人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 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法律依據:《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

第一條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二條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范化管理,必須做到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一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餘均由總部統一配送。

第三條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一)總部是指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導和服務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三)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⑵ 代理商和特許經營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 代理商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前者從事商業行為, 後者可以隨意設立於變化。

(二)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也拯、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 品牌和技術是核心, 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 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三) 特許經營是以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使用作為特許人的經營核心, 而代理商則是以產品或者服務作為核心:

(四) 特許經營行為是在統一與成熟的模式下從事商業行為, 而代理經銷的經營形式可以隨意設立與變化;

(五) 特許人需要對被特許人提供持續的指導與支持, 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佔領市場。

(六)法律關系不同。特許經營中特許人( 總部) 和被特許人( 加盟店) 之間的關系是合同關系, 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建亞起關系, 並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經營權的轉計, 特許人( 總部) 是轉讓方,被特許人( 加店) 是接受方, 特許經營體系是通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形成的。各個加盟店的人事和財務關系相互獨立, 特許人無權進行干涉。而在直營連鎖中, 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 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 分店負責人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 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

法律依據:《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

第一條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第二條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范化管理,必須做到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一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餘均由總部統一配送。

第三條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一)總部是指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導和服務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三)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第四條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直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自願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直營連鎖、自願連鎖和特許連鎖這三種形式,可以在一個連鎖企業中相互交叉存在。

⑶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與聯系

答:傳銷是一種典型的金字塔式銷售模式,傳銷的產品通常不被市場所了解,需要通過傳銷的方式進行推廣。同時傳銷的產品由於它有特別的渠道,所以價格與普通市場上的產品不直接進行比較。另外,傳銷過程中將銷售權細分的過程是以推銷產品的數量等因素作為條件的。這幾方面均與特許經營有著本質的不同。特許經營是一種通過特許者與被特許者建立某種契約關系銷售商品或服務的方式。通常,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的產品或服務已被市場接受或已得到驗證,具有較好的市場成績。另外,特許經營的授權過程要復雜的多,它要綜合考慮被特許者各方面的實力。

⑷ 特許加盟與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沒什麼區別,加盟只是通俗的說法,而特許加盟是比較專業的說法,如此而已!

⑸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特許店的形式是加盟,加盟店的形式是連鎖。特許是加盟商自己出資出力經營,使用總部的名牌,接受總部供貨,培訓,監督等,是由總部復制而來,特許店的所有權歸加盟商,規模一般較小但分布極廣;連鎖是由總部出資出力開辦的分店,管理人員可以內部的也可以聘請經理,加盟店直接受總部管理,所有權歸總部,規模有大有小。
直營店是公司直接經營的也可以是一家店
加盟店是授權給他方特許經營必須至少是第三家店
連鎖店包括直營和加盟但必須是多店
連鎖店的基本概念
依照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給連鎖加盟的定義是: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由於這個定義過於簡單和籠統,一位前IFA的總裁又補充如下:連鎖加盟是一種經濟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投資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致成功,但是相對地必須放棄若乾的自由與選擇,如商業決策等。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幾點來把握連鎖加盟的本質:總公司和加盟店是基於契約關系,彼此都是獨立的事業體;加盟店主即非代理人也非從業員。總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標、商品(或勞務)、象徵該公司的整體設計及經營技術。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加盟店除了相對資金外,還有相對義務,即必須遵守總公司的種種限制和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必須給加盟店繼續的經營與協助。
特許加盟和直營連鎖與自願加盟
特許加盟FC(Franchise
Chain)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轉移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的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直營連鎖RC(Regular
Chain)就是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本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此連鎖型態並無加盟店的存在。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毫無疑問地必須完全接受總部的指揮。直接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
自願加盟VC(Voluntary
Chain)即自願加入連鎖體系的商店。這種商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開店伊始就由連鎖總公司輔導創立,所以在名稱上自應有別於加盟店。自願加盟體系中,商品所有權是屬於加盟主所有,而運作技術及商店品牌則歸總部持有。所以自願加盟體系的運作雖維系在各個加盟店對「命運共同體」認同所產生的團結力量上,但同時也兼顧「生命共同體」合作發展的前提,另一方面則要同時保持對加盟店自主性的運作,所以,自願加盟實際可稱為「思想的產業」。意義即著重於二者間的溝通,以達到觀念一致為首要合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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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特許經營和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又稱特許加盟,與單純的加盟有很大的區別。國家為了規范加盟行業,在2007年頒布了有關加盟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系列法規。國家規定,所有從事加盟的企業都必須在商務部備案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後才能從事特許加盟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加盟經營活動是違法的,這也是鑒別一家從事加盟經營活動的企業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標准。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⑺ 商業特許經營和代理加盟有什麼不同嗎

代理是指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系,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開展經營活動或完成某些事務,並獲得代理傭金或報酬,但代理人在法律上是獨立的,除非代理合同有約定,否則代理人是不承擔這些代理活動的法律後果。
特許經營與代理是兩種不同的模式,特許經營的雙方不是委託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加盟商不能以特許商的名義進行經營,也不代表特許商進行經營,其經營結果、風險與法律責任通常也由加盟商自己承擔(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這與代理關系是根本不同的。
更多特許經營相關問題可以咨詢一幟企業管理公司。

⑻ 特許經營和特許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搜索「加盟」二字之後我本人驚呆了,網上的解釋五花八門,不忍直視。作為特許經營管理專業的學生,抖下機靈,簡單說下什麼是加盟,什麼是特許經營。如有問題之處還請知友指正。
首先先回答下什麼是特許經營(以下內容所指特許經營均系商業特許經營),明確這個概念很重要。
特許經營是指一種商業模式。
中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對特許經營做出如下界定:
本條例所指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題主所問到的「開展加盟需要特許經營資質嗎」這個問題也可以從我國的《條例》中找到解答。

由上述條款可見,在我國,特許人必須是企業。而條例並沒有對受許人(被特許人)進行界定,國家把受許人資質判定留給了特許人,特許人自行決定受許人資質。

另外,《條例》第七條也提出特許人進行了資質判定的標准。
即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具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至少擁有2個直營店,並且至少超過經營1年。

上面回答提及的備案,需要認真來說下。在我們國家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確有備案機制,但不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質判斷標准!

引述《條例》中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我們可以看到,辨別一個企業是否具有特許經營資質,並不是要去查詢備案是否存在。如果一個企業擁有兩家直營店,有著一年及以上經營時間,並且擁有豐富經營資源和成熟的商業模式,但從未簽訂過特許經營合同,從未有過備案,這個企業開始招募受許人,我們也同樣認為這個企業是有著特許經營資質的。

備案制度之設立是有如下四個目的:
為了對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
為了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數量等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監督。
為了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基本情況,作出恰當投資決策。
有利於形成全社會對特許人的監督。

也就是說你作為只要開展了特許經營活動之後和有關部門知會一聲就可以了,其監管力度可見…你懂得,所以這並不能作為對特許人資質判定的標准,僅為了潛在投資者了解特許人基本情況,千萬不能因為特許人的商業活動有備案就大膽投資。

那麼,什麼是加盟呢?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招募受許人的實質性行為,從受許人的角度看,就是受許人的加盟(Buy a Franchise),即潛在受許人甄選合適的特許經營項目和特許經營體系進行投資洽談,並決定成為正式受許人的行為。

從受許人角度來看,選擇怎樣的特許經營體系進行加盟是其投資創業活動的成敗關鍵,這也是受許人加盟活動的核心內容

⑼ 加盟,代理,特許經營的區別

代理人是根據他人授權,按他人意志行事的人。授權的范圍可能很小,只是完成兩三樣特定的工作,也可以通過普遍授權,使代理人擁有充分的行動權力。最根本的一點,代理人不是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事,在第三方看來,代理人與授權人是沒有區別的,代理人的所說所做對授權人有完全的約束力。代理人和授權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但第三方不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而在所有的特許合同中,雙方都要盡力保證不會有代理關系出現。事實上,特許合同中必須明確一點,被特許者不是特許者的代理人或夥伴,沒有權力代表特許者行事。合同要明確被特許者的身份,以便在同消費者打交道時不致發生混淆。
代理的概念和特許的概念一樣,經常被人錯誤地使用,尤其是在設計分銷體系的時候。分銷商包括所有的權獨立、財務自主的批發商和零售商,分銷商與製造商之間的關系是賣者和買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給他分銷權的企業和個人的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決定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買賣關系也可能出現在特許關系中,但這只構成特許活動的一個方面,並不是特許經營的實質。更多詳情可以登錄特許經營第一網,龐老師

⑽ 加盟店,直營店,特許店有什麼區別

區別

一、產權關系不同

加盟店,與品牌總部是獨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資本是相互獨立的,與總部之間除了合同規定的相關細則,並無資產紐帶。

直營店,則隸屬於總部,屬於同一資本所有,由總部直接運營、集中管理。相較而言,直營店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但是,從另一方面講,在新品研發、技術更新、推廣應用等方面更有優勢。

二、法律關系不同

加盟,是一種特許連鎖方式,由特許人——品牌總部和被特許人——加盟店經合同建成關系,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此,加盟店具有相對的靈活性、主動性、自主性。

直營,則是總部旗下的成員,按照總部的方針,由內部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調整,依照按總部的意志行事。

三、管理模式不同

加盟店的核心在於品牌總部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由初期繳納的費用(加盟費、管理費、保證金)得以體驗,品牌總部是轉讓方,加盟店是接受者,一個品牌可以有很多的加盟店,各自的人事和財務是相互獨立的。

直營店,不管有多少家,總部對其擁有所有權和決定權,自主權、創造性、主動性均受限,當然,對於總部而言,架構龐大,人員眾多,管理難度系數也是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