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果店經營模式是怎樣的
開水果店前需要知道市場上大概的經營模式有哪些?了解了水果店的經營模式後,可對經營模式進行模仿復制,對自己開水果店有一些借鑒參考。
我大概總結了有那麼一些,可對沒開水果店或者已經開了水果店的朋友,以後有個參考和嘗試,也可以一起留言探討一下。
1、買賣水果差價賺錢
這是最普通的一種模式,就是去批發市場或者渠道端拿水果,然後加價拿去賣,在差價中賺錢。
至於運營過程中,各種活動套路,打折,低價,贈送等都是在讓出加價的份額,本質就是做買賣。
或者進貨水果,做成水果切,水果沙拉,也只是產品形態上有所改變,增加了切水果,搭配水果人力成本,為顧客提供了吃的便利,增加吃的口感,這些方式是提高了水果本身的附加值,所以相對利潤會比賣水果高一些。
現在還有一些水果店,為了避免地攤對自己的沖擊,地攤和水果店一起搞,水果店每天都開著,只要有人收店就行,另外自己還會不定期的把水果拉出去賣。在思維上都不定勢,怎麼賺錢怎麼來,不管路子有多野,地攤既然擠壓了水果店,水果店也主動出擊去擠壓地攤,又有什麼不可以呢。
這些方式都是在做水果買賣,賺水果差價,很普遍,基本上都是這個方式玩法。
5、做to B生意
什麼叫to B,to B 就是面向企業,政府,單位等做服務的意思。而另外一個就是to C,to C就是面向個人做生意,比如現在大家開水果店,賣給周邊顧客的生意,由顧客來買單就是to C。
而to B是由企事業單位來買單。賣水果所謂的to B就是把水果賣到學校,公司,食堂等等一些單位,付錢給你的是這些公司主體。
為什麼要區分開to C和to B,這兩個模式是有本質上的差別,從銷售決策群體,銷售打法上都會不一樣。
to B生意的生意打開市場比做個人難多了,但是做起來了,因為建立了渠道非常穩,做利潤卻比個人好很多,有點類似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的味道。
天天守店爭搶小魚蝦,出去找找大魚也是條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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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自主創業開水果店選擇自營好還是加盟好
很多想要開水果店的店主都在加盟店和自主經營店這兩個選擇之間搖擺過。實際上做不了決定來自於不了解這兩種形式。我今天就來講一講加盟店和自營店的利弊吧。
加盟
很多人對於加盟店的認識比較的粗淺,認為就是鮮豐或者百果園這樣的。但是具體應該怎麼加入,經營與分成的機制都比較茫然。其實在加盟店的種類當中,是分為強加盟和弱加盟兩種形式。
首先說強加盟,兩種加盟的方式都可以被叫做強加盟。第一,你只負責出資金,後續所有的經營都交給你的加盟方去做。一家店你負責所有的資金。然後包括店面的選址、裝修、經營、人員的選擇等等全部都不需要你操心。只要等著年底的時候分紅就可以了。這種方式其實在水果店經營的行業並不是非常的多,而且對於店面沒有經營的實權,加盟主要就是看中加盟方的名氣了。
第二種強加盟的的形式在生鮮行業非常的多,加盟方和店主簽訂協議,共分一家店的股份,甚至可能店主獨占這家店百分百的股份。店主負責經營整個店面,加盟方負責統一風格的裝修以及貨物的配送。相當於店主負責店務,加盟方負責其他的環節,協同完成整個水果店的運作。這種加盟形式的好處在於不用操心其他的事情,一心負責經營就可以了。
說完了強加盟,就說弱加盟。其實強加盟和弱加盟最直觀的區別就是店長是否有進貨的權利。貨源全部都是由加盟方提供的,那麼就是強加盟。如果店長需要自己去尋找貨源,那麼就是弱加盟了。作為弱加盟的店長,自主的權利非常大,加盟方只保持統一的裝修風格以及提供一部分的貨源。
當然不管是強加盟和弱加盟,都是加盟的一種形式。都有著加盟的優勢和劣勢。下面我們來盤一盤。
加盟的優勢在於:①有帶路人。選擇了加盟店,加盟方就會提供一套完成的開店手續。所以你完全不用擔心選址等一系列的開店問題了。②品牌效應。品牌對你能夠帶來的就是消費者的信任度了,消費者對一個品牌的信任讓你前期就能夠有好的收貨了。③貨源和價格由加盟方制定。在開店的過程當中,貨源和價格是比較難以界定的,但是如果選擇了加盟的話,那麼這些都能夠有加盟方來完成。
加盟的弊端在於:①品牌效應。品牌效應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品牌出了什麼問題的話,那麼自然就會波及到你店面的生意。同時你所經營的,其實是這個品牌,經營的再好顧客並不會成為你的忠實用戶,而是會成為這個品牌的忠實用戶。②加盟費用。加盟需要費用,對於一般開店的店主來說,如果自己開店的話就能夠省去這筆費用了。③經營權利低。自主經營的權利受限。
自營
說完了加盟店的利弊,接下里就要說自主經營店的利弊了。自主經營店的概念不必多說,相較於加盟店來說的話,自主經營店的利弊也可以一眼看盡。
自主經營的優勢:①自主權。自己就是最大的BOSS,能夠完全掌控店面的一切,靈活的改變經營方針,實現最大程度的盈利。
自主經營的弊端:①開店需要探索。開單的過程當中沒有了加盟方提供的開店方案,選址等都需要自己來考慮,比較有風險。②貨源和定價問題開店過程當中,定價和貨源都是一門學問,如果沒有加盟方,這些需要很長的時間來學習。③需要重新建立客群。新店從零開始,沒有品牌效應,推廣營銷全部需要自己來完成,比較困難。
所以總的來說,如果需要品牌效應,手上的資金比較充足,經驗不足不想考慮貨源問題的,可以選擇加盟的形式。如果有一定的經驗,手上資源比較的充裕,那麼就可以考慮自主經營。
❸ 微信電商創業風險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範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路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2.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2018年,曾依託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雲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台「環球捕手」,先後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並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於違法經營行為。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並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我國微信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微信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微信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後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監管鬆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微信是個自由開放的平台,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於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體,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後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微信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加之,我國網路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鬆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於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一員。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並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准,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一種形式的入門費。 3.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後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於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並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比較於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組織領導者將面臨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分 大眾的疑問還在於,數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凱」(美妝品牌)等也曾在我國多地開展線下推廣,為什麼這類經營者沒有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何為直銷、何為傳銷。 2005年國務院同時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級直銷行為規定為直銷,在從嚴監管下允許其有序發展。也就是說,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由獨立營銷人員以面對面講解和示範,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傳銷和直銷的區分,最根本的判斷標准還是在於「拉人頭」、「入會費」、「計酬方式」這三個要素。同時,若涉嫌欺詐性傳銷,還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詐、引誘」等方式以及「情節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在2018年後,「安利」、「玫琳凱」等大量經營主體取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採取「直銷」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線下推廣的活動,在合法性上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一)微商經營者 1.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整改自查 微商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信運營秩序等相關規范,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依法納稅,不發表不當言論,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關、安全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規范的敏感度,保護網路電商運營環境良好運行。 2.改變推廣方式,多平台多維度推廣 微商經營者要多平台、多維度推廣,走 社會 化營銷之路,切忌囤貨、自買自賣、利用熟人關系拉人頭、發展下線等方式。在互聯網大背景下,經營者要充分挖掘網路優勢,可通過開微店、入駐平台或者直播帶貨、促銷合作等回歸真正意義的「賣家身份」,而非「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經營、買賣身份的本質,才能更好的合規經營。 3.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根據上述所示,正規微商嚴格來講屬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制。從目前的微商交易實踐經驗看,在微信中直接購買微商經營者產品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都可歸納為小額交易類型中,從這一層面理解似乎符合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但因為對微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並未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制,從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的角度,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要主動向平台及相關工商行政部門核實是否需要履行登記的義務,主動向監管部門或者相關網站查詢相關經營政策,防患於未然。 4.擺正心態,正確認識經營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幾年發展迅速的原因在於對人員宣傳多掙錢、暴富等的洗腦,從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隊伍;同時還存在本沒有賣出去商品,卻為了所謂的「返點」等自掏腰包囤貨,導致根本沒有掙錢反倒貼錢的情況。因此,經營人員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及經營理念,以勤勞、合法、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方法誠信經營。 (二)微商企業 1.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 企業要採取足夠措施,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人員准入、計酬方式等因素,堅決遏制以「拉人頭」、「入會費」、等傳銷式色彩,從頂層架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 企業要履行好企業及 社會 責任,對於高頻風險點要引起重視,並進行重點講解,尤其是加強對微商從業人員稅收繳納、廣告宣傳、網路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微商業務的法律責任,並做好培訓記錄,注重檢驗培訓效果。 3.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與審查。 在許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含有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含有分級分銷模式的招商宣傳資料等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因此,在設計了涉及分銷不同級別的激勵模式之後,必要時應當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者經由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鑒別。盡管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檯面對的高發罪名,但也不能忽視作為企業面臨的其他刑事風險,比如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務犯罪、腐敗犯罪等等。另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著走私普通貨物罪或者觸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控,注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和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合規。 (三)平台方面 1.盡職調查、完善監管 電商平台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首先是對於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背景做一盡職調查,可通過對方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初步准入調查;另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重點對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篩查規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殺模式,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這,平台要對上述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監管。 2.搭建平台合規體系,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平台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公示,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規體系,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不僅是平台自身規范運行的證明,也是規制經營者及用戶的制度依據。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台應當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並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如果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除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各方面、各個環節,電商平台都應細化每個模塊,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使經營者充分知悉。 3.嚴格規范留痕,做好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平台交易信息應予以記錄、保存,並且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對象為「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嚴格規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記錄要予以記錄和保存,並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經營的體現。 4.全面配合,主動報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確法律規則,持續完善立法。 通過各種指南、解讀、示範性案例等明確、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商等合規經營,防患於未然。 2.加強市場監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明確表明: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通過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等,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加強對網路傳銷的查處,遏制網路傳銷蔓延勢頭。加強對新形勢下假借「微商」、「電商」、「消費投資」等名義開展新型傳銷的研判,加強風險預警提示和防範,強化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傳銷的能力。加強直銷企業監管,促進企業規范經營,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 網路也是公眾場所,建立起經營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間的線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網路管控部門加強微商等電商行業監管提供正當根據。 5.加強新消費領域維權。 規范電商、微商等新消費領域,強化電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路商品市場,落實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法律責任與 社會 責任,嚴懲不良企業利用頻道、號碼資源進行欺詐的行為。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加大對違法出售、提供、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罰力度。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法治 社會 ,容不下違法鑽營的「秘密」,法律之傘,只保護守法本分的經營。無論是個人或者企業,切勿急功近利,抱僥幸心理,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金錢觀,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經營,只有一步一個腳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會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維護我國經濟平穩 健康 有序發展! 本文作者:梁雅麗 李明真
❹ 微商怎樣利用微信賣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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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水果店生意好做嗎
1、新手都要交學費入行
做水果生意很辛苦,操心的事很多,但是一份付出一分收獲,剛開始做,會累的不要不要的,每天也是忙的不可開交,缺乏經驗會損耗過大,導致利潤微薄,剛開始也許只有百分之五左右。開水果店主入門學習交流圈子,朋友圈下搜一搜功能,搜水果店早讀課。圈子在不斷聚集水果店主同行加入,開店不易,感恩有一群良師益友!後面經驗豐富了,損耗下降,營銷手段,品種增加了,銷量也會上去,利潤也會慢慢增加。開店要找好的位置,如小區附近,工業區附近,這些都是人流量大的地方,其實水果生意利潤長期下去還是可觀的,關鍵是要堅持,選好位置,畢竟水果也是生活半個必須品了。
3、開水果店並不是暴利的行業
大部分的水果店毛利率在20%以內。因為水果自然損耗大,店面租金和人工費較高,不少水果店開得快,關得也快。水果店是開在一個位置好、人氣旺、人流量大、能做到的營業額就更多,而且經營中的水果賣的快、新鮮度高、損耗小,能賺取到的利潤點就高於20%。
❻ 微信賣水果代理賺錢嗎
產品利潤雖高,需有特色才賺錢
為什麼會選擇水果,其重要原因是較高的毛利潤率。據介紹,水果的毛利潤率至少有30%,高則達到50%。但是業內人士也指出,雖然毛利潤高,不意味著銷售水果就能賺錢。關鍵要看微信賣水果到底有什麼特色,是水果有特色,還是微信有特色,還是兩者相結合有特色,如果沒有特色,賣點不突出,根本不會盈利。
物流最後一公里難題要逾越
市面上100%的投資者在這些問題上都沒有得到解決。在這個環節上,超過9成的投資者都是選擇就近配送或者免費配送,至於倉庫問題,更多的人選擇與實體店合作。但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就近配送和免費配送是短時間內能讓顧客滿意,但這樣的模式根本不能做大,或者說投資者的盈利水平充其量只能維持現有水平;而與實體店合作,實際上是給實體店打工,更多的利潤讓對方賺走了。
技術後期維護需做好
隨著生意規模越來越大,整體的系統維護是一個工程,一兩個人是肯定忙不過來的,而且當投資者涉獵的品種、數量增多,不建立一個小型資料庫,根本無法管理。因此,做好後期維護,建立詳盡的資料庫,對於微信賣水果也是重要的一環。
❼ 加入興盛優選怎麼收費啊
加入興盛優選是不收費的,興盛優選是以社區便利超市為依託,通過「預售+自提」的方式,將生鮮、水果、地方特產、純手工作坊、家居百貨等精選商品,通過」興盛優選系統+門店自建社區微信群「以限時特賣的形式,賣給門店周邊的消費者。
3、價格很實惠,快捷方便的優勢
興盛優選在產品的價格上也是比較的合理實惠的,相比較網上和實體店還是有超市而言,興盛優選地在產品的價格上都是物美價廉的,因此也是得到了眾多消費者們的鍾愛。
消費者們只要選擇好自己所需要的產品,進行支付,就可以進行貨品的提取了,不僅簡單快捷方便,還很好的節省的了人們的時間,興盛優選相比網上購物到貨要快的很多,所以人們很是喜愛。
❽ 新手准備開水果店,糾結到底是加盟還是自己干好
如果前期想省點心,可以選擇去加盟,如果想省點錢,後面經營自由點,上貨自己決定,那就自己開。
不管是加不加盟,在選址和經營都要自己多費心,不能說自己決定加盟了,開水果店就簡單了,開水果店輕不輕松都跟加盟沒關系,開水果店都不會輕松。而加盟最大的好處就是幫助前期把店開起來,其他的基本上就是要自己去折騰了。然後不加盟可以省一筆錢,如果自己資金本來就不寬裕,想著開起來就能賺錢,把資金回收回來,還是不要去加盟了,留點流動資金自己運營,剛開的新店能賺錢的沒有幾個。
而加盟的品牌大多數在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這些地區,其他地區的水果店加盟品牌都比較少,而小品牌能在供應鏈上有多大的優勢呢,門店數量少,供應鏈管理又能做多好呢?做到全國性的加盟品牌或者區域性做的好的也就那麼幾家,大家也耳熟能詳了。
再來看看加盟的一些費用。現在市面上的加盟費用大部分都在5萬-20萬之間,費用大概包括加盟費,特許使用費,保證金,裝修費用這些。如果不加盟,除了裝修費用,其他的成本資金都可以省去,其他的費用就相當於學費吧,或者叫入場資格費用,就是入水果店行業的一些指導費,至於加盟了,有多大的品牌效應,事實上大多數加盟品牌大眾聽都沒聽過,當你換上他的招牌時,大家才第一次見到這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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