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銷,代銷,聯營這三種經營模式具體解釋下
1、經銷
經銷,是企業或個人為另一個企業或個人按照雙方所簽訂的經濟合同銷售商品的經濟行為。經銷單位的商品按進貨處理,享受一定的倒扣率,獲取一定的進銷差價作為經銷單位獲取利潤的基礎。
優點:採用經銷方式是穩固市場、擴大銷售的有效途徑之一。在經銷方式下,出口商通常要在價格、支付條件等方面給予經銷商一定的優惠,這有利於調動經銷商的積極性,利用其經銷渠道為推銷出口商品服務。另外採用獨家經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或減少因自相競爭而造成的損失。
缺點:商號同時經營供貨商的同一商品,當市場銷路不好時,往往會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削價拋售。這一舉動可能造成連鎖反應,商人紛紛仿效。消費者的心理是"買漲不買落",競相降價,有可能把市場搞垮。
2、代銷
代銷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
優點:網店代銷可以免費為網店提供貨源,方便沒有資金的初級賣家。當前在代銷的基礎上,國內已經有一些網站開始發展分銷渠道,分銷作為銷售渠道的重要一環,有別於代銷,它將對整個銷售渠道及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缺點:代銷網站只注重銷量,不注重管理渠道,導致代銷容易造成各個代銷客戶之間惡意競爭,影響正規賣家的利潤,同時容易對產品品牌造成不利影響。
3、聯營
聯營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採取某種經營方式的聯合。聯營不改變參加聯營各方的所有制、隸屬關系和財務關系。
優點:在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一般不執行商品賒銷,這也保證了銷售資金的及時回收。迴避了資金周轉不暢現象的出現,同時還可以保證企業按期實現經營利潤。
缺點:容易出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形。
(1)聯營加盟代理項目擴展閱讀:
聯營經營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流通企業只需要提供商品銷售的場所,不需要提供資金購買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特點與場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樣的,「聯營商品」經營方式下,商品流通企業不收取商品銷售的場地租金,而是直接參與商品供應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業沒有庫存商品管理環節。所有商品的進貨、存儲均由商品供應商自行負責,商品是由生產企業或者批發商直接帶到經營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節省了商品購進環節,而且還不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管理,又節約了庫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負責庫存商品的治安管理。
3.聯營方式下的人員分工不同。在聯營經營方式下,商品銷售人員或一般由商品提供者配備,商品流通企業的人員只需要從事銷售的輔助工作,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商品流通企業也不負責發放商品銷售人員或導購人員的工資。
4.商品流通企業控制銷售的貨款結算環節。商品流通企業不直接參與商品的銷售工作,但是所有商品銷售後的款項結算工作均由商品流通企業負責,也就是說,消費者不是與商品供應商之間辦理貨款結算,而是向提供商品銷售場所的商品流通企業支付款項。
5.商品流通企業與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先銷售後結算」的關系。
Ⅱ 代理,特許加盟,聯營合作,託管模式,連鎖加盟分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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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代理和聯營的區別
我認為你應該想知道的是代銷和聯營的區別,而不是代理吧!
不過,我還是先給你介紹一下代理:
代理,就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權,他方依代理權與第三方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後果由一方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現在我們來講聯營:
聯營的定義及其三種形式
聯營是企業之間或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的聯合經營,它是法人參加橫向經濟聯合的主要形式。在聯營中,聯營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以此協調經營活動,聯營主要出現在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後期以後,隨著股份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聯營的發展已處於低谷。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以下三種形式:
1.法人型聯營,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范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合夥型聯營,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這是一種鬆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系而已。
再講代銷:
代銷,是指委託方支付手續費等經濟利益為條件,將自己的貨物交付他人,由他人代為銷售的一種經銷方式。代銷行為包括兩個部份:一是委託方將自己的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是受託方銷售代銷。
它們的區別很明顯,就是企業和個人的合作區別。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Ⅳ 加盟、連鎖、代理三者之間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加盟店:以相同的經營項目、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管理模式、價格體系、CI識別系統等為要求招商,尋求志同道合的人士復制這個體系開展經營活動,收取相應加盟和管理費用。作為基礎和招商可行性說服因素,運用這個體系的總店首先在經營上是成功的。
連鎖店:相同的經營項目、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管理模式、價格體系、CI識別系統等。自我復制擴張,不尋求外部加盟。
代理商:根據廠家要求和自身條件,雙方進行協商、簽約,獲得銷售權即可,經營上自由靈活。
區別主要是:加盟和連鎖是企業的經營模式的不同,代理是一種營銷方式
Ⅳ 請問聯營與加盟有什區別
俗話說,聯營就是主要是為了號召微小「兄弟」合作起來對抗大公司,而加盟就相當於是別人的雇手,你理解了這,就理解了聯營與加盟了
Ⅵ 聯營,代銷,直營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
代銷的全稱:網店代銷,又名網店代理。網店代銷基本上分虛擬物品代銷和實物代銷兩種。代銷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後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發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的售後服務也由批發網站行使。
直營:指總公司直接經營的連鎖店,即由公司總部直接經營、投資、管理各個零售點的經營形態。總部採取縱深似的管理方式,直接下令掌管所有的零售點,零售點也必須完全接受總部指揮。直接連鎖的主要任務在「渠道經營」,意思指透過經營渠道的拓展從消費者手中獲取利潤。因此直營連鎖實際上是一種「管理產業」。
三者區別就是經營方式不同,途徑不同。
Ⅶ 聯營與加盟的區別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
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
加盟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無條件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Ⅷ 我想加盟代理,怎麼合作
品牌選擇穩定長久的有知名度的,這樣更容易讓大家接受。模式要選擇最新的,傳統的一些模式很多問題,現在新推的模式基本是無風險的,然後合作的夥伴一定是互贏的基礎上能幫助自己的,這樣你的成功對他有好處,他會無條件的教你東西,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