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盟店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屬於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貳』 被告的律師代理詞怎樣寫
一、代理詞的條理必須清楚
代理人需要對案件有清楚的認識,對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有精確的把握。才能對案件有正確的認識。代理人在代理詞中一定要表達清楚自己的意思。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說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詞的語音需簡明、精確
言不在多而貴在精。該表達的表達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沒有必要,法官的判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紙上的。法條和法理也沒必要詳細陳述,你寫的是代理詞而不是法律意見書,你面對的是和你一樣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員。過多的法理闡述,只會引起法官的反感,點到為止。
三、代理詞的所有觀點都必須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如果是證據,必須是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有想當然的觀點,依照常理,依照習慣之類的詞最好不要寫。
舉例說明: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原告XX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下面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採納。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采購訂單上明確規定:「若接受本訂單相關條款,請於三天內回復。」對此我方認為:
(1)訂單的性質。本案中訂單的性質是要約。
(2)訂單是否已經失效及訂單失效的法律後果。依照該條款,對方的承諾期限是三天,而對方並未在三天之內回復我方。所以依法要約已經失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買賣合同沒有成立。所以,我方認為,作為本案中主要證據的訂單已失效,買賣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買賣合同成立,被告也沒有拒收貨物的行為。
(1)原告沒有被告XXXX的證據。
(2)被告並沒有通知原告送貨的義務。對送貨義務的承擔,雙方沒有約定。對3,220支硅膠的交貨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貨上門,這點原告在庭審上也作了認可;在原告送貨前,被告也沒有通知送貨。 所以,被告認為沒有義務來通知原告送貨。
三、如果買賣合同成立,在18個月後,被告認為該合同已經沒有履行的必要。被告對原告突然提起訴訟感到費解。
據此,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代理人: 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7年01月
『叄』 合同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委託,指派我作為原告代理人參加原告訴被告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根據本案事實、法律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雙方對其於20xx年10月所簽訂的門面爛模租賃合同書之真實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故該門面租賃合同書合法有效,應對原被告產生約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先後向被告支付了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租金和水電費,並交納了保證金8000元。
二、被告確認,其已經於20xx年4月把原告向其承租的門面房另租給他人,以實際行為違約,應承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被告以原告未付租金為由,徑自單方面解除合同,既與事實不符也無法律依據。
1、在20xx年3月,原告與被告商談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房租支付一事,被告明確告知不再把房屋租給原告,並要求原告及時搬走。因被告岳母去世佔用了門面房一定時間,被告同意把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的租期延長6天到4月6日;在4月1日至6日,原告仍然與被告協商承租事宜,被告稱房子已經另租給隔壁賣服裝的老闆,不可能租給原告。因被告實際的不履約行為,4月6日,原告被迫搬離承租門面。原告未能向被告支付租金完全系被告違約所致,不能成為被告解除合同的理由。
2、退一步說,根據《合同法》第227條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
也就是說,做為出租方即使在承租方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況下,也必須給承租方留有合理的支付期限。即使如被告所說原告未按時支付租金,在未給原告確定合理的支付期限的情況下,於20xx年賀歷蠢4月7日就把門面房另租他人,悍然違約,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合乎情理。且本案中原告未交納租金是因被告不收,顯然不屬「無正當理由」。並且在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日的房租支付中,雙方都達成了可緩繳的口頭補充協議。
3、被告稱擔心原告交不起房租或猜測原告不租房,均不能成為其違約把房屋另租他人的理由。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以想當然的不安抗辯且沒有通知原告就毀約,不符合適用不安抗辯權的情形。
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訴訟原則,原告應舉證證明其在把門面房另租他人之前,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及要求支付租金的義務。事實上,被告是因門面租金上漲的直接原因,又有隔壁租其門面的賣服裝老闆願意出遠遠高於原租金價承租房屋,才找借口違約,有意損害原告的權益的。
5、「鼓勵交易原則」為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嚴格限制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該原則,並不意味著一旦違約都可導致合同解除,解除從實質上來說是消滅一項交易,一旦宣告合同解除,既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不能體現合同的鼓勵交易的目的。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一方根本違約時才能宣告合同解除。本案原告多次主動向被告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而原告對此不聞不問,一味迴避不理,其行為與合同法規定的「誠信原則」背道而馳。
三、原告訴求被告返還保證金8000元並賠償裝修折舊損失25000元,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因被告違約把房另租他人,致使原告與被告的租賃合同實際不能履行;新承租人又拆毀原裝修裝飾,致使原告裝修全部喪失。按雙方《門面租賃合同書》第六條、第九條「乙方租賃期間,甲方保證乙方門面的禪陪正常經營活動的使用。甲方不得把門面另租給他(她)人。如有,甲方賠償乙方所有的損失」的約定,被告應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
2、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應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費32050元的殘值損失即25000元。
3、退一步說,即使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有小過錯,因被告毀約另租房給他人是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
據上述第(三)款「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被告也要承擔退還保證金和賠償裝修損失的責任。
綜上,被告以另租他人的實際行為違約,造成了原告繼續使用承租房屋不能,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並採納。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肆』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目前,為了能夠快速開店,很多人會選擇以加盟的方式經營,如果因為加盟合同產生糾紛,應該怎麼處理?首先,要了解清楚特許人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資質和履約能力,是否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須為合法成立的企業,有成熟的經營模式、經營體系和指導加盟方經營的能力。特許人在合同簽訂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使加盟人充分了解加盟經營情況及風險。如果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能力,或者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甚至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加盟方有權撤銷或者解除合同。再次,要看合同約定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特許方是否盡了提醒、說明、告知的義務。大多數加盟合同都採用格式條款,如果合同約定不公平或者未向加盟方提醒、說明,損害加盟方合法權益的,加盟方可以主張無效、撤銷。如果特許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加盟方可以要求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此外,為保護加盟方權益,法律賦予了加盟方在合同簽訂後的合理期限內反悔,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加盟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協商和解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雙方糾紛。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伍』 加盟商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在加盟維權領域,加盟者退費的理由一般是多種多樣,退費的情形也是個案不同,但是對於退費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分為未開店經營和已經開店經營兩種情況。未開店經營前面已經討論過就很多次,那麼實務中,很多加盟者實際上是已經開店經營的,客觀上來說也只有實際開店經營才能具體了解到加盟企業的品牌資源、服務能力等情況,那麼很多加盟者困惑,特許加盟後已經開店了,還能夠主張退費么?
目前特許加盟在我國主要城市其實已經比較繁榮,因此也產生很多糾紛,筆者看到很多律師也在做這方面的業務,對退費問題往往持非常樂觀的態度,其實筆者作為較早從事這一領域辦案的律師,在辦理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客觀的說:已經開經營的加盟者退費還是非常困難的,需要有基礎的法律事實,也需要有專業的訴訟經驗的律師才有可能成功退費。一般而言,筆者認為在開店經營後要想退費,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的認定是比較苛刻的,很多加盟者認為掌握了加盟企業的某些違約情形,就可以退費,這是錯誤的,一般而言根本違約,應當是違反主合同義務,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往往需要專業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否則很難主張,筆者在合肥辦理的三起特許加盟糾紛案件,就是利用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最終訴請都得到法院支持。
2、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且影響合同目的實現。這也是比較常見的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一般是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較多的城市的法院更傾向於適用,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有一些地域的法院裁判思路比較保守,是不輕易輕易適用的。這里也要糾正一個誤區,很多加盟者甚至筆者看到很多不負責任的律師宣傳,認為加盟公司只要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就可以退費,這也是錯誤的,這里有一個嚴格的限制,就是需要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才可以。比如筆者在天津辦理兩起的案件,就以加盟公司未能盡到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加盟者產生錯誤判斷,影響合同履行從而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請。
3、出現和僵局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客觀現實情況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僵局,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的出現,適用於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比如余律師在 山東青島辦理的酒店類加盟案件,法院支持了合同僵局不利於經濟原則的觀點,從而判決解除合同,支持退費。
4、是存在欺詐等可撤銷的情形。
5、是不可抗力因素。
6、不具備成熟的經營資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加盟後已經開店經營再主張退費,此類情況較為復雜,建議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咨詢律師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筆者一般不建議輕易提起訴訟。
合肥余智明律師在國內是較早一批代理加盟案件的律師,在全國各地代理過大量加盟案件,具有專業的辦案經驗,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律師處理。
『陸』 買賣合同的代理詞怎麼寫
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的書寫方式:首先,寫明委託雙方基本信息。然後,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且委託事項包括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應當予以特別授權。最後,寫明唯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乎弊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指頃祥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柒』 買賣合同糾紛原告的代理詞怎麼寫
買賣合同糾紛原告的代理詞怎麼寫:本人依法接受本案原告人的委託,擔任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通過庭前認真細致的調查了解以及今天的庭審,現察轎就本案爭議的事實,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我們的意見,供法庭參考。然後對原告意見進行相關的羅列。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老沒並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侍跡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捌』 代理詞和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後,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一方當事人不服。這樣,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
代理詞是指訴訟代理人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託,並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提起上訴,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一。
答 辯 狀
答辯人: 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
在原告高佩環訴被森枯告高佩金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中,答辯人作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針對原告的訴求和被告的答辯,發表以下兩個方面的答辯意見: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確認答辯人(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與被告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於法無據。
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同時要求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不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訴的法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第三人只是參與到原、被告一方的訴訟中來,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義務,否則就不屬於第三人,而應作為被告應訴了。本案將答此蠢洞辯人作為第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經履行,該房屋(已經倒塌)在開發建設范圍之內,答辯人也已將補償款給付給被告高佩金(後面的答辯對此有詳細闡述)。所以,答辯人也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與到本案中來。
二、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答辯人。
首先,該房屋登記所有人是高佩金,並沒有變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高佩金是法律意義上的.該房屋所有權人。雖然原告檔清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但不能以此證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該證書可以通過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記公告,就可以領取新的證書,因為證書無論在誰手中都不能有改變高佩金是所有權登記人的事實。
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是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尤其是處分權專屬於所有權人,這種權利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排他性。
我國對於不動產物權採取的是托倫斯登記制度,除了進行形式審查外,對於有些實體權利也要進行審查,並且頒發所有權證書。被告高佩金取得該房屋的初始登記從形式到內容均沒有瑕疵,在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間即使存在買賣關系,也僅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尚不能引起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被告依然是該房屋唯一的處分權人。
其次,該房屋坍塌多年,已經廢棄,沒有實際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權權能中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答辯人按照棚戶區改造劃定的建造范圍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只能找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答辯人在對被告進行拆遷補償時,已經對該房屋所有權狀況詢問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辯人該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那麼被告既是登記的權利人,也是實際意義上的權利人。
且被告自願承諾出現其他爭議時由他進行解決,所需費用由其承擔。
因此答辯人才與被告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此期間被告未提起與原告有買賣關系,而原告也從未向答辯人提出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從原告反復變更追加第三人主體錯誤即可以證實)。
最後,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那麼由於答辯人對該房屋拆遷補償後,實施的是商業開發行為,且該房屋早已坍塌,無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經房屋登記部門注銷即可。
答辯人除留二萬元作為被告履約保證外,支付了全部補償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那麼毫無疑問答辯人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該房屋的所有權不會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據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向答辯人提出要求,由於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有買賣關系,答辯人亦無法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只能與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不能依據契約、合同就與他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綜上,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於答辯人。即使原告主張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只能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並賠償損失,行使的是債上請求權,而不再是物上請求權。
答辯人:XXX責任公司
代理人:單既才
2011年6月27日
『玖』 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買賣合同糾紛代理詞的書寫:
1、原告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等;
2、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等;
3、證據及證據來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昌寬:
(一棚滾)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鏈迅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