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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加盟退款

發布時間: 2023-04-04 09:44:23

加盟費不給退怎麼辦

法律分析:連鎖加盟合同糾紛處理,要麼退出加盟合同,要麼繼續。無論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糾紛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可以選擇的解決途徑包括協商、仲裁、訴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㈡ 簽了加盟合同是否能退款

法律分析:首先,國家對加盟企業有著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後悔了,想解除該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是加盟費是不能退還的,如果是繳納了加盟費對方沒有取得特許經營權,加盟商可以要求全部退還資金。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㈢ 加盟費是可以退還嗎

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費可以退: 1.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 2.加盟商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 合同解除 的。 3.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虛假信息的。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6868依法成立的合同鉛笑帆,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升櫻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 合同生效 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槐雹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㈣ 區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錢嗎

區域代理不做了能退錢嗎?本案原告自營門店已開張經營,後因虧損而自行關閉,並非被告所導致,判決加盟費不能退案例如下:
2018年7月21日,原告鍾某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區域代理合同》,就原告加盟被告的**品牌在某某區享有特許經營權進行了約定。
原告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被告作為特許人並未依法向相應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被告沒有盡到招商義務。原告區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錢,故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退還加盟費250000元、保證金20000元;賠償原告損失等等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
關於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未按照規定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問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上述關於「特許人備案」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法律後果是相關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並非合同效力受到否定,且該條並未規定被特許人享有解除權。
就本案而言,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時雖未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但被告於2019年8月9日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備案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故被告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特許經營登記備案手續亦不構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綜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基於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前提。本案中,被告不存在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原告並不享有法定解除權,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費用、賠償其各項損失的訴請能否支持。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區域代理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合同簽訂後,被告履行了合同義務,將合同約定的**項目標識等經營資源已給原告使用,並對原告員工進行了培訓,原告的自營門店亦已開張經營,後因經營虧損而自行關閉了該自營店,合同終止並非被告所導致,根據合同約定,非甲方導致本合同終止,特許經營費概不退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特許經營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保證金,
合同約定,合同有效期內,如原告單方面解除合同,在無違約情況下,拆除品牌標識並提供拆除照片,退還保證金。本案中,原告雖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但其按時支付了特許經營費、保證金、管理費、物料費、裝修費、設備費等費用,在關閉其店鋪時,拆除了門店所有與**品牌相關的裝修裝飾,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保證金20000元,且保證金不計利息;
最終法院判決:
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2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_ "區域代理"相關案例(查看更多) _
1、區域代理費是否可以退還?法院: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加盟過程中受到欺詐,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2、區域代理可以退款嗎?法院:原告停止經營,用實際行動停止履行合同,酌情退還加盟費7萬元
3、區域代理不做了可以退錢嗎?本案合同未限制被告不能進行網路銷售及產品廠家的銷售行為,判決退還加盟費10萬元
4、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簽訂合同八個月後才起訴,超過加盟冷靜期,法院判決區域代理費不能退
5、區域代理沒有開店,也沒有招到其他加盟商,可以退加盟費嗎?案例:符合「冷靜期」條件全額退加盟費萬
6、區域代理自己沒有開店,可以退加盟費嗎?本案雖未開自營店,但已收到加盟公司返利,不能退加盟費
7、奶茶區域代理費可以退嗎?本案加盟公司違約導致未實際開店經營,酌情退65%區域代理費
8、區域代理和加盟的區別?本案《區域代理協議》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屬於特許經營合同
9、區域代理收到加盟公司提成返點,但自己沒有開店,加盟費可以退嗎?案例:公司違約可以退
10、加盟公司同一區域授權兩個區域代理,被判決:返還加盟費25萬,並賠償20%違約金5萬

㈤ 加盟費可以退嗎

這個是退不了的?,加盟費本身就是別人搞加盟的套路,他們吃的就是你的加盟費,要不然靠什麼掙錢呢

㈥ 交了加盟費沒開店加盟費可以退嗎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法律術語叫做特許經營合同,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加盟者在簽訂加盟合同之後一定期限內是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用的,所以加盟者在簽訂合同之後還沒有開業經營的情況下是可以依據冷靜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加盟費用的。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㈦ 想退加盟費,能退嗎

這種情況需要以加盟合同為依據,來判斷能不能退,應該退多少加盟費。一般情況下加盟都是會簽訂加盟合同的,且合同里會具體寫明包含有關加盟費的各項處理條例,您可以仔細的查看您簽訂的加盟合同,然後和您加盟的公司進行協商退款。

㈧ 一般加盟店簽了合同,能否退款

法律分析:簽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嗎,首先,國家對加盟企業有著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合同後,後悔了,想解除該合同。對於這種情況,一般是加盟費是不能退還的,如果是繳納了加盟費對方沒有取得特許經營權,加盟商可以要求全部退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㈨ 加盟費不給退怎麼辦

如果不給退的,可以直接起訴處理。

加盟被騙,該怎麼維權?


1、明確向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費,越快越好。

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後,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佔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後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並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後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後,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並在快遞單上註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後,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後,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夥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後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麼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託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並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後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餘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後,加盟商得到了什麼?什麼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後,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麼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後,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麼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麼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並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於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麼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由於法律程序繁雜,且對方作為公司方往往有常年法律顧問,各項材料設計對其比較有利,出庭時大概率會委託律師出庭,加盟商作為弱勢一方,最好委託律師代理,爭取最大程度保護自身合法權利。

㈩ 加盟費可以退還么

加盟費不是絕對不能退還,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加盟商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