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銷商合作協議書屬於加盟合同嗎
不屬於,有可能品牌沒有做備案,所以不能簽加盟合同,建議看好合款項,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出錢,然後廠家出商品,設備等等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3. 加盟汽車代理經銷商
可行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 自願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二) 直營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三) 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 國際連鎖加盟協會( IFA )認為:連鎖加盟是連鎖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一種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 美國是連鎖加盟的創始國,也是連鎖加盟的王國。在美國,連鎖加盟被分為兩類: 1 、類是 「 商標商品型連鎖加盟 」 簡稱 PT ( Proct. And Tuadename Franchising )型連鎖;第 2 、類就是 「 經營模式特許經營連鎖加盟 」 ,簡稱 BF(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型連鎖,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或特許加盟。 PT 型連鎖是一種傳統的連鎖加盟形態,加盟店和加盟總公司的關系猶如經銷商或代理商。總公司為加盟店供應商品和提供商標使用權,而加盟店利用總公司提供的商標專門銷售這些商品。利用這種連鎖加盟開礦的比較典型的業態主要有汽車經銷、加油站以及飲料銷售等。 BF 型連鎖,或稱特許經營,是在第一種類型之後發展出的一種更高級的連鎖加盟形式。 按照這種連鎖加盟類型的規則要求,加盟店購買的不僅僅是商品的銷售權,而是整個模式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加盟店不僅銷售總公司提供或規定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有權使用總公司提供的店標、店名和整套經營技術。 當然,規則還要求加盟店還必須遵守總公司各方面的管理規定,同時總公司要給予加盟店在開店前及經營過程中必要的支持這種類型被廣泛運用於零售業、快餐業和服務行業。肯德基就屬於這種類型。 如果您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公司法》股東人數須兩個以上50個以下,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有限責任公司本身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總有風險,如有可能建議您盡量按《公司法》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 如果您欲設立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必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法律對合夥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勞務來出資。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對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採用合夥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夥對象。 此外,最近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4. 擔保公司與汽車經銷商的合作合同
甲方: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已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為乙方自行選購的 牌汽車壹輛(發動機號 ,車架號 ,車牌號 )提供汽車消費信貸服務。
第二條:上述車輛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 元)。
第三條: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首先在甲方指定的貸款銀行開立專用於貸款扣劃使用帳戶,並按不低於本合同第二條所列車輛的 %的款項,計人民幣 元為首付款存入該帳戶。剩餘款項人民幣(大寫) 元,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期限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並按期向該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交納擔保服務費 元,於提車前一次性交清。
第五條:乙方繳納合同保證金 元,保險保證金 元,在乙方無任何違約情況下,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退還。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保證金扣繳時,乙方應在一周內補齊保證金。
第六條:甲方接受貸款銀行的委託協助乙方辦理上述貸款的有關手續並對車輛進行抵押監管,乙方自願將本合同第一條所涉車輛在車管部門以貸款人為抵押權人辦理車輛抵押登記,並同意可能產生的在貸款人與甲方之間的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同時,在本擔保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尚須將該車輛的登記證書、銷售發票等原始憑證交甲方保管。
第七條:甲方接受貸款銀行的委託,審查乙方貸款資格與清償貸款的能力並對乙方取得貸款之後的還款過程實施監控服務。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實提供甲方所需證明資料並積極配合甲方的相關工作,同時交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乙方在辦理貸款的同時,須在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以貸款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下列約定的車輛保險:A、車輛損失險B、第三者責任險C、全車盜搶險D、不計免賠特約險。貸款期間的上述車輛保險,每年度在保險到期前乙方須到甲方或甲方指定處辦理續保。
如乙方未依照本條規定投保和續保,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收繳乙方續保保證金。續保保證金分兩次(每次按續保保證金50%的比例)沖減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費。另甲方有權代為投保,其保費自動轉入貸款本金並計息,可直接從乙方還款賬上優先劃扣。
第九條:乙方所購車輛出現質量問題,均由乙方自行到該車型的維修服務中心解決。乙方與車輛經銷商的之間的任何糾紛均不得影響本合同效力和履行。
第三方對該車輛進行的損壞、扣押行為,不得成為乙方拒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
乙方不得以上述問題為由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應向銀行償還的欠款,亦不得向甲方提出賠償、退車或退還相關費用等要求。
第十條:乙方履行與上述貸款銀行汽車消費信貸借款合同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轉讓該車輛;
2、以該車輛設定任何擔保;
3、逾期償還欠款。
第十一條:乙方有第十條第1項、第2項所列行為時,甲方有權採取任何方式佔有並處置本合同所涉車輛。
第十二條:乙方有第十條第3項所列行為時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承擔甲方已付代償金及滯納金後,另行提供貸款余額的50%作為還款保證金,以便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並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就乙方未償還的全部欠款,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貸款的3%作為甲方處理乙方逾期的管理費:
5、乙方每月還款日未還款時,在進行電話催收的情況下,乙方每次承擔電話催收費伍拾元;在上門催收的情況下,乙方每次承擔市內貳佰元(市外伍佰元)費用。用於追欠追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訴訟費、執行費、人工費、通訊費、交通費、處理收繳車輛措施費及其他相關各類費用):
6、甲方有權扣押拍賣上述車輛,拍賣所得款項將如除以上費用後依次抵償包括貸款銀行有權收取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和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包括甲方處理抵押物在內的費用和損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乙方必須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如乙方出現第十條所列行為,甲方有權採取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同時有權追究乙方貸款總金額l0%違約金,並可從合同保證金、保險保證金中收繳。
第十四條:甲方依照貸款銀行的委託,向乙方行使有關權利時,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乙方如提前還清車款及利息,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注銷車輛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向貸款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乙方應立即償還甲方為此付出的全部費用。
第十七條:乙方留存甲方的聯系方式為:
家庭住址: 電話:(宅電) 手機) (
(辦公) 其他 電子郵箱:
乙方上述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應在壹周內書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500元調查費。
第十八條:當甲方為乙方的借款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之後,甲方享有對乙方追償的權利和本合同項下車輛的抵押權,乙方保證人對乙方的全部債務及違約賠償事宜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同時乙方保證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甲方首先行使物的擔保,擔保期限為乙方借款到期之後兩年。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以書面補充協議確定。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補充協議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後,乙方中止購車合同的,須對甲方為履行擔保義務而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如有相應返還義務人的,乙方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合同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乙方共同還款人
乙方保證人:
年 月 日
5.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出錢,然後廠家出商品,設備等等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