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參與非法集資的代理人通常會判多少年
1、刑法規定:
犯集資詐騙罪處5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上20萬元下罰金;情節嚴重處5年上10年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上50 萬元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上50萬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情節區分:
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嚴重情節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特別嚴重情節說非法集資詐騙數額並本罪量刑唯依據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人犯罪情節否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否組成集資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影響等等及犯罪分子貫表現、罪態度和退贓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量刑
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起點參照《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人集資詐騙20萬元上單位50萬元上便認定數額巨大;人詐騙100萬元上單位250萬元上,則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⑵ 我家人被騙做了非法集資的代理人,乾的時候不知道是非法集資,一共有350萬,請問會被判幾年
非法集資達到350萬元,可能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判刑還是要看情節嚴重程度,非法集資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加盟代理是否涉及非法集資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⑶ 收取加盟費算是非法融資嗎
收取加盟費不算非法融資。
加盟費是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形式,它是品牌持有人將企業品牌的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商標、版權)、組織管理資產、市場資產和人力資產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加盟商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從事業務活動,並向品牌持有人支付一定的費用。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非法融資的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⑷ 那麼請問那些全國招代理商的發布會,和非法集資有什麼區別謝謝你
有些是正規公司舉報的正規的商業活動,有些就是你說的借著發布會的形式來非法集資,這就需要你通過多種渠道的了解,自己來區分
⑸ 金融個人代理需要注意哪些,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集資特點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即構成非法集資。
⑹ 代理炒股算不算非法集資
1.不算非法集資
2.如果公司賠得起的話
3.一般是虧損了才會出問題,賺錢誰都高興。
4.只是違反了證券法的代客理財。
判刑最重3年!
⑺ 代理炒股是非法集資嗎
如果代理經過授權就不是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授權行為可以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任何其他形式,除非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法》第10條就合同的訂立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證券交易代理的授權行為,法律並未作出特別規定,因此可以認為,以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進行證券交易代理授權是合法的。雖然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會減少日後客戶之間產生爭議的可能,降低券商的經營風險,但不能就此認定只有授權委託書才能證明代理行為有效,關鍵還在於代理人的行為應當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他具有代理權。事實上,如果僅要求由受託人提交經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券商的審查僅限於形式,對委託書的真偽根本無法辨別,沒有實際意義;而如果要求所有授權委託書都經過公證,則相關費用的激增勢必影響股票交易的方便與快捷,與委託代理提高民事流轉效率的初衷相違,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