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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出現2個代理算詐騙嗎

發布時間: 2021-05-25 18:25:22

1. 微商代理如何判斷不是詐騙

現在微商實在太多了
一個是時代的潮流
另一個是門檻低
基本是空手套白狼
正因為是這樣
所以 騙子也很多

現在各種空間朋友圈都是微商
什麼面膜啊 化妝品啊 A貨啊 之類的
天天曬訂單 曬發貨圖 曬多少錢進賬
但實際呢 很多都是假的
訂單是自己換個號給自己下單 給自己付款 給自己發貨
當然 真的也有 賺錢的也大有人在

所以首先要判斷其是否可信
比如可以約出來見面談
通過朋友或者其他方式側面打聽下他們是否可信
在不能確定其是否可靠之前
切忌不要盲目打款

2. 以加盟的名義誘騙簽服務合同算不算詐騙

不屬於詐騙,加盟本來就是一種服務合同。
如果誘騙簽署不公平合同,可以告知對方撤銷。雙方發生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處理。

3. 我被一件代發代理公司騙了,報警能立案詐騙案嗎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於一萬元以上。如果達不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一樣,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 我被手游加盟騙了,這算不算詐騙

那家公司,沒有簽合同是可以拿回的,就算簽了,這種情況也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單方面解約的。

5. 同一區域開兩個加盟店犯法嗎

不犯法,主要根據你簽訂的加盟合同判定,一些品牌要求一個區域只能開一家加盟店。這樣做一方面能避免兩家店開在一起惡性競爭,損壞品牌聲譽。另一方面一定區域范圍內消費人群有限,兩家店開一起,生意冷清。

6. 個代理商,這個不需要代理費這算構成詐騙嗎

個人代理商,不需要代理費,不構成詐騙。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符合上述條件即構成詐騙,

7. 一個地區兩個加盟商如何處理

1.咨詢一下總公司 加盟店有沒有地域劃分(一般正規的公司都有這個規定的)

2.和另外的一個加盟店商量 可以共同進行市場宣傳等 自行劃分經營區域

3.不要把品牌弄砸了 !比如進行價格戰啊 之類的 這樣不好!

8.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8)加盟出現2個代理算詐騙嗎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