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理商加盟合同協議書範本
法律分析:只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便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具體的範文模板
鏈接:https://pan..com/s/1CRmyYqc5N3gnWZfSO63eVA?pwd=uhpv 提取碼: uhpv
Ⅱ 什麼叫加盟什麼叫代理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或者說加盟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它是一種經濟而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或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
1.代理
簡單的說,代理就是中間商的意思,舉例說,A公司生產了一種產品,他們直接賣給顧客,是10元錢一件,但由於各種條件的限制,要自己去開發市場,投資也很大,所以他們就找B公司來幫他們賣自己的產品,B公司呢,手裡有很多顧客,他們賣給顧客的價錢就是15元一件,A公司照樣拿到10錢每件,而B公司就拿中間的差額,即(15-10)=5元每件。這就是代理的基本概念。
2.加盟
加盟連鎖是特許經營的一種形式,特許經營是將自己所擁有的商品、商號、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經營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連鎖加盟是當今世界上最為流行的創業途徑之一,它適應了現代化生產和消費變化的客觀要求,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化經營、標准化服務而實現科學化管理,加盟商通過加盟連鎖快速獲得金姬美總部經過多年經營成熟的品牌和豐富的連鎖經營理念及成功的經營模式,從而大大縮短了自行摸索時間,減少了經營的風險。
Ⅲ 代理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什麼是代理協議
代理協議是指規定出口企業和代理商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代理協議的內容主要有:
(1)協議名稱及雙方當事人。簽訂代理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註明代理協議的性質是獨家代理、總代理還是一般代理,同時,要保證所簽訂的代理協議不要與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代理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獨立的、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必須清楚地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全稱、地址、法律地位、業務種類、注冊日期、地點以及可以用來識別它的任何其他表示。
在代理協議的序言中,一般要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授權范圍和代理人的職責范圍有明確的規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地區和期限。在代理協議中,要明確、具體地對代理人代理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以及代理的地區、時間等做出規定。代理商品的范圍,出口企業要根據其經營意圖,代理商的規模、經營能力及資信等狀況做出決定。
(3)代理的許可權。不同性質的代理,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不同。如果是一般代理,應該在該條款中規定:委託人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區,有直接向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力。
獨家代理協議中規定的獨家代理權,通常可以分成兩個方面:
①獨家代理權,即獨家代理約定商品的專營權。委託人給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後,委託人在約定期限和約定地區內,不得另選代理商或自己直接銷售。
②獨家代理商是否有權代表委託人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為避免獨家代理商利用委託人的名義和信譽從事不利於委託人的活動,該條款常規定獨家代理商的許可權僅限於替委託人物色買主、招攬定單及中介交易等,而無權以委託人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
(4)傭金條款。代理協議中必須規定傭金率、支付傭金的時間和方法。傭金率可與成交金額或數量相聯系。
(5)最低成交額。獨家代理通常承諾最低成交數量或金額。若未能達到該數額,委託人有權中止協議或按協議規定調整傭金率。
(6)宣傳推廣、商情報告和保護商標。代理人在代理期內,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賣方提供商情報告,代理商還應在代理區內努力而適當地進行廣告宣傳和促進產品的銷售。
(7)其他規定。在代理協議中,進出口企業雙方有時常就一些其他情況做出規定,其中包括:
①例外性條款:如委託人在授予獨家代理商專營權時,往往又保留在約定地區一定的銷售許可權的例外規定。這種例外規定通常屬於下列情況:政府機構或國營企業向委託人直接購貨、進行國際招標或參與合資經營等。出口企業在進行上述業務時,不受協議約束,也不付給傭金或報酬,其銷售額也不列入協議的最低推銷額。
②非競爭性條款:如在代理人協議有效代理期內,不得在代理區銷售或代理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具有競爭性的其他商品。
此外,獨家代理協議還應規定代理商應負責進行產品的售後服務及保護委託人的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條款。在代理協議中,委託人通常保留貨主對代理商品的商標注冊權。
Ⅳ 簽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內容,不妥之處有權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 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 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 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 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 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 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 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 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 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 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 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 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 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 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 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Ⅳ 代理銷售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委託合同還是代理合同,或者是其他的什麼有名合同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託合同確定了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法律關系。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得以向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系。否則,委託代理關系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託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系,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託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存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范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系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系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范圍不同。
代理關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系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系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系。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系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系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系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Ⅵ 代理銷售合同與代理合同區別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銷售權利和再放代理的權利。而代理銷售合同,只能享受銷售權利。
這兩類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在代銷合同中,代銷人對代銷物能否銷得出去不承擔風險責任,購銷合同中,所銷售物品轉移給 需方後,能否銷售出去,供方不承擔風險。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就合同內容有個清楚的約定,如屬代銷合同,就應約定代銷 費用、代銷條件等內容。
Ⅶ 代理跟加盟是一個意思嗎
加盟和代理的一般區別在於經營權利范圍之分,加盟一般一個城市可以是一個人或多個人取得經銷該品牌權利(可跟合同細則變化區分),而代理一般一個地區為一個人取得該地區的經營權,即代理商(可根據合同細則變化區分)
Ⅷ 代理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一、代理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1、代理合同屬於委託合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需要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進行承擔,達成合意,就可以達成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二、應該如何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流程如下:
1、審慎選擇代理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託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2、委託事項明確,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託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3、授權范圍清楚,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代理期限明確,代理期間過長對於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5、支付報酬明確;
6、委託事項應當合法,委託事務不合法將導致合同無效,並且將導致委託人與代理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7、轉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