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記賬合同有什麼範本
甲方:
乙方: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記賬,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業務范圍?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即日起的經濟業務進行代理記賬。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甲方的責任是: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經營,保證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准確、完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費。
甲方的義務是: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配備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來單據,並定期與乙方提供的賬面數額相核對;
(3)指定專人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4)負責向乙方提供原始憑證授權簽字人名單;
(5)及時向乙方提供會計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經手人及授權簽字人簽批的原始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對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乙方的責任是:按照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其他會計法規要求為甲方代理記賬,保證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義務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2)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指導甲方設計相應的會計制度;
(3)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並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4)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辦理甲方各項納稅事宜。
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2. 怎麼樣寫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
代理記賬協議書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茲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記賬,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業務范圍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 年 月至 年 月的經濟業務進行代理記賬。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甲方的責任是: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經營,保證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准確、完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費。
甲方的義務是:(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配備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來單據,並定期與乙方提供的賬面數額相核對;(3)指定專人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4)負責向乙方提供原始憑證授權簽字人名單;(5)及時向乙方提供會計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經手人及授權簽字人簽批的原始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對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6)對於甲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7)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地支付代理記賬費用;(8)為乙方派出的代理記賬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9)為乙方提供記賬、理賬所需要了解的生產、經營等管理資料。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乙方的責任是:按照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其他會計法規要求為甲方代理記賬,保證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義務是:(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2)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指導甲方設計相應的會計制度;(3)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並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5)辦理甲方各項納稅事宜;(6)解釋說明甲方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會計法規、財稅政策等的原則問題;(7)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8)為甲方提供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的建議;四、收費標准經協商,乙方代理記賬收費標准為人民幣每月 元,材料費(帳簿,申報表等)120元每年。
甲方在合同生效後一周內預付3個月的費用,材料費一次付清。
到期後在收到會計報表時,支付下一期的費用。
五、違約責任1.甲方未能履行其責任,未向乙方提供真實、合法、准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導致稅收方面的責任由甲方承擔;2.由於甲方未能及時提供代理記賬所需的核算資料和工作條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3.由於乙方原因,未能按時完成會計核算或會計核算不真實,造成一定後果的,乙方必須及時糾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4.關於會計賬務出現的問題,辦理交接手續後,乙方收到之日以前的由甲方負責,乙方收到以後的由乙方負責,如甲方未按時足額支付代理記賬費用,乙方對出現的任何會計賬務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爭論解決方式凡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爭論,雙方應通過平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解決。
七、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到期前30天內雙方無異議可續簽合同,如雙方在合同到期前30天無異議也沒有續簽合同,本合同視為自動延續一年。
八、未盡事宜本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通過友好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確定。
甲 方: 乙 方: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日 期: 日 期
3. 求!代理記賬公司的協議和章程
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法人)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屬許可經營項目的,需向有關部門報經審批。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註: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股東姓名(名稱):(二)股東繳納的出資額:(三)股東出資時間:(四)股東出資方式:1、貨幣:萬元,占%(註:股東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貨幣:萬元,占%(註: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七)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其他職權。
(註:由股東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自定)第九條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長。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長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定)第十一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
公司應當為本公司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決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註: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並列明。
)第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製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其他事項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九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年月日這是代理記賬的章程。
也是我公司廣州鑫紅達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發的。
和代理記賬公司協議一起給你了。
希望可以幫到你。
我是廣州鑫紅達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找我。
記得修改下再交。
4. 公司的賬交給私人會計代理記賬可以嗎需要怎麼簽協議呢
私人不可以,私人代理記賬公司是可以的。
請看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
一、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協議要涵蓋這些內容: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5. 注冊了一家小公司,找代理記賬要簽什麼協議嗎
建議您與代理會計公司簽訂代理記賬協議書,以便更好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預防糾紛。畢竟書面的協議比口頭協議的效力高,更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代理協議也稱代理合同,它是用以明確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代理協議書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代理協議的,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類別:1、業務范圍(即委託代理的業務期限);2、甲方責任與義務;3、乙方責任與義務;4、收費標准;5、服務方式;6、會計檔案保管;7、違約責任;9、變更、解除及爭論解決方式
我們可以處理,希望可以幫到您
6. 代理記賬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茲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記賬,經雙方代表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業務范圍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對甲方即日起的經濟業務進行代理記賬。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甲方的責任是: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經營,保證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准確、完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費。
甲方的義務是: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配備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來單據,並定期與乙方提供的賬面數額相核對;
(3)指定專人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4)負責向乙方提供原始憑證授權簽字人名單;
(5)及時向乙方提供會計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經手人及授權簽字人簽批的原始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對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乙方的責任是:按照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其他會計法規要求為甲方代理記賬,保證賬務處理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乙方的義務是: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開展代理記賬業務;
(2)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指導甲方設計相應的會計制度;
(3)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妥善保管會計檔案,並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4)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辦理甲方各項納稅事宜。
代理記賬的定義《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託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7. 會計師事務所的戰略合作協議
甲方:
地址(郵編):
乙方:
地址(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編撰的報告,報告名稱為《 》(以下稱《報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協議內容:甲方向乙方購買《報告》。乙方通過郵件(電子版報告)、EMS(含發票、報告光碟及印刷版報告)向甲方提供《報告》產品;
第二條 項目期限: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到協議條款全部履行。
第三條 費用:報告單價 元/份,報告 份,費用合計 元(大寫 );甲方可以通過 方式將購買報告費用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書的約定完成合作事項;2.甲方有義務按時向乙方支付購買報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有義務按時通過快遞提交報告;2.乙方有權按時獲得銷售報告收入。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約定提供報告,應全額退還賠償甲方所支付的購買報告費用,並向甲方支付相當於購買報告費用5%的違約金;
2.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收到甲方購買報告費用後的 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按第一條約定遞送報告。因甲方拖延付款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其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
4.本協議所涉及的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或通過其它任何渠道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秘密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此項保密義務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第七條 知識產權:報告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僅供甲方內部使用。報告數據解釋權歸乙方,甲方未經許可不得用於公開發布、轉載、使用或其他用途。
8. 辦個代理記賬服務部 如何編寫機構協議
辦一個代理記賬公司的許可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管理制度。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從事代理記賬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明確以下內容:
(1)申請審批機關的名稱;
(2)申請事由;
(3)擬設立代理記賬機構的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辦公場所、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
(4)申請單位公章或合夥人(或全體股東)的簽名和蓋章;
2、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協議或章程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從業人員簡歷,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5、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6、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受理方式
書面受理
辦理程序(工作日)
1、受理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審批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說明書。
2、申請程序: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審查。
3、決定程序:(1)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2)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具體辦理機構: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
是否收費:否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批准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受託辦理委託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
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託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託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批准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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