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因為特-許加盟合同一般時間都比較長,加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經濟問題導致無法繼續加盟。對於這種情況,加盟者可以與特-許企業協商允許合同進行轉讓。但轉讓必須經過特-許企業的同意,而轉讓後的承買者資格由特-許企業進行認定,同時加盟者須向特-許企業支付一定轉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 加盟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加盟合同糾紛解決的辦法有3種:第一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第二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加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③ 加盟商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在加盟維權領域,加盟者退費的理由一般是多種多樣,退費的情形也是個案不同,但是對於退費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分為未開店經營和已經開店經營兩種情況。未開店經營前面已經討論過就很多次,那麼實務中,很多加盟者實際上是已經開店經營的,客觀上來說也只有實際開店經營才能具體了解到加盟企業的品牌資源、服務能力等情況,那麼很多加盟者困惑,特許加盟後已經開店了,還能夠主張退費么?
目前特許加盟在我國主要城市其實已經比較繁榮,因此也產生很多糾紛,筆者看到很多律師也在做這方面的業務,對退費問題往往持非常樂觀的態度,其實筆者作為較早從事這一領域辦案的律師,在辦理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客觀的說:已經開經營的加盟者退費還是非常困難的,需要有基礎的法律事實,也需要有專業的訴訟經驗的律師才有可能成功退費。一般而言,筆者認為在開店經營後要想退費,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的認定是比較苛刻的,很多加盟者認為掌握了加盟企業的某些違約情形,就可以退費,這是錯誤的,一般而言根本違約,應當是違反主合同義務,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往往需要專業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否則很難主張,筆者在合肥辦理的三起特許加盟糾紛案件,就是利用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最終訴請都得到法院支持。
2、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且影響合同目的實現。這也是比較常見的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一般是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較多的城市的法院更傾向於適用,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有一些地域的法院裁判思路比較保守,是不輕易輕易適用的。這里也要糾正一個誤區,很多加盟者甚至筆者看到很多不負責任的律師宣傳,認為加盟公司只要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就可以退費,這也是錯誤的,這里有一個嚴格的限制,就是需要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才可以。比如筆者在天津辦理兩起的案件,就以加盟公司未能盡到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加盟者產生錯誤判斷,影響合同履行從而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請。
3、出現和僵局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客觀現實情況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僵局,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的出現,適用於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比如余律師在 山東青島辦理的酒店類加盟案件,法院支持了合同僵局不利於經濟原則的觀點,從而判決解除合同,支持退費。
4、是存在欺詐等可撤銷的情形。
5、是不可抗力因素。
6、不具備成熟的經營資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加盟後已經開店經營再主張退費,此類情況較為復雜,建議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咨詢律師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筆者一般不建議輕易提起訴訟。
合肥余智明律師在國內是較早一批代理加盟案件的律師,在全國各地代理過大量加盟案件,具有專業的辦案經驗,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律師處理。
④ 加盟店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加盟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有仲裁的可以仲裁;沒有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⑤ 招商加盟糾紛應該怎麼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招商加盟糾紛的處理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是其法院訴訟解決。招商加盟目的就是推動商業或者經濟的發展,當然這其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的糾紛也是經常存在的,要學會主動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努力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雙方都能得到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⑥ 加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請求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個人債務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⑦ 代理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代理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如下: 1、糾紛前,做好律師代理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作,降低發生糾紛的可能性2、糾紛處理中,做好對相關的解釋工作3、糾紛發生後,爭取法律和輿論的主動,藉助各種救濟方法妥善、積極處理好律師代理合同糾紛4、律師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台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⑧ 加盟糾紛找哪裡投訴
法律分析:當遇到這種情況的,可以按照這些方法處理:(一),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該行為涉嫌詐騙罪,數額較大時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搜集證據材料立即報警解決。(二),通過在工商部門的舉報投訴。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滿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夠證明加盟方存在欺詐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