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店侵權可以起訴總店嗎
法律分析:可以。從侵權責任角度分析,雖然特許經營的總部與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但對消費者而言,整個特許體系往往被當作單一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旗下的加盟店構成同一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㈡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2)總代理與加盟連帶責任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㈢ 加盟的代理商出了事總公司負責嗎
分什麼事情,如果是質量事故肯定總公司要負責的,但是如果是其他違法違規,應該是跟總公司沒關系的,因為代理商和分公司是不同概念的,如果是分公司出事,那總公司肯定要負責的。
㈣ 總公司違約,我是代理商
我個人認為:
第一、總公司與代理商關於簽約加盟的糾紛,屬於民商事法律行為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一般來說,您在和總公司合作的時候,應該簽訂有書面的合同,合同中應當有關於在轄區內排他性開展經營,不允許再另行授權加盟的相關規定;如果有此類規定,但是總公司仍與他人簽約加盟,就構成違約;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此類規定,是不能認定總公司違約的。
第三、關於違約的解決方式,一般應當在合同中有規定,通常採用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仲裁裁決,二是法院判決;其中以去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的約定居多。
第四、綜上,我的建議是:先和總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和總公司之間有書面合同,合同中有不允許另行加盟的約定,您基本上會勝訴的。
第五、由於您和總公司的糾紛,會直接影響您的代理業務;無論去法院訴訟的結果如何,您和總公司都不大可能會友好合作下去了;我建議您在和總公司交涉代理加盟糾紛的時候,同時另行尋找其他加盟代理商的業務或者其他創業道路,避免自己的經濟損失。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㈤ 代理加盟經銷有什麼不同和區別
代理和經銷主要區別是在於經營范圍的大小,范圍大的往往屬於代理,范圍小的屬於經銷,往往經銷商設立於代理之下。加盟是屬於一套成熟的體系直接能夠運用,包擴產品、技術、品牌、營銷、管理等等細節全部都以實現統一。
㈥ 總代理和代理加盟各是什麼意思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在近親屬中指定。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
㈦ 加盟店承擔總部的法律責任嗎
總部與加盟店不一定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根據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總部與加盟店在合同中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種連帶責任,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或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取決於雙方的具體協議。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㈧ 總部與加盟店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在合同責任中,總部與加盟店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這只是外部責任(消費者可以向總部要求賠償或者向加盟店要求賠償),總店與加盟店之間的內部責任如何,要看雙方之間的具體約定。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㈨ 有了總代理公司還可以加盟嗎
建議找總部和代理商協商,這中間就是利益分配問題,只不過加盟商直接和總部簽約的話,代理商的作用和利益就沒了,對代理商不公平,只是後期對加盟商服務可能有會斷層,總部和代理商打太極就麻煩了,建議弄清楚後續對接問題。
賠償損失要看代理商和總部合同內容了,如果雙方都可以和加盟商簽訂合同的話,那麼總部也是沒違規,就不會存在賠償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