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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私放加盟的後果

發布時間: 2022-03-10 16:02:15

㈠ 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所從事的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誰承受

按照規定,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
補充如下:一般情況下由被代理人承擔,只有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共同過錯的情況下,可以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以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認,代理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表見代理的還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詳細的可以去看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

㈡ 代理及其法律後果是什麼

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民事法律行為),最後被代理人要對代理人的行為效果承擔責任。代理的效果是,行為人是代理人,但是最後的效力歸屬於被代理人,即行為人和責任人不相同(這是代理最基本的法律後果)。

㈢ 代理行為的後果應由誰承擔

民法通則 第二節 代 理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
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
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
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
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
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
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
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
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
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㈣ 委託代理的法律後果

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託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百條的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㈤ 代理權的濫用與法律後果是什麼

濫用代理權該擔何責(法苑走筆)
石存信
孟紅軍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中的技術性要求、能力要求、專業性要求等越來越高,這使得處於商品交易之中的人越來越感覺到力不從心,事必躬親日益困難。於是,被譽為是「自己的延長手臂」之代理制度便很自然地得到了運用。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麼,濫用代理權的標准應該如何認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即構成濫用代理權: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
(二)沒有代理權的。
(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權不當,損害了被代理人的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代理權被濫用的情形表現得多種多樣,其法律後果又該如何?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授權范圍而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對於這部分的「代理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己承擔,以作為對其逾越雷池之懲罰。但是在這其中,被代理人有選擇的餘地。若被代理人認為該部分超越授權范圍的代理,對自己有益無害的,可以行使追認權,即表示對該部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自己來承擔。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認的決定,則由代理人承擔超越許可權的法律後果。不論是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還是對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均應由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間保持緘默,既不承認亦不否認,應以法律擬制的追認認定,發生與事實上的追認權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繼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使代理權的,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權期限已到,是由於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職,沒有及時向外部表明作為內部關系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經終止的,由此而產生的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仍繼續使用代理權的情況,責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擔。
代理人沒有被授予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這其中有兩種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無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其二是代理人由於被代理人的某些行為,例如將授權委託書放在代理人處,而實際上並沒有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等,而誤認為自己有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表見代理。對於第一種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的,則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後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無代理權時,可行使撤回權,即撤回與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則對於雙方只需恢復原狀。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權,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絕行使追認權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擬制的追認權,從而確定相應法律後果的最終承擔者。
對於表見代理,由於發生原因較多,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若由於是被代理人的過錯的,例如: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直接或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並未對該他人進行授權;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不表態等,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若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雙方過錯的性質和程度分擔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與自己為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同樣為法律所禁止。
法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而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該如何處置呢?可以借鑒外國有關親權的規定,限制甚至剝奪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另外進行指定,從而變法定代理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由代理人進行賠償。
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於被代理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及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人應負濫用代理權的一切後果。
而作為指定機關的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不應負責任。但如果是由於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不當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有關機關或法院則應負有對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以作為對其失職的懲罰。
以上種種有關濫用代理權的表現情況及其濫用的法律後果,實則是對於處在失衡狀態的代理關系的一種糾正,力圖使圍繞著代理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趨向於穩定,從而維護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順暢,在最大極限上發揮代理制度的優越性。
《市場報》
(2000年11月13日第六版)

㈥ 未加盟別人的連鎖店自己私自做會有什麼後果

後果就是官司么。你有本事強行開。有關系就行。沒關系你還是別干這事了。要麼流氓點。來叫你關門什麼的。來一次打一次

㈦ 如果不加盟用別人品牌開店,會不會受到處罰

如果對方進行了商標注冊,那你就是侵權了,如果對方起訴你,當然會受到處罰。

㈧ 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後果直接由本人承擔

這個「本人」是被代理人,不是指復代理人自己。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復代理人。復代理人的代理後果直接歸於被代理人(本人),因為被代理人(本人)要對他委託的代理人的轉委託行為承擔後果,所以代理人轉委託的復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也歸於被代理人。

狹義的無權代理,被代理人追認的,後果歸於被代理人。不追認則由無權代理人自己承擔。廣義無權代理中,構成表見代理的,後果則歸於被代理人。

㈨ 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與第三人,要按照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約定進行履行。如果因代理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㈩ 我想請問一下!「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作

就是被代理人對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甲委託乙與丙簽訂了一份民事合同,甲丙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