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想做品牌代理 需要什麼條件呢
條件如下:
1、充足的運作資金。更加代理的品牌不同,資金需求是不同的。
2、合法的經營場所,合法的經營手續。
3、市場風險的承擔能力。
4、是否有現成的客戶,可以立即將產品分銷下去。
5、是否認同公司的理念。是否有品牌運作意識。
6、是否有同樣競爭的產品在經營。據我所知,100%的品牌,都希望品牌代理商,不要代理同類競爭品牌。卻支持代理可以相互補充的產品。
7、當然不同的產品,品牌的代理要求是不同的。品牌知名度越高,要求越高,品牌利潤越大,風險越大。要求也越高。品牌知名度一般,要求也一般,比較低。品牌代理要求與品牌的知名度,利潤率成正比。
B. 加盟商和代理商一樣嗎
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
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
什麼是經銷商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他們關注的是差價,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什麼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比較內容 經銷商 代理商 機構性質 擁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是企業,
也可以是個人 取酬方式 賺取進銷差價(經營利潤)賺取傭金 經營品種 多品種、多品牌經營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對商品的擁有權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經營自主性 自主經營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付款方式 貨款兩清、賒銷、代銷等售後回款 付款性質 貨款或保證金保證金 廣告投入 按比例分擔由供貨商負擔 品牌責任 對品牌責任心較小承擔樹立和維護
品牌的責任
考核指標 銷售量市場質量和銷售量 加盟商與代理商的區別: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正常情況下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范圍內加點價格,所以就會有區域不同價格。 自營店和授權店相對應。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代理商授權店、授權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加盟專賣店、代理專賣店、經銷專賣店等
C. 加盟成為代理商後必須天天在網上搭理嗎成為代理商後要自己用資金進貨么能詳細給我講解一下嗎
只要成為安格VIP會員(不管是1單、5單或10單)後,再購物(進貨)都可按三折會員價!具體操作是:進入公司網站登錄本人會員中心,點擊「購物中心」,再點「零售」(即是三折購物)選擇要買的單數,再輸入二級密碼即可進入「選購產品」(前提是賬戶有足夠的電子幣)
D. 代理等級怎麼劃分
代理等級劃分如下:
1、總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在市場上作為被代理人全權代表的代理商。這種代理商有權處理本人日常業務或專業活動中隨時發生的事務,也有權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一般性活動。
2、獨家代理:是一種狹義代理人概念,指通過協議規定代理人在特定地區、特定時期內享有代理銷售某種商品的專營權。其業務限於商業活動,具有壟斷性。
3、一般代理商: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一家或幾家代理商作為一般代理人,根據銷售業績支付規定的傭金和補償費用。
4、單一商號代理商:指僅為一個單一的企業主從事代理活動的代理商,其經營效益首先取決於企業主提供的業務情況,對企業主有很大的依賴性。
5、區域代理商:指在一定區域或一定的消費集團內從事的代理活動。此種不排除企業主自己在該地區內締結交易或由第三人促成交易的可能性與合法性,但即使未參與,對於與企業關系規定的應由他代理的區域或消費集團成員所締結的交易,同樣享有傭金請求權。
(4)加盟績遜代理商擴展閱讀:
代理的功能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管理等各項職能。
代理的關系
代理制和經銷制也能互相滲透,各類銷售渠道的主要區別在於代理商或經銷商層級的增多。廠商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的管理主要側重於價格和貨源的管理,對於人員培訓及廣告等還會提供一些支持。對於代理商和經銷商而言,其利潤則主要來自於銷售利潤、返利、安裝和維修服務等。
參考資料:網路-代理商
E. 微商加盟和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
代理是指定區域的經營,一級代理可發展二級代理,二級代理由一級代理直接管轄。
加盟由公司直接管轄,同一城市可有不同加盟商。
2、是否要付費的不同。
代理不用付加盟費或較少市場保證金。
加盟則一定要付一定額的加盟費和品牌保證金。
3、經營方式不同。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區域性獨家品牌壟斷經營形式。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品牌影響力度的一種經營方式,以服務性質為主,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統一服務形式的要求。
4、許可權不同。
代理商可以分為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也可以說成是某某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等 代理商需要是法人,有自己的公司,有符合公司要求的財力和經營能力。
加盟商就是加盟某一個品牌作為自己銷售的品牌。不過加盟商也可以是一級,也可以是二級。總的說,比較大的公司集團會分華東區代理啊,華南區代理等等。而小的公司就直接發展加盟商。
F. 加盟和代理有什麼區別
一般加盟的方法有以下四種.
1.代理:
有全球代理或是全國代理到全省或是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當然若是代理的地方越大,它的條件也會越高,譬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
2.加盟:
廠家一般都會設定每個城市或是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
另外也有代理會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所以可以說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
3.押款代賣:
顧名思義也就是押一筆錢在廠家,廠家拿你押款的金額服飾讓你銷售.
4.拿貨:
以上幾點就是大部分與廠家.品牌的合作方式
代理比加盟享受的公司福利多,而且你代理的區域一般都由你發貨給其他加盟的。可以賺中間差價,而且你發展加盟店,總部會給你獎勵的!總之,代理好處多,但是你的義務也多,比較費心費力!希望採納
G. 代理商和加盟有什麼區別
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 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 通常來說加盟商需要具備相當的資金實力,而總部則提供和產品或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技術支持,管理、經營及督導體制,人員培訓,以及企業形象標示(CI),產品生產商或項目總部用連鎖的品牌優勢和競爭優勢來達到雙方互贏的目的。代理商是指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麻煩採納,謝謝!
H. 代理、加盟、經銷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如何
,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
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關系的義務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參加一個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這種情況下,代表僅僅服務於一種社會目的,而不是一種法律目的,因此,這種代表不適用代理法。但這並不意味著通過僱傭代理人來達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一位母親讓他的兒子從牛奶工人處購買牛奶,母親的兒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公司讓它的董事去簽訂合同,那麼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種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一個三方關系。第一個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第二個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果歸屬關系,第三個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當事人關系。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處於一種消極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任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關系所引申的受託信義也是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所負的一項重要義務。根據受託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許可,不得代表與被代理人對立的一方,或為了其利益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於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競爭的位置。概括起來,受託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損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術語在商業上經常被運用。例如汽車經銷商也可以被稱為代理人,但是這種稱呼並不意味著,通過經銷商的介入,使得汽車生產商和購買者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實際上,汽車經銷商首先從製造商處購買貨物,然後在銷售給購買者。如果汽車有瑕疵,購買者只能根據銷售合同向經銷商尋求救濟。如果購買者願意向生產商尋求救濟,他只能追究生產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就生產商的疏忽而導致的產品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而提起侵權之訴。同樣,獨家代理協議雖然賦予代理人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但這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
加盟是在已經存在的企業的基礎上,你來跟這個企業掛鉤,一種是提供管理與技術與產品資料(包括原料,成品等等)一種是只提供產品。兩種方式都屬於分級的合同關系,一般除了履行相關的義務外,提交一部分加盟費用。使用該企業的品牌產品。實際經營屬於自負盈虧。當你的業績不能達到標準的時候,你們的合作關系就結束,你則不能再用該品牌產品進行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