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表見代理,舉例解釋下
表見代理,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例如本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向相對人表示已經授權而實際上未授權,相對人依賴本人的表示而與行為人進行的交易行為。這種情況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廣告授權方式的相對人為公眾),本人對於自己的授權聲明,可以撤回,但是應在相對人與行為人的民事活動成立之前撤回。撤回的通知應有效地到達相對人,一般應以授權聲明同樣的方式做出。
(1)表見代理模式代理加盟擴展閱讀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在符合以下要件時,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在訂立合同行為與過程中存在表見代理行為。
表見行為指行為人表現出的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或被代理人表現出的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語言。表見行為包括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方面存在的使人以為其享有代理權的外觀;第二類是被代理人方面存在的使人誤認為授予行為人代理權的行為或言詞。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主觀上屬於善意。
構成表見代理對相對人的主觀方面有兩層要求,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相信是有理由的。
2. 表見代理是什麼
構成表見代理需具備的條件是:行為人實施的是無權代理行為,但是有可以使相對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且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同時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 什麼是表見代理,請順便舉個例子,謝謝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於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該代理行為有效。
【案情】
2012年7月,被告乙公司與被告華某簽訂《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乙公司成立南昌工程項目部,並由華某辦理備案登記,承接施工任務,簽訂施工合同並全權負責項目部的一切經營活動,授權華某刻制乙公司合同專用章一枚使用並自行管理,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3年6月,華某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與原告甲公司《煙道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為被告乙公司安裝煙道,包煙道、風道產品,包安裝運輸,並加蓋了乙公司合同專用章。
2016年1月5日,華某與乙公司再次簽訂《合作經營協議書》,載明乙公司授權華某以乙公司名義辦理南昌分公司成立事宜,並授權華某對南昌地區工程項目進行全權經營管理,合同還約定了責任、風險、合作期限、權利義務等內容。
2018年11月15日,華某確認涉案煙道安裝價款為63524元。同日,華某簽字的勞務結算單顯示,華某已確認煙道人工材料費為177150元,上述合計240674元,原告甲公司自認已經收到150000元。因剩餘安裝款一直未支付,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乙公司、華某給付甲公司安裝款90674元及利息4533.70元,合計95207.70元。
另查明,乙公司在建築業企業備案登記資料顯示,華某為乙公司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
【分歧】
本案中,華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甲公司簽訂了《煙道銷售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對此,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華某以項目承包人的身份,私刻公章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給相對人營造一種權利外觀的假象,不滿足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本質上屬於無效合同,不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乙公司無須承擔相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表見代理。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乙公司責任的判斷依據是對法律理解的錯誤。鑒於乙公司對華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許該印章存在並對外使用,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甲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虛假的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應當承擔使用該印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評析】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要求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形成具有代理權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對人在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合同相對人主張構成表見代理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不僅應當舉證證明代理行為存在諸如合同書、公章、印鑒等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而且應當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代理權無效。華某持有私刻的乙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甲公司簽訂了《煙道銷售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從兩個成立要件和印章真偽的法律後果逐一展開分析:
第一,華某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華某作為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施工,持有乙公司合同專用章,備案材料亦顯示華某為乙公司在昌負責人,2016年華某與乙公司再次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授權華某對南昌地區工程項目進行全權經營管理等諸多事宜,已經足以讓甲公司產生合理信賴,相信乙公司授權華某與甲公司簽訂合同,相信華某加蓋合同專用章是代表乙公司對外行使職權。
第二,甲公司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甲公司客觀上為被告乙公司中標的工程安裝煙道,包煙道、風道產品,甲公司也核實了備案材料,顯示華某為乙公司在昌負責人。綜合考慮乙公司中標工程的事實、合同的締結時間、是否蓋有相關印章、標的物的交付方式與地點、購買的材料、建築單位是否知道項目經理的行為等各種因素,應認定甲公司善意無過失。如果讓甲公司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於相對人要求過於嚴苛,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
第三,私刻公章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事實上,偽造印章構成犯罪,但並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乙公司責任的判斷依據是對法律理解的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鑒於乙公司對華某私刻印章明知且允許該印章存在並對外使用,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甲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其不能以印章是虛假的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應當承擔使用該印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至於印章是否虛假、公安機關是否對印章立案偵查,均不影響甲公司作為善意相對方相信華某具有代理權所產生的表見代理的民事法律後果。
4. 什麼是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如:業務員被取消代理權後,仍舊拿著蓋過原單位的章的合同去簽約,合同的對方仍以為該業務員有權簽約,而簽訂合約,業務員的這種代理行為就屬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直接發生代理的效力,無須被代理人的追認,善意的相對人(如合同的相對方)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表見代理,一般圍繞表見代理的三要件即認定代理人的行為有無代理權、相對人有無主觀過失、合同的內容進行審理。
5. 什麼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中間有卡頓,可剪輯)
6. 什麼是表見代理他和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代理的區別。我國對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為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7. 什麼是代理,什麼是表見代理.舉例說明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本人(名義上的被代理人)對於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被代理人責任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如趙某被單位開除,其單位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但是,該單位並未採取法律所允許的形式進行公告,即公告:「趙某已無權代理本單位,趙某所持有的介紹信、合同文本作廢」。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他人即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雖然趙某實際上並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