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區別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主要區別為:1、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2、代銷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② 代理銷售合同與代理合同區別
代理合同可以享有銷售權利和再放代理的權利。而代理銷售合同,只能享受銷售權利。
這兩類合同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在代銷合同中,代銷人對代銷物能否銷得出去不承擔風險責任,購銷合同中,所銷售物品轉移給 需方後,能否銷售出去,供方不承擔風險。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就合同內容有個清楚的約定,如屬代銷合同,就應約定代銷 費用、代銷條件等內容。
③ 經銷合同與代理合同有什麼區別
代理合同一般來說,經營風險要小,責任最終由對方承擔,但是經銷合同,也可能會有代理經銷情況,也可能會有自買自賣自行承擔全部風險的經銷。詳細可以電話 咨詢。
④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1、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2、代銷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⑤ 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您好,關於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現在不少人開店,都是通過代理或者經銷的方式,同廠家簽署一份合同。作為經銷商,要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銷售商品,而廠家則要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及退換貨政策。經銷和代理盡管運作模式相似,但是還是有一定區別。那麼,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一、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是什麼代理合同一般來說,經營風險要小,責任最終由對方承擔,但是經銷合同,也可能會有代理經銷情況,也可能會有自買自賣自行承擔全部風險的經銷。具體來說,代銷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1、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2、代銷是以委託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3、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4、從法律關繫上講,代銷行為即委託人行為,代銷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歸於委託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須由其自己承擔。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綜上所述,經銷是自己取得商品的經營權,自己進貨,銷售,賺取差價,而代理則主要賺取是傭金收入,在代理體制中,廠家會確定銷售價及各項銷售政策。這些不同之處也會體現在合同之中,經銷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代理的風險較小,而經銷的話,經銷商要承擔較大風險。
⑥ 代理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具體你可以參考一下相關的法律網站 雖然法律並沒有對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系,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准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⑦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則與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事務同屬為他人服務,二者在此點上相類似。
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不能包括事實行為;而受託人受託處理或管理的行為可以包括事實行為。
(2)代理屬於對外(即本人與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的關系,不對外也就無所謂代理;而委託則屬於對內關系,即其存在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3)代理關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委託合同的成立應有受託人承諾,若受託人不為承諾,則合同不能成立。
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雖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聯系。如果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須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則一般都有代理權的授予。於此情況下,委託合同也就成為代理中的基礎關系,代理不過是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一種手段。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代理都以委託合同為基礎關系,都伴隨委託合同而生。有委託合同而無代理,或者雖有代理而無委託合同的情形,也並不鮮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