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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需要注冊公司或需要備案嗎

發布時間: 2021-05-15 18:15:30

Ⅰ 做代理商需要注冊公司嗎

這樣顯得很正規一些,信任度更高,以上海注冊公司為例,一般普通有限公司注冊流程如下
1、工商局名稱核准

擬定企業的名稱(字型大小),字型大小要2個中文字以上(包含2個字),新規定相同行業字型大小有兩個字相就不可以注冊,因此要先擬定5到10個字型大小,以備選用。(上海選兩個字的比較容易通過)

2、租辦公室

辦公室必須是商業或者辦公用途,現行規定居住用途是不可以注冊的,租房時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到當地房屋中心備案,提取備案合同原件和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合同上的名稱和地址必須和房產證一致。(我司可以提供免費的虛擬注冊地址)

3.編寫「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後需要所有股東簽字。

4.網登

在工商局網站上進行企業網上登記,在這里登記的是公司注冊的全部信息,包括: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法人、股東及股東的出資比例、任職分配、注冊地址等信息。

5.約號、交件

在工商局網站上進行預約上繳材料的時間,按照約定時間去工商局繳件,需要上交的文件有:投資人身份證、章程、股東會決議、租賃協議、房產證、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代理人證明--------法人和股東身份證復印件、高管身份證復印件、章程、房產證復印件、住所證明,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委託書(以上材料需要股東和法人親筆簽字)

6.領取營業執照

工商局受理後,等待大概5個工作日後可領取營業執照執照。

7.刻章

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法人章、財務章、發票章、合同章。

8.國稅地稅報道、銀行開戶

30個工作日內必須到當地國地稅局申請辦理國地稅登記,並且每個月按時向稅務局申報稅,即使沒有開展業務不需要繳稅,也要進行申報。

銀行開戶可根據需要,就近辦理。憑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證、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去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9.簽訂三方協議

甲、乙、丙 三方協議是三方由稅務、銀行、企業之間建立的稅款繳納協議。

10.社保、公積金開戶

去社保局辦理單位社保開戶登記手續,需攜帶以下材料:1、稅務登記證;2、法人身份證;3、營業執照副本;4、銀行開戶許可證(上述證件均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5、單位公章。

去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開戶。需要材料有: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11、開始做稅務賬務工作

公司成立後,必須按規定於每月15號之前完成上月報稅工作。

Ⅱ 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嗎

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為規范加盟經營行為,國家商務部於2007年出台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要求特許經營企業要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因此,加盟一定有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

(2)加盟代理需要注冊公司或需要備案嗎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Ⅲ 開連鎖店的條件,想開連鎖店必須得注冊公司嗎

需要注冊公司,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


連鎖店是指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Ⅳ 代理商需要注冊公司嗎,需要開設店面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在國內法系裡面,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作為獨立的商事經營者需要注冊個體工商戶。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區域代理商就是取得《代理產品》所有權,然後在不同的地區予以而代理商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本身並不購買廠家的產品,也不享有該產品的所有權,所有的貨都是廠家的,產品所有權仍然屬於廠家所有,其關系是
廠家——(代理商)——消費者,當然這種代理商所謂的促成交易,也包括的代理商對產品進行銷售,但代理商的地位是代理廠家進行銷售,並通過銷售提取傭金。

當然代理商只有在注冊公司之後才可以經營,並且受法律保護,之前可能出現過網店啊,代購這種狀況。既然電商法已經實行,代理商注冊公司已經是是板上釘釘的事。

至於題主說的開設店面,可以選擇網上開店或者線下開實體店的形式。

無論代理商需要在網上開店還是在線下開實體店,根據電商法與公司法都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Ⅳ 加盟代理需要審批手續嗎

連鎖店包括下列三種形式:

(一) 自願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二) 直營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三) 特許連鎖(或稱加盟連鎖)。 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經營權集中於總部。

國際連鎖加盟協會( IFA )認為:連鎖加盟是連鎖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一種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 美國是連鎖加盟的創始國,也是連鎖加盟的王國。在美國,連鎖加盟被分為兩類: 1 、類是 「 商標商品型連鎖加盟 」 簡稱 PT ( Proct. And Tuadename Franchising )型連鎖;第 2 、類就是 「 經營模式特許經營連鎖加盟 」 ,簡稱 BF(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 型連鎖,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特許經營或特許加盟。
PT 型連鎖是一種傳統的連鎖加盟形態,加盟店和加盟總公司的關系猶如經銷商或代理商。總公司為加盟店供應商品和提供商標使用權,而加盟店利用總公司提供的商標專門銷售這些商品。利用這種連鎖加盟開礦的比較典型的業態主要有汽車經銷、加油站以及飲料銷售等。
BF 型連鎖,或稱特許經營,是在第一種類型之後發展出的一種更高級的連鎖加盟形式。 按照這種連鎖加盟類型的規則要求,加盟店購買的不僅僅是商品的銷售權,而是整個模式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加盟店不僅銷售總公司提供或規定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有權使用總公司提供的店標、店名和整套經營技術。 當然,規則還要求加盟店還必須遵守總公司各方面的管理規定,同時總公司要給予加盟店在開店前及經營過程中必要的支持這種類型被廣泛運用於零售業、快餐業和服務行業。肯德基就屬於這種類型。

如果您欲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按《公司法》股東人數須兩個以上50個以下,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為主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元。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有限責任公司本身以其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創業總有風險,如有可能建議您盡量按《公司法》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進行創業。

如果您欲設立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必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法律對合夥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及勞務來出資。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其對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採用合夥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夥對象。

此外,最近實施的《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法亦沒有規定投資人出資的最低限度和須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只規定須由投資人申報出資。

以上,請參考

Ⅵ 代理商必須注冊公司嗎

可以與生產商簽訂代理協議,自己的代理行為均以生產商名義進行就可以。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Ⅶ 我要代理一個項目 需要辦理公司或者營業執照嗎

如果沒有公司或者營業執照、公章你怎樣和人家簽訂合同。

Ⅷ 加盟企業必須要有商務部備案嗎

你說的商務部備案應該是企業的特許經營備案吧!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

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只要通過以上方式進行招商合作的都需要備案。

第一。看有沒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第二。有無商務部的備案。
第三。查公司所在地的工商信息。

這些東東在國家商標局、商務部特許經營信息、工商局的官方網站上都能免費查詢的。

Ⅸ 開加盟店需要辦營業執照或者什麼許可證嗎

雖然你採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還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1、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2、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會先將自身的經驗,傳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共贏的合作目標;

3、設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自負盈虧,只是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營業執照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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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注意事項: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