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理加盟經銷有什麼不同和區別
(1)經銷商和供貨人之間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完全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購進貨物後轉售,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2)在代理方式下,代理人只是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行為,二者建立的契約關系是委託代理關系;(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訂立合同,只據間介紹,收取傭金,並不承擔履行買賣合同的責任,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雙方是委託人和當地客戶 銷售代理是公司在一定區域內委託給另一方可以在當地運營公司商品的形式。一般來說目前的代理經銷都差不多,代理一般來說是中介的作用,但很多代理實際往往自己也是經銷者。目前有某個地方的總代理,和下面的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等渠道,基本上是指區域及產品而言的。獨家經銷權一般指的某種產品在某個區域內的銷售權,只限此一家。
㈡ 代理、加盟、經銷之間的關系和區別如何
,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為其所代並承受法律行為效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l)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是一種法律關系。盡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這種行為能夠影響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時,也即另一方通過一方的活動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時,才是法律上所稱的代理。
代理與社會義務或其他非法律關系的義務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參加一個婚禮,並代表他向新婚夫婦表示祝賀。這種情況下,代表僅僅服務於一種社會目的,而不是一種法律目的,因此,這種代表不適用代理法。但這並不意味著通過僱傭代理人來達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復雜的關系。例如一位母親讓他的兒子從牛奶工人處購買牛奶,母親的兒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樣,公司讓它的董事去簽訂合同,那麼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項關系是否是代理關系,就一定要區分一方是為另一方去完成一項社會義務,還是執行或解除某種法律行為,並取得某種法律後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關系;如果是後者,就是代理關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標志是他的行為能夠改變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2)代理是一種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三方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實施行為暗含著,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那麼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以此來約束被代理人,這直接違反了代理人的義務。因此,代理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一個三方關系。第一個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第二個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效果歸屬關系,第三個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代理行為當事人關系。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是一種信任關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決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種信任關系。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處於一種消極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為後果的地位,因此,信任關系主要是針對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關系所引申的受託信義也是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所負的一項重要義務。根據受託信義義務,代理人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許可,不得代表與被代理人對立的一方,或為了其利益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得從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謀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於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競爭的位置。概括起來,受託信義義務表明代理人不能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損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術語在商業上經常被運用。例如汽車經銷商也可以被稱為代理人,但是這種稱呼並不意味著,通過經銷商的介入,使得汽車生產商和購買者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實際上,汽車經銷商首先從製造商處購買貨物,然後在銷售給購買者。如果汽車有瑕疵,購買者只能根據銷售合同向經銷商尋求救濟。如果購買者願意向生產商尋求救濟,他只能追究生產商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就生產商的疏忽而導致的產品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而提起侵權之訴。同樣,獨家代理協議雖然賦予代理人獨家銷售產品的權利,但這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系。
加盟是在已經存在的企業的基礎上,你來跟這個企業掛鉤,一種是提供管理與技術與產品資料(包括原料,成品等等)一種是只提供產品。兩種方式都屬於分級的合同關系,一般除了履行相關的義務外,提交一部分加盟費用。使用該企業的品牌產品。實際經營屬於自負盈虧。當你的業績不能達到標準的時候,你們的合作關系就結束,你則不能再用該品牌產品進行經營活動。
㈢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加盟商可以理解為經銷商.代理商高於加盟商與經銷商 代理商 一般是地區代理,一個地區一般一家。如果產品好 本地區代理商下 會有多個加盟商(經銷商)提代理商的貨.代理商管理和發展加盟商,有開拓市場的責任!而經銷商和加盟商只需要賣出產品,一般第一次合作的時候會有個首批拿貨費,也可以叫加盟費,再個就是會被訂個銷售指標什麼的。 加盟商可以理解為經銷商.代理商高於加盟商與經銷商 代理商 一般是地區代理,一個地區一般一家。如果產品好 本地區代理商下 會有多個加盟商(經銷商)提代理商的貨.代理商管理和發展加盟商,有開拓市場的責任!而經銷商和加盟商只需要賣出產品,一般第一次合作的時候會有個首批拿貨費,也可以叫加盟費,再個就是會被訂個銷售指標什麼的。
㈣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是什麼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如下:
一、三者主要權利不同
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
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二、三者所處環境不同
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
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4)代理加盟經銷三者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經銷商的管理模式
1、總部與經銷商、加盟店之間建立一個覆蓋全面的交流體系平台,保持兩者之間的及時聯系,方便雙方業務交流。比如任我行內部的天通系統,能夠及時、准確的發布產品業務信息,及時與50萬家代理商共享。
2、公司總部要保持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能使下面的經銷商、加盟店輕易脫離或自立門戶。始終確立公司總部才是該經營模式的合法擁有者、擁有品牌知識產權,比如商標、專利、包裝設計等全歸屬於公司總部。
3、經銷商及加盟店與總部簽定責任書,規定兩者間的責任與義務,兩者按規定行使責權及義務。
4、經銷商、加盟店必須按照總部規章制度行事,不能另行一套自己的規章制度。總部與其應及時溝通交流,使經銷商、加盟店保持和總部一致的服務標准及價格體系。
5、經銷商、加盟店的店內外要求裝修一致、標志統一,不允許隨意更換。
㈤ 代理,加盟,經銷 分別是什麼概念有什麼區別為什麼要加盟還要交加盟費
代理簡單來說是指在某一區域內,享有獨家經營資格的一種銷售模式.
加盟則是另一種銷售方式,主要是交納一部分資金,做為經營這種商品資格的費用.這種店面一般要求統一的裝修風格,統一的銷售方式,統一的產品銷售價格,等等。
經銷是指在代理商之下,簡單的說就是:產品從廠家出來後,要經過代理商增加利潤後再到自己手裡。
三者關系簡單點如下:
廠家---------代理商---------經銷商
廠家----------加盟商
具體地來說很復雜懶得打字了,不明白再問我吧。。。。。
㈥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出錢,然後廠家出商品,設備等等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㈦ 加盟、連鎖、代理三者之間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加盟店:以相同的經營項目、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管理模式、價格體系、CI識別系統等為要求招商,尋求志同道合的人士復制這個體系開展經營活動,收取相應加盟和管理費用。作為基礎和招商可行性說服因素,運用這個體系的總店首先在經營上是成功的。
連鎖店:相同的經營項目、產品標准、服務標准、管理模式、價格體系、CI識別系統等。自我復制擴張,不尋求外部加盟。
代理商:根據廠家要求和自身條件,雙方進行協商、簽約,獲得銷售權即可,經營上自由靈活。
區別主要是:加盟和連鎖是企業的經營模式的不同,代理是一種營銷方式
㈧ 什麼叫做代理經銷商加盟商有什麼區別呢
加盟商: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給連鎖加盟的定義是:「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品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由於這個定義過於簡單和籠統,一位前IFA總裁又補充如下:連鎖加盟是一種經濟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投資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但是相對地必須放棄若乾的自由與選擇,如商業決策等。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幾點來把握連鎖加盟的本質:總公司和加盟店是基於契約關系,彼此都是獨立的事業體;加盟店主既非代理人也非從業人員;總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標、商品(或勞務)、象徵該公司的整體設計及經營技術;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務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擁軍愛民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加盟店除了相對權利外,還有相對義務,即必須遵守總公司的種種限制和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必須為加盟店繼續經營給予協助。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 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