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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發合作代理加盟合同範本

發布時間: 2021-12-25 00:41:15

⑴ 求一份加盟合同的範本,最好是美發行業

加盟合同文本(範例)
2006年7月2日

Alin De Rose
上海市****路****大廈A座12A
TEL:(021)******* FAX:(021)********
E-mail :service@********.com
******加盟合同
一、 合同各方
授權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授權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廈A座12A 郵編:******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為其在特定區域內獨家經營甲方的「******」專賣店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加盟期限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加盟經營
1、 甲方特此授權乙方為 區域內成為「******」的特許經銷商。經此授權後,甲方在該區域內將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業、個人以同類經銷權。
2、 在授權期內,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產品時,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品級與實物相符,並保證貨源供應。
3、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7日內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費人民幣貳萬元/店。每個加盟店首次從甲方購進「******」品牌的產品,按供貨價不少於 萬元。
4、 甲方保證向中國大陸內各加盟方交付的產品保持統一的零售標價。
5、 甲方將「******」品牌產品按零售標價的4—4.5折售予乙方(詳細見配貨單),不論首次購貨還是後續購貨乙方應在提貨時一次性支付貨款。
6、 如果出現乙方採用以假匯票、假支票的方式騙取貨物的情況,甲方除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外,將依法請求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單位的刑事責任。
7、 乙方從甲方購進產品後,如因質量問題或貨物品種組合問題,可在自進貨之日起五天內,向甲方調換產品,但不得退貨。調換時乙方須保持原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沒有損壞。
8、 合同到期後,若乙方決定不再銷售「******」品牌產品,在乙方保證產品完好、包裝齊備、標簽無損壞、未超過保質期的前提下,可將現存的「******」產品退還給甲方。甲方按供貨價的6折回收退還的產品。
三、營業場地、店面裝飾與配置
1、 乙方應在雙方共同商定的區域內開展經營和促銷活動。乙方不得在未經甲方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的經營活動和促銷活動擴大到區域之外。
2、 加盟店店鋪設在乙方處,或由乙方自行選定其它場所並報甲方批准。
3、 為維護公司品牌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費進行裝飾設計,裝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報價並施工,乙方應按工程預算支付裝修工程款並協助辦理在當地施工的相關手續。甲方收到工程款項後 日內將店鋪交付乙方使用。
4、 加盟店內的營業所需(包括: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由總部統一進行設計製作。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促銷禮品、提貨袋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總部配備的產品。 上述所涉及的費用由加盟商承當。
四、促銷與廣告
1、 甲方在授權期內,將協助乙方進行「******」品牌的形象設計,並向乙方適時提供相應的產品宣傳資料、標識、招貼物品等。甲方可根據乙方的經營狀況和要求,幫助乙方進行特定時間和區域的產品促銷和推廣活動。(具體事宜可另議)
2、 甲方進行 「******」品牌的整體宣傳活動乙方必須配合,相關的「******」品牌的產品進行促銷、推廣計劃和廣告設計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執行。甲方對於促銷活動所涉產品在供貨價基礎上按照促銷折讓的比例給與優惠。
3、 乙方單獨進行「******」品牌有關的宣傳、廣告活動時,應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相關廣告形象設計須經過甲方審核或由甲方提供。
4、 乙方須承擔自行組織促銷活動產生促銷讓利和費用。
五、培訓與指導
1、 為使加盟店能良好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應向加盟店傳授必要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 加盟店在開業前應派遣店主或兩名可以代行承擔的職工,參加甲方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要的知識和技術。
3、 開業後,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4、 加盟店承擔前來培訓的旅差費用。
5、 加盟店開業前後三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甲方應向加盟店派遣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6、 乙方必須參加甲方組織的年度銷售會議及臨時經營者會議。甲方應提前四周通知開會日期。
7、 除經營者會議外,甲方將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場負責人進行指導和培訓。
六、商標、服務標志及相關權利
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標、服務標志及其相關權利的所有權均歸屬於甲方。
2、 甲方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式、標簽和招牌。
3、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標和服務標志。
4、 乙方應在經營中向顧客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甲方品牌的聲譽、信譽和良好形象。
5、 雙方在此明確,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權期內、在指定區域內甲方商標、服務標志的使用權和產品的經銷權,這並不意味著甲方商標、品牌及商譽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任何轉讓、許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終止後,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經銷商的名義從事任何商業活動。

七、競爭限制
1、 在合同期內,乙方如有意獲得其所在省市區域的「******」特許經營代理權,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甲方的特許代理權。
2、 為表示對甲方合作的誠意,在合同期內,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務,乙方有優先代理權。
3、 乙方在授權期內,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業、個人的授權或委託,在加盟店內代理、經銷其它品牌的產品。
4、 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將甲方授予的經銷權以各種形式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八、服務質量控制
1、 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種和服務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運營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准。
2、 凡甲方有新產品推出,乙方必須按照最低配貨量或以上的數量購入,並將新產品及時上架銷售。
3、 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對顧客購買金額達到規定標准時,給與「玫瑰卡」會員資格和相應的折扣優惠,做好會員資料信息的登記匯總工作並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會員資料信息。凡有新產品上市或產品促銷活動乙方應通知所有會員,讓會員享受到來自「******」持續不斷的優質服務。甲方將不定期回訪會員客戶以檢查乙方的服務質量。
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或其它方式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衛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陳設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准化管理。
5、 隨著甲方加盟店數量在全國范圍內的不斷增加,甲方將對全體加盟店進行信息化管理。如該項管理實施時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內,乙方須遵照甲方的管理規定執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絕執行。
九、保密
1、 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於乙方利益的情報。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經營技術秘密及有損甲方利益的情報。乙方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秘密。
2、 以上規定雙方的保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3、 甲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乙方的加盟店經營手冊以及其它文件歸甲方所有,乙方應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即刻歸還甲方。
十、加盟店的讓渡與承繼
1、 乙方未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加盟店營業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 如乙方加盟店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連鎖店的運營,乙方可以請求總部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3、 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經營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4、 如乙方希望出讓加盟店或出租店鋪時,應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優先承讓和承租的權利。
5、 遇上述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確定加盟店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雙方均可申請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或評估,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終止
1、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新合同。
2、 前款的合同更新,應在本合同期滿之前一個月完成。以雙方簽訂新的特許連鎖合同書為合作文本。
3、 如本合同期滿後雙方無意繼續合作,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時承擔下列義務:
a、 支付所有應付給總部的費用;
b、 歸還所有操作手冊、機密文件和專利資料;
c、 向甲方移交「******卡」會員登記名冊;
d、 歸還、轉賣或銷毀所有帶有「******」商業標志的招牌和材料;
e、 取消以「******」名義登記的商業注冊和名稱登記
f、 在原加盟店經營場所內外的房屋、設備、陳設等處,消除任何與「******」有聯系的跡象;
g、 因加盟店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乙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4、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索賠責任時,可要求乙方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
十二、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即構成違約,違約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 雙方約定,違約的金額為在此前乙方經銷甲方提供的產品零售價總額的10%。如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並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違約方還應負責對超額部分賠償責任。違約一方經對方書面提出改正意見後30天內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三、合同糾紛的解決
1.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四、其它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及傳真: 電話及傳真:
委託代表(簽字): 委託代表(簽字):

⑵ 合作協議書

合夥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⑶ 美發店合同

美容美發、娛樂休閑行業勞動合同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
第一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月)。
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服務質量標准。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 條款。
(一)乙方實行標准工時工作制,每天工作 小時(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 小時(不超過四十小時),具體作息時間,由甲方規定。
(二)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六條 甲方不得招錄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並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甲方支付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九條 實行計時工資的,每月標准工資為 元。
實行計件工資的,每月底薪為 元,計件單價為 元或完成工作額的 %提成。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條件或者等同於提供食宿條件的,不得折算為乙方工資。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公休日甲方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業,且雙方未解除勞動關系,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安排違法、不道德或損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九條 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未經乙方的同意,不得公開和泄露。
第二十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乙方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或其他財物,不得要求強迫乙方集資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證等證件。
第二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准),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達到國家規定不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級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5、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6、擔任集體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的;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甲方違反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從發薪日第 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資額的 %賠償乙方損失,直至支付工資之日止,與工資一並發給乙方,同時,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為其支付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第三十三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 條約定條款。
(一)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二)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要求仲裁的,應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必須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產生法律效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自願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鑒證手續。

鑒證機構蓋章: 鑒證日期: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類型為 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⑷ 合作協議書範本~~急急

網上很多,你搜下吧。
合作協議書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微波美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系。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雇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系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格蘭仕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微波美食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微波美食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微波美食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微波美食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微波美食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微波美食,開發適當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微波美食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微波美食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盡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微波美食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微波美食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⑸ 連鎖店加盟合同範本

合同樣本如下:
甲方(特許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特許加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本著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根據加盟章程經友好協商後,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擁有「anyway」商標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經營模式、經營理念等以特許專營的加盟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協議宗旨
1、只有在簽訂本協議書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協議規定的區域、期限使用「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等,按甲方經營模式,經營理念開展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存在受本協議書約束而形成的購銷關系,乙方享有本協議經營「anyway」商標及所代理品牌系列商品帶來的所有收益以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3、本協議明確規定,乙方不得以「anyway」及其相關的代理人、合夥人或受僱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4、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審查,對於不利於甲方形象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接受特許專營(加盟)需具備條件
1、乙方需在 市 縣(區)的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2、乙方在 市 縣(區) 按甲方的要求對加盟店以統一形象標准進行布置裝修,共 平方米的經營場所,裝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3、乙方必須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域銷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銷售任何非甲方系列產品,如發現一次,扣除保證金20%。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監督和指導,並對乙方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費由乙方自理。
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確認的「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並允許用於本協議期限內,本區域加盟店的裝修布置及廣告宣傳。
3、乙方使用甲方商標名稱,需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以上費用由乙方在簽約後7 日內一次性交付,保證金在本協議自然終止後一星期的工作日內,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
4、甲方所擁有的「anyway」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均受法律保護,乙方不得在特許經營區域外使用與甲方名稱相似的店名、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變更地址。
5、乙方開業所需商品,在付清貨款後,由甲方負責提供,配貨清單經甲乙雙方在交驗後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
6、乙方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所需商品,應提前 天向甲方提出訂貨計劃書(調入單),甲方在收到貨款後即按計劃供貨,訂貨金額¥: 以上當天配送。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後,應書面通知甲方,
如發現貨物與訂貨計劃書(調入單)不符或有質量問題,可在收到貨物後2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將視為乙方無條件接受該貨物。
7、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甲方提供的全部價格均當地配送價格且不含增值稅。
8、甲方每個季度都會按乙方的經營業績向乙方提供新系列產品讓乙方根據經營場所的空間選擇銷售,由乙方選擇的貨物原則上不予調換,乙方認為確須調換,應書面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調換。
9、乙方有協助甲方打擊假冒「anyway」商標及其代理品牌系列商品的義務。
10、合同簽訂後,乙方如逾期交納保證金,本協議順延生效。
五、協議期限、續簽、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長協議的書面申請,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協議。
3、本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簽協議,本協議自然終止。
4、雙方協議未終止前,甲方如中斷供貨或停止乙方所持有「anyway」特許專營權,乙方有權經法律途徑追究甲方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一切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究乙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協議自然終止或解除,乙方必須結清與甲方的財務往來,乙方不再擁有本協議授的任何權利,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撤除並歸還甲方的「anyway」商標標識、圖案、授權資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的甲方「anyway」及代理品牌系列商品限三個月時間自行處理,三個月後乙方不得再銷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直轄市內,甲方有權按市場需求設立其他加盟商和總代理商(地區辦事處),委託總代理商(地區辦事處)的供貨、調貨、檢查及服務行為視同為甲方行為。
2、甲方加盟章程中所展示的各種市場預測資料不能作為本合同的依據及相關事項或補充條款,僅僅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乙方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3、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代表: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⑹ 合作協議合同

合夥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帳號: 帳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帳號: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發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伙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准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台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備註:1.本協議書僅為參考格式,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後再列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