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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加盟代理合同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1-11-04 03:10:11

A. 簽訂《加盟協議書》當天強行要求簽訂《解除協議書》是否涉嫌合同欺詐

1.如果你已交加盟費,對方強行要求簽訂《解除協議書》的,且未返還加盟費,可能構成詐騙罪和搶劫罪的競合,二者擇一重罪處罰;
2.如果你已交加盟費,對方誘騙你簽訂《解除協議書》的,且未返還加盟費,可能構成詐騙罪;
3.如果你尚未交付加盟費或對方已返還的,則其不構成犯罪,但構成了實質的違約,後一《解除協議書》是違背你真實意思的,屬可撤銷合同,你可依據《加盟協議書》的有關約定,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或要求對方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B. 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屬於違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C. 怎麼寫解除加盟合同的範文

照著它修改一下就可以用~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甲乙雙方訂立一份《合作協議書》,就船用配電箱等項目的開發生產銷售進行合作,合作期限至20 年 月 日止,現甲乙雙方因故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經雙方初步賬目結算後充分協商一致,自願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上述的《合作協議書》;

二:截至本協議書訂立之日止,甲乙雙方確認賬目如下: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合作經營期間的收益,計人民幣 萬元整,工資款等相關帳目均已結清。款項支付辦法:2009年 月18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2009年11月13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2010年 月13日前,甲方付給乙方 萬元整。如甲方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項的日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三: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甲方和乙方的業務互不受對方的干涉,雙方的應收款和應付款等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的所有事務,概由甲方負責料理,應收款歸甲方所有,應付款由甲方負擔。

四:自本協議書訂立之日起,乙方應把原來合作經營期間的相關技術資料和合同文本等交還給甲方,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合作經營期間的商業秘密,不得有損於對方之行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甲乙雙方承諾:凡涉及到原《合作協議書》的所有事務以此為斷,甲乙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挑起事端,如任一方挑起事端,由挑起事端方承擔全部則任。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經各方簽字或捺指印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2009年 月 日

D. 加盟店合同如何解除

加盟店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解除: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合同的法定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嗎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F.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並拿回加盟費 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G. 解除加盟合同協議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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