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具體區別有哪些
代理不用付加盟費或較少,而加盟則一定要付一定額的加盟費.
不過代理要考查信用度的...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② 代理商合同特徵
代理商合同特徵:(1)代理商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代理商有義務以本人的名義為本人實施買賣等商務活動(或稱經營活動,下同),而本人有義務向代理商支付報酬。(2)代理商合同屬於委託性質。代理商合同的性質是什麼,法學界有三種不同意見。一是委任說。該說法認為本人委託代理商代理買賣等商務活動,具有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處理的要件,應屬委任性質。二是承攬說。該說法認為代理商為本人實施買賣等商務活動而受領報酬,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而受領報酬的要件,因此應屆承攬性質。三是僱傭說。該說法認為代理商為其他商人在某一處所或一定區域內辦理事務,具有為他方進行勞務的要件,因此應屆僱傭性質。(3)代理商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代理商與小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無須以交付實物或給付其他財產為成立的前提。(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通過面對面的談判而達成協議,也可以通過電話、電報、傳真或者其他先進的通訊手段締結合同。但為了慎重起見,避免代理商與本人在將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促進代理商合同的順利和圓滿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採取條款齊全、權利與義務明確的書面合同。至於民事特別法規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若不採取書面形式,則代理商合同即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