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銷售模式中,,代理制度..和經銷制度..有什麼區別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隨著批發概念的落伍,時髦的概念是分銷。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分銷和批發是相對的,是從管理和計劃的角度上,對商家的定義。所以「分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有服務終端意識的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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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分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分銷商與製造商(manufacturer)之間的關系是買者和賣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區別
1、分銷商(distributor) 是指貿易中獲得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只對利潤感興趣,並不忠實於哪個生產廠商和出口商。常見的分銷方式有:經銷、批發和零售等。
2、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3、分銷商和經銷商是產品銷售的不同層面的兩個重要角色。 一般產品流通流程: 製造商-代理商-分銷商-經銷商-消費者。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而經銷商主要面對終端客戶。 分銷商承擔壓貨風險,相當於產品方的物流倉庫,需要很大資金的底盤,各經銷商從分銷商的拿貨價一般較固定,可根據情況享受不同的帳期;經銷商通過在廠方的備案,如銷售到一定量,可以從廠方拿到返點,而增強他們成為經銷商的積極性。
4、製造商授權與否不同。分銷商獲得製造商的正式授權,一般可以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雖然能夠在製造商處購買產品,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5、分銷商不承擔推廣品牌的義務,而經銷商需要。
(2)經銷商代理加盟制度擴展閱讀
銷售: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或者說:銷售是指實現企業生產成果的活動,是服務於客戶的一場活動。
③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出錢,然後廠家出商品,設備等等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④ 經銷商管理制度該怎麼制定
談及經銷商管理制度如何建立,首先要明白在我們的經銷商隊伍中,批發商、特別是末級批發商佔有較大的比例,其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較低、營銷意識差、管理鬆散的現象,這在快速消費品領域尤為突出,其90%以上屬於個體經營,真正具有健全管理體系、專業營銷隊伍的經銷商其實並不多見,「夫妻店」可謂比比皆是,管理水平也是參差不齊;在經營中,大部分經銷商很難通過管理要出效益來!通常情況下,有內部業務統計和財務分析報表者很少,多者都是隨機管理,其責權不明;小工有時聽老闆的,有時聽老闆娘的,可謂純粹的家庭作坊式管理。那麼,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終端渠道日漸強盛的今天,我們的經銷商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建立一個適應競爭發展的管理制度呢?下面筆者略談一二。 一、 建立「任人唯賢」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現在不少的經銷商,不是任人唯賢,而是任人唯親,由於多數經銷商經營規模小,對員工素質要求不高,因而親戚朋友便成了核心骨幹力量,久而久之,因礙於情面便造成了不能有效管理員工,這種裙帶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嚴重製約了經銷商的自身發展。今天,經銷商要做大做強,就必須引進人才,排除「家人、親人最可靠」的那種短淺意識,因為相對上游代理商和廠家而言,經銷商最欠缺的不是資本,而是人才!在人力資源的管理上,經銷商應建立一套科學的人才管理體系,包括人才儲備、崗前培訓、績效考核、職位晉級等方面都要有章可循。 二、 建立「帳目清楚」的財務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經銷商的財務管理僅停留在「日進日出」的簡單日記上,經營開支隨意支出,手續不全,不能通過健全的財務帳面體現出來。在多數經銷商心目中,自己掙的錢自己當然可以想用就用,唯一的審批人員可能就是自己「老婆」,老婆也就在多數時候充當「財務總監」的角色,至於各自的工資標准、報銷標准、購物標准、招待標准等完全沒有譜,更沒有一個健全的手續和制度來調控。因而,不少經銷商有時候難免都會這樣納悶:「我平時掙得錢還是不少嗎!怎麼年底一算就沒多少了」?所以,經銷商一定要建立健全自己的財務管理制度,無論是每月銷售、損益、資產負債等都要明細體現,這樣一來,我們才能知道自己賺了多少!虧了多少!需要從哪些方面降低經營成本和扭虧為盈。 三、 建立「責權明細」的營銷管理制度: 在經銷商的管理模式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人多用、一人多職的現象最為普遍,對於小型經銷商而言,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但多者由於責權不明,便造成了績效不佳、遇事相互推諉的現象。筆者認為,在市場競爭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們首先要建立一支素質過硬的營銷隊伍,對每個人員須充分明確其「責、權、利」,誰銷售、誰送貨等都要落實到人;對於交叉工作、身兼數職的人又該如何考核等都要全面形成制度化。在營銷管理上,與上游代理商或廠家的合作環節也要細致考慮,這方面,為了效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可執行市場政策下放,讓員工手中有靈活機動的市場操作空間,執行區域市場責權掛鉤、使其真正擺脫打工者的心態,以經營者角度去運作管理市場,從而增加團隊的主人翁意識,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另外,對業務人員還應施行上崗培訓、競爭上崗、績效考核、優勝劣汰的方式管理,經銷商平時須應要求業務人員施行逐級定期匯報工作,向公司反饋及時掌握的市場信息、要求業務人員提供產品信息反饋表、下線經銷商庫存明細表、市場動態表和終端鋪貨明細表等,以達到讓公司能及時、靈活、有效地針對市場變化作出迅速反應和及時監控市場動態。 四、 建立「科學規范」的產品管理制度: 目前,不少經銷商對產品的管理大多是粗放型管理模式,對所經營產品任其自然銷售,而今天精細化的產品管理才更有利於經銷商加速產品的流通及與上游渠道的對接。首先,經銷商對產品管理要注重「店面」與「庫房」的現場管理,執行「先進先出」、「安全衛生」的基本原則。平時對「品牌產品」、「新產品」、「老產品」等要進行分類管理;而對於多種經營的經銷商又要做好不同品類產品在登記、儲存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如:飲料、副食、白酒、糖果等不同產品都需要建立相應的「進出」流程監控管理體系;「同時,應做好對產品「日流量」及售後監控,積極與上游代理商或廠家配合以加強產品的銷售。經銷商一旦發現產品質量問題,應積極向廠家反饋,並配合協助在第一時間派員前往調查處理。所以,對產品的管理,經銷商一定要在「店面日銷」、「庫房管理」、「配送服務」、「損耗服務」、「維權服務」等多方面不斷建立健全。 另外,在產品管理上,要建立嚴格的市場調查與產品監控體系,只有不斷通過對市場消費與市場走貨情況進行分析,才能保持合理的市場吞吐量,這一點很重要,可避免存貨積壓帶來的投資風險和預防因缺貨斷檔造成的客戶流失。 五、 建立「優勢互補」的廠商合作制度: 今天,「廠商合作」其實就是「資源整合」,廠家看中的是經銷商的分銷網路、地方關系等資源,而經銷商則看好的是廠家產品的「賣相」;但聰明的經銷商往往都不希望在「一棵樹上弔死」,都想代理多個產品,多方面賺錢!當然,廠家也在不斷想辦法讓經銷商不要「移情別戀」。從某種角度上講,經銷商的招三募四廠家是難以控制的,但經銷商如果不建立一套優勢互補的廠商合作制度,也是很難獲得持續健康發展的!這里,經銷商首先不要偏好於老品牌產品或強勢企業產品,應建立「大小結合」、「強弱並存」的產品經銷制度。 很多經銷商認為老品牌、特別是一些有一定知名度與美譽度的品牌在市場有成熟的消費群體,且分銷網路比較健全,其開發出來的新產品自然容易推廣些!而對一些名不見經傳、或從未見過的新品牌產品卻不屑一顧、沒有激情,認為風險系數大。但細想起來,風險越大的產品其市場的機會也大,因為一些老品牌的產品能稱得上是全新產品的較少,多數是在原工藝基礎上革新的改進產品、或對包裝方式進行改變的換代產品,而新牌子產品雖然初次上市、市場基礎薄弱,但只要產品定位準確、價格合理、廠家信譽好,同樣值得經銷商一試。 六、 建立「不斷沖電」的培訓學習制度: 目前,在經銷商隊伍中,多者對營銷專業知識不了解,平時不能准確把握廠家的市場思路,對經銷產品的產品特徵、品牌文化、經營理念與營銷模式也比較模糊,在客戶面前很難通過精確的闡述進行有效的引導,有的客戶買A他就說A好,買B就說B好,從而導致產品走勢緩慢。所以,現代經銷商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員工培訓學習體系,對新上崗營銷人員應進行崗前培訓,學習公司營銷理念、企業文化、產品知識等,經成績考核合格後錄用上崗,同時不定期組織員工參與各種與營銷有關的培訓活動,讓其不斷「沖電」,以提高團隊的整體戰鬥力。 當然,在管理機制方面,經銷商最重要的還須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競爭機制,針對不同的企業其機制的建立又不盡相同,在此就不一一贅述
⑤ 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與代理商都是渠道的中間商
經銷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簡單來說,就是你出錢,然後廠家出商品,設備等等這些
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區別
代理商和加盟商雖然同為合作夥伴,但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代理商可以享受到區域性的產品保護,價格優勢,屬於廠家在當地的代言人,要一個銷量的要求,廠家會有廣告,技術,設備方面的去持.而加盟商僅是終端商的一種,是銷售點的一種,產品價格方面沒有優勢,不過銷售任務一般不會很重.
代理是把這個區域的經銷權全部授權給你,是排他的也是唯一的。你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向下發展經銷商,進行分銷。代理有的時候會收取經營保證金,當然也會有銷售或提貨額的保底限制,作不到的話,要承擔約定的賠償或損失。
加盟是商家或廠家擴大銷量的一種經銷方式,一般有統一門頭,統一裝修,統一著裝的要求,加盟一個正規的特別是有經驗和實力的商家能使你的經營風險降到很低。但是做代理加盟還是經銷加盟就要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來定了。
代理商是在授權地區能代表或替代公司,在營銷上擁有更多的自主權,與公司在授權地區平等;而加盟商要認同經營理念,遵守公司的規定,並接受公司監督。
⑥ 什麼叫做代理經銷商加盟商有什麼區別呢
加盟商: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給連鎖加盟的定義是:「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品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由於這個定義過於簡單和籠統,一位前IFA總裁又補充如下:連鎖加盟是一種經濟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投資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但是相對地必須放棄若乾的自由與選擇,如商業決策等。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幾點來把握連鎖加盟的本質:總公司和加盟店是基於契約關系,彼此都是獨立的事業體;加盟店主既非代理人也非從業人員;總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標、商品(或勞務)、象徵該公司的整體設計及經營技術;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務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擁軍愛民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加盟店除了相對權利外,還有相對義務,即必須遵守總公司的種種限制和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必須為加盟店繼續經營給予協助。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 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