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和代理的意義的區別
加盟,主要是給加盟費給上家,它再相應的給你技術和等方面的指導,但往往是打個基礎而以。這種方式經營,自己的風險很大。廠家是否負責供貨,這要看和它是怎麼談的。就是說,自己可能選擇的。 代理,相對而言,比較穩,廠家是給供貨的。但是廠家是會給你下達銷售任務的,會有一定的壓力的。代理可以是省一級的,也可以是市級的,還可以是華中,華南等更大的。它對你的經營門面,和流動資金,以及信譽都會有要求,也會作相應的考查的。
B. 特許加盟是什麼意思什麼項目比較好啊。
"特許加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通俗講特許經營是特許方拓展業務、銷售商品和服務的一種營業模式。
特許加盟的特徵
(1)特許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專有技術、經營管理模式等與他人的資本相結合來擴大經營規模的一種商業模式。特許加盟對特許人來說,是技術和品牌價值的擴張,經營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資本的擴張。
(2)特許加盟是一種雙贏的商業模式。只有使特許人獲得比他獨自直營更有效率的發展,讓受許人獲得比獨自經營更多的利益,特許加盟才能進行下去。
(3)特許加盟是一種智能型的商業組織形式。特許加
C. 特許加盟是什麼意思,有啥優勢嗎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各行業也都出現了一些優秀的開創者,標桿者。於是許多投資者看到好的項目,也希望通過復制的方式來獲得盈利,這就是特許經營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加盟模式。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這種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就是特許加盟。
特許加盟的優勢有以下幾點:
1、可以直接利用總部品牌、商標和經營管理技術,對於沒有創業經驗的人來說可以較短時間入行。
2、總部會負責創新產品,統籌處理促銷、進貨等一系列問題,加盟商致力於銷售一項工作即可。
3、總部對加盟店開店選址會有參考,開張前會有培訓,對於有競爭壓力的加盟店會進行市場分析,幫助加盟店及早採取應對措施。
綜上,特許加盟這個經營新模式可以為許多年輕的創業者提供機會,有效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有意向加盟的投資者,在簽合同之前,應提前考察特許方的品牌資質、產品和經營狀況,以防上當受騙,投資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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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餐飲業特許經營的意義是什麼即餐飲業特許經營的優勢是什麼
特許經營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在中國開展於上世紀90年代,從剛一開始就的到了迅猛的發展。目前全國特許經營模式廣布在60個行業,採取特許經營模式企業數量接近2000個,特許加盟店近8.2萬個。整個市場以每年約49%的速度遞增。
特許經營是連鎖經營的一種。連鎖經營是指經營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營業點,在統一的整體規劃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過擴大規模獲得更高的效益。連鎖經營包括直營連鎖、特許經營和自由連鎖。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根據這一條的規定,特許經營作為特殊經營模式的特徵是特許人通過合同轉讓使用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在內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雙方的合作基礎分別是特許人的知識產權和經營模式,以及被特許人的投入資本。特許人一般會通過合同掌握特許加盟店的最終管理權,而被特許人對自己的投資擁有所有權。雙方通過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並沒有隸屬關系,雙方並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夥人,亦不屬於代理。確切的說是特許人把自己的商標標志和管理技術等知識產權授權被特許人有償使用,由此以整體統一的商業形象和管理模式對外營業。而對於所有的被特許人來說,彼此之間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E. 特許經營的定義
根據中國商務部定義,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中國對franchising是翻譯和理解大致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這種翻譯方法認為特許連鎖是連鎖店的一種組織形式,與公司連鎖,自由連鎖並列為連鎖的三種類型。但是在西方這幾種經營形式各自定義不同,在實踐中各自的特點也不同,有嚴格區別。
第二種方法是把franchising譯為特許經營。把特許經營組織與連鎖店、自由連鎖、合作社等並列,屬於所有權不同的商店的范疇。這種譯法與西方市場營銷學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許經營一詞的內涵也與英文franchising的含義相符,是一種常用的翻譯方法。
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非一個行業。特許經營這種現代商業銷售形式在過去幾十年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用實踐證明了特許經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分銷商品和服務的方法。同時特許經營還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作用。
特許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點:
1、首先是個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其次是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再者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最後是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特許經營(Franchising)是許可證貿易的一種變體,特許權轉讓方將整個經營系統或服務系統轉讓給獨立的經營者,後者則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Franchise fee)。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特許經營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1.直接特許:即特許者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特許經營申請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被特許者按照特許經營合同設立特許點,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再行轉讓特許權。
2.區域特許:即由特許者將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該被特許者可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者,也可由自己在該地區開設特許點,從事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權:是指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權利。在特許經營權中,品牌和技術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現為特許人擁有或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冊商標、商號、企業標志等;技術包括特許人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的專有技術、管理技術等。
特許經營的類型:(一)單體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某個地點開設一家加盟店的權利。
(二)區域開發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規定區域、規定時間開設規定數量的加盟網點的權利。
(三)二級特許:又稱為分特許。特許人賦予被特許人在指定區域銷售特許權的權利。在這種類型中,被特許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特許人,同時又是分特許人。
(四)代理特許: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許人作為特許人的一個代理服務機構,代表特許人再招募被特許人,為被特許人提供指導、培訓、咨詢、監督和支持。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如下領域,經營訣竅和培訓,特許人有義務提供或保持持續的興趣;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或)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歐洲特許經營聯合定義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於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和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並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雙方直接或間接地經過財務上的交換協議—特許人給予並迫使單個受許人使用其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這些權利都規定在雙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務款之內。
反欺詐委託加盟:為了幫助加盟投資商盡量減少加盟風險,推出的反欺詐委託加盟業務,就是從加盟創業、維權、店鋪經營這三個方面進行整體策劃。
F. 特許加盟有什麼好處呢
它是一種已被公認為有效的經營理念,誠如"麥當勞"以特許經營方式在全球飛速發展那樣,特許經營授權商(Franchisor)將其成功的品牌、產品和運作模式傳授給特許經營體系中的受許者(Franchisee)使用,使受許者獲權經營了一種早已獲暢銷的產品或服務。
特許經營是一種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G. 商業中的「自由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代理商一般會按照級別劃分,劃分標准不一,有按區域劃分,有按傭金金額劃分
各級別的責任和許可權不同,一般級別越高其考核要求也越高
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
★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供貨權力較大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製造商→經銷商→消費者
2、製造商→總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3、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經銷商→消費者
4、製造商→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消費者
代理商主要分為總代理、區域與分品牌代理、總代理自己建立的省級分公司等。代理商
的建立,可以分擔廠商的風險,使廠商與代理商共同拉動市場從而降低廠商的經營風險。
在代理商的層次上,除設立總代外,代理商還可以根據廠商的渠道模式,下設一級代理
或區域代理並同時與終端銷售商合作。這樣,代理商從簡單的分銷轉換成具有管理職能
的渠道維護者,除業務管理外,代理商同時具備品牌管理、促銷管理、服務對接、財務
管理等各項職能。
在大陸法系國家,代理商是指一種獨立的商事經營者,他接受委託,固定地為其他業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業主的名義締結交易。
21世紀將是「跳蚤」的天下。「跳蚤」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組合式工作者,另外還包括微型企業和自由代理商等小型的經濟個體。
自由代理商=小型經濟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