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民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我國的農民也屬於國家公民的一員,享有廣泛的權利,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貳』 我國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內容得到了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文件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
(2)其他相關法規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叄』 加盟店有優先代理權,優先代理權有區域保護嗎
以我公司為例,和您說的 一樣,做為一個加盟商是有優先代理權的,對於一個代理是 有任務量的,不可能給你了 你不去做這個生意 哪肯定是浪費公司的市場資源。
對不加盟的代理商 都會給予區域保護,公司不允許其它的代理商去發展,不過 現在是互聯網社會,交通發達,做為總部不可能監測到外地的代理去其它區域發展的事情。
所以,保護是有的,想要發展起來,還是要自己去發倔市場,死守是沒有出路的。
『肆』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業務:
(一)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4)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單位代理加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
第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願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十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幫助和服務。 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伍』 農民經濟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我不知道論文怎麼寫,所以我的回答可能幫不上你,這個問題很大,不知道從哪裡說起..
據我所知,國家暫時沒有什麼政策是保護農民經濟利益的,只有在去年看到報紙上講有農作物保險,如果遇到天災顆粒無收的話,小麥每畝賠償200元左右,除棉花是每畝600,其他的基本在200左右,也就是說這點保金根本幫不了什麼忙,而且這個保險還只是試用階段,能不能全國范圍內使用還是個未知數,去年大雨,我家的玉米產量減半,等於是去掉費用後收入為零,不止我家,有的人家下暴雨當天地里的玉米桿就全趴下了...
現在農民有低保,但不是全部都有,一個村有10-20戶可以申請低保,一個季度400元人民幣,還要申請..不知是政策問題還是政府問題..
現在的問題不是如何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而是政府是否重視農民...
打個比方,生活在城郊的農民一直生活的很安靜,不外出打工,就指著自己家的地生活,這個城市要擴建,城郊的農民就要搬遷,房子可以搬遷,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搬到哪裡?政府只是每畝地給多少多少錢,問題就解決了嗎?這些農民除了種地什麼技能都沒有,吃光了政府給的錢,還吃什麼?政府沒有做好善後工作
這個問題一句兩句說不完,有時間慢慢聊,希望能幫到你,祝你愉快!
『陸』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基本原則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二、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1、父母雙方均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則該父母之子女自出生時起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3、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認定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自死亡時起喪失。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3、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自取得非農業戶口之日,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遷入第七條以外的其他城鎮,轉為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的,其原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確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四、幾類特殊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農嫁女或入贅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是否在配偶對方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對方農村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為基本判斷標准。
(1)農女嫁出後,在男方較為固定生產、生活,並依賴於男方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無論其戶口是否從原集體經濟組織遷出,均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農女嫁出後,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與其配偶均外出務工,並未在男方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農女嫁到第八條所稱的城鎮,戶口遷入男方,無論其在娘家生產、生活,還是在城鎮生活,只要未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事業單位編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外)的,應認定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4)農女嫁出後,因為離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戶口未遷回,應認定具有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入贅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參照上述精神確定。
2、外出就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畢業後在城市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基本條件,不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之前,不應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服兵役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中任幹部的,或者按政策應當進行轉業安置的士官,一般應認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4、勞改、勞教和服刑人員應當保留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於利益驅動或其他原因,僅將戶口掛在集體經濟組織的,不應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將非農業戶口遷回原籍,成為農村戶口,但不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資等其他穩定性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鄉退養人員,應認定為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6)農民基本經濟權益保護單位代理加盟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
雖然現有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卻被大量的法律法規所使用。《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都有相關規定。從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土地等集體所有財產為根本,以農業等生產經營為目的,以一定范圍內的農民為其成員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有權對農村土地進行發包,組織生產經營、管理,進行收入分配。
在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表現為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某些程度上類似於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只有具有成員資格,才享有相關成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集體土地等財產的集體所有權,有將這些財產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義務,並享有土地承包、收益分配等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簡要地定義為,具有該村合法村民資格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村、組居住生活,並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記常住戶籍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
參考資料:網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北大法律信息網-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問題的紀要
『柒』 簡要評論農產品價格補貼和價格支持政策對農民受益的影響或是該政策的利弊 西方經濟學的作業。謝謝大家了!
當前由於農產品價格持續上漲,明顯地影響到廣大農民的生活質量、消費意願以及投資渠道等各個方面。有關部門據對西部某縣100戶農戶採取現場座談與發放問卷相結合調查得知:農產品價格一路攀升,國家出台的各項惠農政策效應被沖減,部分農民收入下降,種糧積極性受挫,應予關注。農產品價格上漲農民受益情況的實證分析糧食價格上漲對農民收入的影響。舉例來說,某省級貧困縣,人均耕地只有1.3畝,糧食主要為自用,商品糧較少,廣大農民很難從糧食價格上漲獲益。以種植大戶李某為例:承包土地20畝,由於去年春旱,小麥大幅減產,平均每畝僅收獲400斤小麥和800斤玉米,按小麥0.72元/斤和玉米0.8元/斤計算,畝均收入928元,但扣除每畝土地租金140元,種子42.5元,農葯13.5元,化肥185元,犁地、收割費用80元,其它農資支出50元左右後,每畝收益也僅有417元,如果考慮投入的人工費用,不賺反賠,遠不如外出務工收入多。
豬肉價格上漲對養殖大戶的影響。某養豬專業戶今年共出欄生豬1千餘頭,但由於仔豬價格較2007年初增加280元/頭,飼料成本較往年上升35%左右,一頭豬扣除成本後收益在300元左右,生豬價格不穩定和疫情隱患還會給養豬專業戶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損失,再加上生豬飼養行業周期性強,前幾年生豬價格持續低迷時,廣大養殖戶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打擊,養殖戶擔憂豬肉價格逐步回落,不敢積極擴大養殖規模,觀望心態嚴重。
農產品價格上漲農民卻受益較少的原因一是小生產的農業形式難以抵抗大市場,廣大農民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單一農戶資金、技術實力弱小,難以抵抗市場的瞬息萬變。如養豬業是一個周期性很強的行業,廣大農民由於資金實力弱,不能及時掌握市場行情變化,往往是在行業即將復甦的時候清了圈,在行業即將蕭條時擴大了養殖規模。另外,假農葯、假種子等坑農害農事件時有發生,且飼料、農葯中間流通環節多,加大成本,擠占農民收入增加的空間。
二是農業基礎設施體系薄弱,靠天種植,農作物產量難以大幅度提高,也難以調動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雖然近年來國家不斷提高種植補貼標准,但卻被更高的農資價格上漲所吞噬,投入多,產出少,種糧的積極性不高。
三是防疫體系不完善,農業經營風險較大。據對養豬專業戶調查,目前常見的豬病有十餘種,單純依賴單一農戶預防疾病非常困難,經常造成仔豬大量不明原因死亡,使得農民不敢冒險擴大養殖規模。
四是金融支持不到位,加大農戶經營成本。當前從緊的貨幣政策,減少了農信社資金的流動性,導致農業生產資金需求缺位。如:一戶養殖專業戶在信用社不能滿足其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向他人借入年息24%的高利貸20萬元以擴大養殖規模,僅此就多增加利息支出1.3萬元。
為此建議:一是加大農業政策的扶持力度,鞏固農業的基礎地位。國家要進一步加大種糧補貼、良種補貼標准,提高糧食收購價格,提高廣大種糧的積極性。二是要合理控制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加大對農資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切實杜絕假農葯、假種子等坑農害農事件的發生,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三是積極完善「基地+農戶」等生產模式,形成規模養殖,充分發揮農業龍頭企業的引領示範作用,及時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增強廣大農戶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四是加大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優化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生產水平。進一步完善土地流轉制度,鼓勵土地適度向種糧大戶集中,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五是金融部門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多渠道滿足廣大農戶的資金需求。農信社要深刻理解從緊貨幣政策的科學內涵,進一步加大信貸支農力度,優化信貸結構,多方位滿足「三農」經濟主體的信貸資金需求,農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讓利與民。
『捌』 農民有權利不經過任何部門買賣土地,從事商業活動嗎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集體的形式多種多樣,如大隊,村,合作社等。中國關於集體土地的立法很亂,也是個難點,涉及到很多政治問題。
每戶村民是不是只能有一出宅基地,立法有明確規定。
徵用是指國家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對集體土地的強制地、有償地、借用。所有權不轉移。這區別於徵收,徵收所有權轉移。
個人之間不可以買賣土地,個人之間買賣的是土地使用權,如三十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三十年後就不能是用了,或繼續花錢向國家買土地使用權。還有一種情況,個人之間因為買賣不動產,如房屋,因為房子和地不可能分開,因此,就有了地隨房走的政策。土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宅基地使用權隨之轉移。村民賣了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了。法律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