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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代理分銷

發布時間: 2021-08-12 20:35:20

A. 加盟代理和代銷分銷

分銷:是建立銷售渠道的意思,即產品通過一定渠道銷售給消費者。從這個角度來講,任何一種銷售方式我們都可以把它稱之為稱為分銷。亦即分銷是產品由生產地點向銷售地點運動的過程,產品必須通過某一種分銷方式才能到達消費者手中
代銷:網店代銷,又名網店代理。網店代銷基本上分虛擬物品代銷和實物代銷兩種。代銷是指某些提供網上批發服務的網站或者能提供批發貨源的銷售商,與想做網店代銷的人達成協議,為其提供商品圖片等數據,而不是實物,並以代銷價格提供給網店代銷人銷售。一般來說,網店代銷人將批發網站所提供的商品圖片等數據放在自己的網店上進行銷售,銷售出商品後通知批發網站為其代發貨。銷售商品只從批發網站發出到網店代銷人的買家處,網店代銷人在該過程中看不見所售商品。網店代銷售後服務也由批發網站行使。

B. 什麼叫做代理經銷商加盟商有什麼區別呢

加盟商: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給連鎖加盟的定義是:「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的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品特權,並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機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對的報償。」

由於這個定義過於簡單和籠統,一位前IFA總裁又補充如下:連鎖加盟是一種經濟簡便的經商之道,經由一種商品服務以及行銷方法,以最小的投資風險和最大的機會獲得成功,但是相對地必須放棄若乾的自由與選擇,如商業決策等。

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從如下幾點來把握連鎖加盟的本質:總公司和加盟店是基於契約關系,彼此都是獨立的事業體;加盟店主既非代理人也非從業人員;總公司提供加盟店商標、商品(或勞務)、象徵該公司的整體設計及經營技術;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務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擁軍愛民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加盟店除了相對權利外,還有相對義務,即必須遵守總公司的種種限制和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總公司必須為加盟店繼續經營給予協助。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 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在國際貿易中是指經銷商按照約定條件為國外供貨商銷售產品。雙方訂立協議或相互約定,由供貨商向經銷商定期、定量供應貨物,經銷商在本國市場上銷售。經銷商與供貨商之間也是買賣關系,經銷商必須自墊資金購買供貨商的貨物,自行銷售,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C.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加盟商的區別

經銷商,
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 ,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代理商
(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而不是買斷企業產品的,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分銷商
(distributor)是指那些專門從事將商品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的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當這些分銷商的活動產業化以後,分銷業也就形成了。所謂的分銷是分著來銷。可見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考慮到了下家的情況,不是盲目銷售,而是有計劃地銷售,商家有服務終端的概念
加盟商
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D. 分銷商和經銷商的區別

分銷商與製造商(manufacturer)之間的關系是買者和賣者的關系,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與代理商不同,分銷商的經營並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他的業務是他自己的業務,因此在他是否接受分銷合同的限制時,他所考慮的是自己的商業利益。分銷商用自己的錢買進產品,並承擔能否從銷售中得到足夠盈利的全部風險。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區別

1、分銷商(distributor) 是指貿易中獲得商品所有權的中間商。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只對利潤感興趣,並不忠實於哪個生產廠商和出口商。常見的分銷方式有:經銷、批發和零售等。

2、經銷商,就是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這個就是經銷商。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3、分銷商和經銷商是產品銷售的不同層面的兩個重要角色。 一般產品流通流程: 製造商-代理商-分銷商-經銷商-消費者。分銷商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終端,而經銷商主要面對終端客戶。 分銷商承擔壓貨風險,相當於產品方的物流倉庫,需要很大資金的底盤,各經銷商從分銷商的拿貨價一般較固定,可根據情況享受不同的帳期;經銷商通過在廠方的備案,如銷售到一定量,可以從廠方拿到返點,而增強他們成為經銷商的積極性。

4、製造商授權與否不同。分銷商獲得製造商的正式授權,一般可以銷售全線產品,代表廠家處理業務;經銷商雖然能夠在製造商處購買產品,但沒有得到原廠授權,原廠也不會返利。

5、分銷商不承擔推廣品牌的義務,而經銷商需要。

(4)加盟代理分銷擴展閱讀

銷售:是指以出售、租賃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包括為促進該行為進行的有關輔助活動,例如廣告、促銷、展覽、服務等活動。或者說:銷售是指實現企業生產成果的活動,是服務於客戶的一場活動。

E. 加盟商和代理商一樣嗎

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
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
什麼是經銷商

經銷商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再轉手賣出去,他們關注的是差價,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什麼是代理商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經銷商和代理商的區別:比較內容 經銷商 代理商 機構性質 擁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可以是企業,
也可以是個人 取酬方式 賺取進銷差價(經營利潤)賺取傭金 經營品種 多品種、多品牌經營一般不經營競爭品牌 對商品的擁有權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 經營自主性 自主經營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付款方式 貨款兩清、賒銷、代銷等售後回款 付款性質 貨款或保證金保證金 廣告投入 按比例分擔由供貨商負擔 品牌責任 對品牌責任心較小承擔樹立和維護
品牌的責任
考核指標 銷售量市場質量和銷售量 加盟商與代理商的區別:1.代理:

有全球代理、全國代理、全省代理或者某個市、某個地區的代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條件越高,比如代理費用、代理保證金、代理的銷售業績等。2.加盟:

廠家與代理都可設立加盟商。廠家一般都會在每個城市或者某個區域設立幾個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個地區設立幾個加盟商。
正常情況下代理商與廠家的市場價是一樣的,但是有的代理商會要求在其代理的范圍內加點價格,所以就會有區域不同價格。 自營店和授權店相對應。授權店既可以是經銷商授權店、代理商授權店、授權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種類的授權店。經銷商授權店是經銷商自己開的、營業執照上負責人寫經銷商的店。在自營店和加盟店問題上,企業通常以自營店連鎖打造企業品牌形象,以加盟店連鎖擴大市場佔有率,並加強連鎖網路的控制力。專賣店可以是自營專賣店、加盟專賣店、代理專賣店、經銷專賣店等

F. 如何加盟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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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是什麼

經銷商,代理商,分銷商主要區別如下:

一、三者主要權利不同

分銷商擁有價格決定權,他們通過購買取得商品所有權並轉售出去,所以要承擔各種風險。

代理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

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

二、三者所處環境不同

分銷商是完全獨立的商人,不受分銷企業和個人約束,他可以為許多製造商分銷產品。

代理商必須固定地從事受他人委託的活動,經營活動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

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7)加盟代理分銷擴展閱讀

經銷商的管理模式

1、總部與經銷商、加盟店之間建立一個覆蓋全面的交流體系平台,保持兩者之間的及時聯系,方便雙方業務交流。比如任我行內部的天通系統,能夠及時、准確的發布產品業務信息,及時與50萬家代理商共享。

2、公司總部要保持自己的強勢地位,不能使下面的經銷商、加盟店輕易脫離或自立門戶。始終確立公司總部才是該經營模式的合法擁有者、擁有品牌知識產權,比如商標、專利、包裝設計等全歸屬於公司總部。

3、經銷商及加盟店與總部簽定責任書,規定兩者間的責任與義務,兩者按規定行使責權及義務。

4、經銷商、加盟店必須按照總部規章制度行事,不能另行一套自己的規章制度。總部與其應及時溝通交流,使經銷商、加盟店保持和總部一致的服務標准及價格體系。

5、經銷商、加盟店的店內外要求裝修一致、標志統一,不允許隨意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