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申請保險代理公司分公司需要什麼材料
保監會從2013年開始提高保險代理公司的注冊資金要求,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提升至不低於5000萬元。
注冊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所需資料,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基本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含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人事制度等;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四)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股東或合夥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夥人身份證復印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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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網路保險代理公司加盟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從哪裡看到陸陸續續開了許多私人保險公司呀?
第一、保險公司是不能加盟的
第二、想開公司代理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要求是很高的,
1、首選公司的高管們要在保險行業從事很長時間的工作,
2、其次注冊資金要求很高,
3、還有即使成立了保險代理公司,先要代理還要有關系,保險公司的經代部也不是隨便就和一個保險代理公司簽約的
③ 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與保險代理公司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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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是指保險公司依託有成熟技術的第三方提供的網站平台進行保險產品的銷售。第三方可以是保險中介和兼業代理行業網站。由第三方建設的電子商務平台是為多個買方和多個賣方提供信息和交易等服務的電子場所。對信息流,資金流,物流三個核心流程能夠很好的運轉。平台的目標是為企業搭建一個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創建一個良好的商業信用環境。它的特點是是專業化、具有很強的服務功能、具有「公用性」和「公平性」。
目前業內存在的第三方網路保險平台大致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保險公司自建網站,主要推銷自家險種;第二種是獨立的保險網站,不屬於任何保險公司,由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中介及兼業代理公司建立的網路保險平台,提供保險服務;第三種是保險信息網站,可以視為業內人士的BBS。
④ 保險代理分公司開辦
分支機構設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開業驗收
第二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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