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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代理加盟合同法院管轄地

發布時間: 2021-06-25 01:27:06

㈠ 委託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㈡ 買賣合同糾紛怎麼確定管轄法院

首先,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一: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管轄法院為准。且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則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那麼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若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則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若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倘若,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那麼則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其次,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議,或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合同雙方沒有關於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明確約定,則根據《購銷合同履行地規定》第1條、第3條的規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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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產品代理加盟合同法院管轄地擴展閱讀: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㈣ 購銷合同還是經銷合同或是代理合同如何讓我們這邊法院有管轄權

1、是代理還是經銷看來從你的合同名稱上確實判定不了,看合同內容才能定。不過很多這類合同寫得也模糊,定哪類合同最終看法院合議庭的。
2、回函不會寫就別亂寫,結合合同內容、咨詢律師後再說,可以考慮出點錢請律師執筆。
3、有管轄約定,只要不違法,是改不了的,這是法律要求正常人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㈤ 合同的管轄地應該是供貨方的當地法院還是采購方的當地法院

如沒有約定,且合同管轄地不明確的,則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㈥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㈦ 關於合同訴訟管轄地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如此,但是不同種類合同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