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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加盟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6-13 20:33:59

⑴ 保險代理公司開分公司手續

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註:
1、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2、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⑵ 保險代理公司增資開設分支機構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很大,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為了保障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運營,也需要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保險法》第121條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健全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決策機構,對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有助於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依法獨立地開展保險業務。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准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7.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體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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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向保監會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結構分支機構的紅頭文件怎麼寫格式和內容上都有什麼要求謝謝

第一 這個問題有專業指導的部門 如保險行業協會 那的工作人員告訴你如何寫

第二 因為你申請加入這樣的協會是必須的 因為你是保險代理

第三 也可以問下你的總部

第四 一般總部都有說明

第五 紅頭文件專屬於中央 而地方沒有這樣的說法

第六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⑷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設立

項目: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2、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3、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4、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6、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8、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9、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10、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2、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3、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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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中介怎麼設立分支機構

項目: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2、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3、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4、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6、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8、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9、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10、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2、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3、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⑹ 保險代理機構是依據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一)合夥企業;(二)有限責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第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第十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第十三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二)內控制度健全;(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第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第十九條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二十條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第二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第二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清算方案;(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四)許可證原件。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第二十七條許可證應當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第二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二)許可證原件;(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第二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第三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三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第二節變更和終止第三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二)變更組織形式的。第三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四)實施方案;(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三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一)名稱變更的;(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第三十七條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一)名稱變更的;(二)經營場所變更的。第三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第三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第四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一)變更名稱的;(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第四十二條因合並、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准;因合並、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並、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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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代理分公司開辦

分支機構設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開業驗收
第二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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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公司營業部允許和跨地域注冊的代理簽訂代理協議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因為保險營銷員是與當地保險公司(或分公司)簽訂的代理合同,而該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經營區域范圍是受限制的。而且《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所以跨公司進行代理是更加不行的。
在實際操作中會考慮到「客戶流動性」的問題,如果客戶人在深圳,但是在「保單簽署地」上寫著「廣州」,工作地點和居住地點也寫著「廣州」,那麼保險公司就會默認為「這是廣州的客戶」。
另外現在保險行業都是「非現金」交易,在進行客戶授權扣款時一般是扣不到「外地」賬戶的保費的,所以此客戶還要提供「廣州」的賬戶,才能交首期保費。然後做「賬戶變更」,改成「深圳」的賬戶,作為以後續期保費的扣費賬戶。
跨公司代理產品對於保險公司營銷員是不可以的,但是保險代理公司可以實現,如果有客戶購買需求的話,交給代理公司來做就可以了。
總之,異地保單的簽署是可以實現的,但是手續繁瑣;跨公司代理產品是絕對不可以的(代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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