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合同中商品的價格問題
你說的情況對你姐更有利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根據該條的規定,你們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拒絕支付過高的價格,另外,最好是通過錄音的方式,將對方對價格的承認錄制下來,以便以後作為證據使用。
㈡ 開加盟店是不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 自己進的貨能賣嗎
開加盟店只能按照總店的規定賣東西,自己進的貨不能賣。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
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2)加盟供貨價格合同沒有明確擴展閱讀:
加盟店的特徵:
1、向超級市場和便民店分流發展。如菜市場、糧店、雜貨店、煤炭商店等分別歸入超級市場或便民店。這種發展改變了這些專業商店的性質,使之成為以食品為主的綜合經營的商店的一部分。
2、向規模化大店發展。這些加盟店通過改建、擴建、再建,成為與百貨公司相匹配的商廈。經營內容除保持一定的專業特色外,更具有百貨公司的特點,如上海南京路和北京西單、王府井的許多專業商店就已改造成這樣的商廈。
3、通過對一類或一種商品進行升級換代,通過挖掘、發揚和創新傳統經營特色和服務特色,提高商品適合消費者特定需求的專有程度,並引入連鎖經營機制,廣開加盟店,形成加盟店、加盟店規模經營的態勢。可以說,第三種發展模式代表了我國加盟店發展的基本方向,極具發展潛力。
㈢ 加盟店談合同的時候要注意什麼進貨折扣一般能談嗎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不過在正式簽合同前最好能咨詢一下律師。
㈣ 購買的貨物(材料),先不確定具體價格,能簽訂合同嗎,簽訂完合同先供貨,供完貨再簽訂價格
個人覺得,無論你是賣方還是買方,這樣的合同都不應該簽。因為貨物品種、質量、數量和價格,是供貨合同的主要內容,等供完貨若是賣方漫天要價買方不願、買方坐地還錢賣方又不願,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事,恐怕用司法權都難以判得清,這是糾紛的根源。即使不能准確約定價格,至少也應約定比如執行落地市場市價或約定個價格範圍。個人理解,供你參考。
㈤ 服裝代理商在加盟商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供貨合同給加盟商供貨,加盟商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索賠
根據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違約責任低於實際損失 可以請求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㈥ 我和一家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公司說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但是合同里沒有明確寫著這些
您好你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公司保留合同
㈦ 供貨商在成交後(沒有簽合同,只有供貨單)私自提高價格算價格欺詐嗎
沒有合同限定,沒有具體的,這種文件規定的話不算欺詐。
㈧ 供貨商在合同里沒有註明供貨日期並遲遲不能供貨
連供貨日期都沒有,那你簽訂的是什麼合同啊?
開玩笑。
㈨ 與公司簽訂供貨合同沒有明確份額
這都要自己提高自己的學習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