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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對賭協議

發布時間: 2022-05-16 08:38:50

『壹』 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通俗點

一、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對賭協議合法嗎
1、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
2、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2)如果投資者必須選擇融資對象作為對賭對象的,該對賭條款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選擇目標公司管理層作為對賭對象是比較不錯的選擇,既可以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其中的股權激勵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調動目標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進而促進目標公司業績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終實現對賭雙方雙贏局面。
2、關於對賭回購條款的設置
為了日後該條款的可執行性,建議投資者在投資前就該回購條款作出相關安排: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與公司簽署附生效條件的收購協議,並且其他股東應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認購權,對前述事項做好相關的公證工作。
3、不要和國資股權進行對賭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股權的轉讓需要報國資委批准,並且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資產評估,手續繁雜,因此,不建議和國資股權進行對賭。
4、對賭邊界的約定
PE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後,往往會派自己的線眼到目標公司去,那麼這個邊界如何約定才能保證彼此利益最大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PE是否需要委派董事或者高管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管?
(2)在股權轉債權的情形下,是不建議存在PE委派其他人員對目標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管控或者干預的。
5、設定對賭終止的條款
在簽署對賭協議時,建議投融資雙方都應當考慮設置合理的對賭終止條款,即約定在特定事項發生或者合作主體一方出現特定行為的時候或者直接設定對賭協議有效期,一旦滿足約定條件,則對賭協議自動終止。譬如,在目標公司面臨上市、新三板、兼並重組時,對賭協議終止,或者約定限制投資方向目標公司所處行業領域內的其他競爭對手轉讓股份的條款,並根據這類情況做出相應的違約條款設置等等。
6、爭議解決
建議對賭協議的爭議解決方式優先選擇仲裁,主要是仲裁一般以處理復雜的經濟案件居多,經驗豐富,其次,仲裁是一裁終局,耗費的時間較短、成本較低。

『貳』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我會用最直白的語言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對賭協議說白了,就是為保證“”投資方“”投資的企業不論經營狀況好壞都能獲得收益的協議。

在任何情況下,投資方都能得利,一定是以融資方發生損失達成的,因為利益不會憑空出來。既然如此,為什麼融資的方願意接受呢?

這就是我在上面講的第二種情況,融資一方對業績非常有信心,所以才會欠下對自己不利的對賭協議。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基於意思自治,法院是承認對賭協議的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並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六條規定:“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叄』 有一部分加盟商不願意接公司的對賭協議,有什麼辦法能讓他們自願對賭

摘要 對賭協議肯定是為了提高加盟商的業務能力和業績,當然如果加盟商達到了業績,那可以實現雙贏,所以要讓利,或者對願意做對賭的加盟商前幾家有一些特權,這樣就會瓦解加盟商的集體抵抗對賭。

『肆』 對賭協議是什麼


【法律分析】
「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而進行調整的協議。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二條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

『伍』 少兒編程教育機構加盟能做線下教育嗎

1、做得好的加盟商。(極少數)對於總部來說,無非是免費招聘一個線下推廣員。通常是學費提成模式。另外一種方式是線下培訓機構加盟。這種即使做起來,最終發現,創業還是靠自己,所以多於加盟商來說,以傳統加盟來啟動這個項目投產比很低。
2、大多數還是成為了炮灰。實際情況是,因為客觀市場因素和創業者真正創業能力等綜合原因,最終不少加盟商都將面臨倒閉的境地。
3、教育是高度非標准化和長鏈條服務,沒有一定實際沉底是做不好教育的,而互聯網少兒編程公司都是近幾年成立的,特別是拿了投資的,大多數都有對賭協議,資本求快,教育求穩,所以,很容易兩者沖突,而這種沖突背後的接盤俠,大多數是這場泡沫的投機資本機構和缺乏獨立自考能力的小白加盟商。

『陸』 簡單解釋對賭協議

我們都知道,「賭博」這個行為,我國法律是禁止的,而「對賭」這個詞聽上去和「賭博」有些類似,但實際上二者是有著千差萬別的,雖然對賭也有著很高的風險性,但目前法律並沒有禁止「對賭」行為,影視圈中就存在著很多這種對賭行為,近日炒得比較火熱的就是某知名導演對賭失敗,列為被執行人的案例。

下面我就介紹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導演高某與皮某、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共同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高某實為此影視發展公司的股東,協議約定,皮某以3000萬元認繳影視公司增資,對應股權比例為8.57%,但導演高某要確保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在第二年能夠完成上市的目標。協議還約定,如果未能在協議限定的期間內上市,則皮某有權要求高某按照10%年化利率收購皮某所持有的影視公司的全部股權,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違約金條款。最終高某與影視文化發展公司並沒有完成上市目標。

暫且拋開這個案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對賭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對賭呢?先舉個例子來說明,你有一個炸雞店,你還想再開一家炸雞店,但是資金不夠,買不起第二家店面,這時有人出資10萬塊錢買下店面,讓你開第二個炸雞店,約定年年分紅20%,如果達不到20%的分紅目標,你的第一家炸雞店也要歸出資人所有,這種情形其實就是一種對賭。

關於對賭協議的概念,《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明確的定義,其規定,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也就是說,對賭其實就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達成的一個類似「賭約」的協議,簽訂這種對賭協議,一方面有利於激勵融資方盡快達到協議約定的目標,一方面有利於保護投資方的利益,有著激勵和保護的雙重作用。

在司法實踐當中,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不外乎以下幾種形式,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目前來說並沒有針對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作為參考依據,只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對賭協議的履行規定了一些處理規則,這也成為審理對賭案件的裁判規則,讓我們來看一下:

一、由於對賭協議通常發生在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屬於公司法的規范范圍,同時對賭協議又屬於一種合同的關系,要受合同法的約束,故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既要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形式,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這種形式的對賭協議審判原則相對簡單,原則上都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的無效事由。

三、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模式,《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與公司對賭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根據《公司法》中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綜合的進行個案的考慮與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析到這里,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知名導演高某的案例,高某實為影視公司的股東,握有影視公司的股份,皮某與高某之間的對賭協議明顯屬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這種形式,除了存在法定無效事由外,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皮某、高某要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去履行,遺憾的是,最終高某對賭失敗了,沒有達到協議規定的讓公司上市的目標,那麼就應該按照對賭協議內容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簽訂的協議,高某需要將皮某投資的錢予以歸還,並且支付違約金,以及年化10%的利息。

對賭其實就像一場人生博弈,對於投資方來說要評估投資對象的發展潛力,發展預期等等,否則一旦所投資的主體失利且沒有其餘財產可供執行,投資方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護,而對於融資方來說,就要更加小心謹慎的評估自己能力,把各種可能性都考慮清楚後,再決定要不要真正的「賭一把」。

『柒』 什麼是對賭協議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算是賭博的一種嗎

對賭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不是賭博的一種。個人之間對賭不存在惡意磋商、欺瞞或者無其他法定無效情形的,那麼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對賭協議相當於兩個人簽訂的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存在違法現象,那麼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捌』 對賭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是否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具體可以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玖』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意思

對賭是一個金融學術語,全稱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為確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

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華工公司與揚鍛公司股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是各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所特別設立的保護投資者利益條款,並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具備履行的可能性且不會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亦不會構成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違反。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