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淘寶抄襲別人的店鋪裝修會受到處罰嗎
抄襲別人的店鋪裝修,如果別人沒有發現,不進行投訴不會受到處罰;如果別人沒有辦法這個證明對裝修具有所有權,也不會受到處罰。實際上能被你抄襲為你所用,這個裝修應當不是淘寶設計師模板,被投訴和處罰的概率幾乎不存在。
㈡ 對於火鍋店裝修風格被抄襲一事,鄭愷是如何回應的
近日,鄭愷開了一家火鍋店引發了眾多網友的討論,這是鄭愷繼與苗苗公布結婚後的又一件好事,但是鄭愷的火鍋店如今卻受到了抄襲別的火鍋店的質疑,這件事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是在7月18日晚,四川成都吼堂老火鍋店發表言論稱:“新開的火鳳祥鮮貨火鍋店內裝修風格疑似抄襲他們的火鍋店,其設計風格、裝修細節、產品的裝盤、軟裝都和他們的火鍋高度相似。”對此,鄭愷在微博上發出了一句話:“如有侵權,立即整改,絕不姑息。”被網友們認為是對此事的回應。但是在鄭愷發出此言論的當晚,被抄襲者又發布了一篇言論,稱:“雖然曾數次通過不同渠道聯系鄭愷先生,但很遺憾,我方至今仍未收到鄭愷先生一方對於涉嫌抄襲“吼堂老火鍋”一事的直接回復。但在微博上看到了鄭愷先生的最新表態,很高興在“保護原創,拒絕抄襲”這件事上,我們和鄭愷先生的立場是一致的,我們對鄭愷先生的表態表示贊賞。"
㈢ 新開淘寶店,加盟了一個公司,他們幫我裝修上架,給了200的費用,我覺得被騙了。大家幫幫忙看看
第一裝修上架,除非是定製化設計裝修,如果單純只是購買模板的話專業版本的不需要這么多錢的,價格確實是在30-50之間,本人已有網店,全程自己動手,這個收費還算合理
寶貝上架維護這些確實成本稍微高一點,寶貝上架考慮的因素比較多,包括詳情頁設計製作比較費心,至於後面的什麼培訓加盟什麼的很顯然這是在套路了,訂單滿多少筆返佣,明顯是在挖掘剩餘價值,畫大餅啊
㈣ 天貓淘寶店鋪裝修被抄襲能投訴嗎
天下設計一大抄,沒辦法,
㈤ 加盟一個店 給了加盟費 人家過來幫你裝修店面是不是 還要另外 給裝修費嗎、
如果加盟費中沒有包含這些費用是應該付的
㈥ 剛開始說的加盟火鍋店!加盟商來看了也同意了!最後裝修中期突然反悔了!因為還沒有簽合同!現在怎麼辦
剛開始說加盟某個店,加盟商也來看了,也同意在裝修途中突然反悔,你可以直接問清楚到底是什麼原因?然後想方設法解決就可以了。
㈦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我開了一個加盟店,公司把店面的裝修交給第三方,後來打了兩次給裝修公司,一第一次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你將裝修事項承包給裝修公司,裝修費自然應該給裝修公司,雖然後來裝修公司將裝修事項讓第三方個人實際進行施工,但對你負責的還是裝修公司!如果你和第三方實際施工人沒有從新訂立裝修合同,當時就將裝修款又打了一次給個人的話,個人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你可以要求返還,但是如果裝修公司出具了書面證明材料,讓你將裝修款直接打給第三方個人,並且同時承諾時候會將打給公司的錢退還的話,你就可以舉出要求裝修公司返還,無需再追究第三方個人的責任!從另一個角度講,也可以認定裝修公司沒有履行合同,而是和第三方個人簽訂裝修合同並且施工完畢,這種思路你也可以要求裝修公司返還!
㈧ 鄭愷火鍋店被指抄襲,裝修風格一樣就算抄襲嗎
最近鄭愷開了一家火鍋店叫火鳳祥,剛開業不久就被一家叫吼堂老火鍋的火鍋店發表聲明被指抄襲。內容大概是指火鳳祥的設計風格、店面裝修等和吼堂幾乎一模一樣,火鳳祥抄襲了吼堂老火鍋。從吼堂老火鍋在網上放出的火鳳祥店內裝修和吼堂老火鍋的店內裝修對比圖來看,真的是差不多的風格和裝修。如果吼堂老火鍋沒有申請裝修設計之類的版權,裝修風格雷同或許問題還不至於很大,就是裝修風格撞同款了。但是,吼堂老火鍋負責人在網上放出了裝修設計的版權證明,這說明吼堂老火鍋的裝修設計是有版權保護的,這可以說算是抄襲了。也有人會說,平時的火鍋店裝修都差不多,維權不維權的哪裡有這么重要。其實注重原創和版權一直是大家容易忽略的地方。前些陣子我也看到了國內某市的酒吧設計裝修和國外某音樂節的場外裝修也雷同了,但是大家吐槽更多的是國內的創新力度不行,老喜歡拿國外的創意改改然後變成自己的東西。希望在此事件上大家也要重視原創和維權,不要老是有抄襲之類的標簽掛在身上了。
㈨ 模仿別人的店面裝修會違法嗎
模仿別人的店面裝修會違法。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市場經營者使用的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等均可能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即使經營者使用的商標不足以造成市場混淆,但如果其使用的裝潢等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亦可構成不正當競爭。
(9)抄襲加盟店的裝修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