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p2p总公司涉嫌非吸,加盟商有什么责任加盟商只有投资业务
加盟商也是懵逼的受害者,按道理也是需要受法律保护的。
Ⅱ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问题
1.看品牌价值
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品牌不再指单一的自身影响力,更多的代表着一个企业的文化内涵和经营理念。在选择品牌时,文化内涵决定了一个企业能不能有着长远的发展,因此在选择品牌火锅加盟时,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后的文化价值。例如:人文关怀、经营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实际运营
通过对比检索出来的词条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在的宣传大都相近,用“门槛低、回报高”“在XXX平台被推荐了几百万次”等标题吸引关注,抓住了创业者想急于证明自己的心理,让投资者头脑一热的加盟。可在这看似华丽的背后,公司可能存在着运营漏洞,所以我们必须要实地考察检验品牌的真实运营状况,避免盲从。
3.看总部的扶植
对于新手加盟商来说,总部就是他们的领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时,总部的扶植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会给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烦。一定要记得,开店初期、中期、后期的扶植都是我们要去了解和询问的
补充,现在很多人(外行人)说加盟没有什么意义,不推荐加盟。但是开店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有一家持续红火的火锅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没什么经验,不是餐饮行业的大佬,开店风险至少提高50%以上,这样就是拿着一家店的失败去交学费。加盟则不一样,因为它有总部作为强大的后盾,品牌方成熟的经营体系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可以为其遮风挡雨。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静下心来对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Ⅲ 加盟店关闭拖欠货款总部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加盟店都是独立法人,总部只是授权经验他们的项目而已,所以一般只能对法人提起诉讼
Ⅳ 朋友开了一家食品加盟店现在提供的原料出问题了 公司该承担责任吗
应该,产品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若特别严重要先给客户稳定情绪能够给予多一点补偿,一点点的重新让客户走到你身边。原料有问题直接去找厂家,厂家也会调查明白后给予退货的,运费也是厂家负责的。放心有错就及时改正。
Ⅳ 总店不需要承担加盟店的任何责任,需要预备哪些材料
建议你先看一看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Ⅵ 加盟店的法律责任
你好,如果加盟店系注册成立的公司,那么属于独立的法人,否则加盟店只是公司的一个部门,有公司承担所有的责任和义务。
Ⅶ 我想问一下销售方面关于规定加盟商的规定的目的以及职责
以我对近来市场的了解,连锁经营已经成为发展中期珠宝企业未来规划的重点项目。很多业内做加工生产的珠宝企业有意向发展品牌及连锁加盟。各大行内外媒体上关于加盟招募的信息日渐泛滥。
关于此类问题,实际笔者也不能一言定论,珠宝行业的大部分加盟总部严格说来并不成熟,人员配置及相关的操作流程、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合作方式未尽规范,行业内外、总部与加盟商之间信息渠道不流通等一系列问题也渐渐突显。却道是“问题是存在的,但生意是不能不做的”。据珠宝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点及目前珠宝行业自身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几点意见仅供朋友参考。
调整自身心态以接受新的经营、管理、合作理念笔者以为加盟商最需要了解的一点是“特许连锁经营”被称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是为什么?
作为一个优秀的品牌加盟部,它的市场品牌效应、对该行业零售市场的熟悉了解、经营管理零售店的经验、市场零售策划营销经验等是为加盟商所依赖生存之本。也只有加盟具备了以上条件的总部,加盟商才能在未来的加盟道路上走稳,在经营的同时规避风险、赚取利润。但同时,选择了此类总部,由于其已经形成强大的经营管理体系、独特的品牌特色及服务、经营特色。其对加盟商也必然有诸多限制和要求,许多经营模式可能不由得加盟商自由发挥,又如统一的标价、促销活动、加盟商及店员培训、市场督导管理、经营合同违背的资金处罚等等。
当然在加盟商加盟总部之前,此类细节问题应由总部预先向加盟商提出,使之接受以避免往后产生纠纷。
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了解资金投入需求
投资一家珠宝店需准备一笔不小的资金,依目前特许加盟主在购买特许权时需要的资金各不相同,加盟商可依自身财务状况结合特许条件要求来进行选择。各因经营产品不同而投资多少不同。
开店的投资金额包括了购买设备、装潢、初期人事开销、房屋租押金、初期进料以及加盟金、保证金等等。有些总部会在设备、投资方式、保证金等方面做适度的规划,让加盟商能减轻负担,如此加盟商的负担可降到最低,当然,这全视各总部的策略而定。因此加盟商需多向各总部相关负责人咨询总部在投入资金方面的需要及支持以确定自身财务是否合适。
评估总部品牌知名度、预测未来所占市场份额有了知名度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良好的形象,获得消费者的信赖,让加盟者一开店就能吸引顾客的目光,使得顾客源源不绝,创造销售上的佳绩。
虽然说调查事宜一般由总部进行,但在于珠宝行业总部总体素质不高,部分总部市场操作人员唯恐加盟商不加盟,根本无视加盟商的利益。因此建议加盟商在评估总部时,应自行调查该珠宝品牌在目标消费者心目中知名度如何,当地市场的面包有多大、预测该品牌进驻当地后是否为当地消费者所接受?寻找能够区分于当地市场的品牌加盟。因为珠宝企业的一些瓶颈,以及过去该品牌的合作者违操作规范经营致使该品牌在当地信誉度不高,或将会受到当地已有品牌的强力压制等等。
从总部的产品类型、产品诉求,服务特色、整体形象、企业文化等等来分析该品牌的各方面是否能为当地消费者所认可和接受、是否能与当地品牌有所市场区分、形成一定的竞争性。
有些企业其加工、生产之经验及行业内信誉度的确无可挑剔,但在并未进行前期品牌投入,也未在消费者市场建立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往往只进行前期的部分策划比如形象设计等方面,其在考虑快速回收成本的情况下,往往在建立一两家形象店之后就开放特许加盟,本身知名度非常贫乏的时候,新加入的加盟店就如同开一间全新品牌店的情况之下艰苦作战。在加盟商的经营状况达不到加盟商期望值时,也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在挑选总部时,应先评估该品牌知名度的状况,不能茫目听信一面之辞。有些珠宝企业做加盟自己心里根本没底,单纯跟风,根本无心真正顾及加盟商的利益。因此加盟商必须自己把好关,从总部整体素质及信誉度等各方面来对总部进行评估。
总部特许连锁的经验、相关人员能力素质如何连锁经营是在将成功的经验快速复制,因此总部就必须有足够的开店、设店及门店营运成功的经验,才能足以让加盟主分享。加盟主在审查总部相关说明时,必须有总部提供的足够的数据支持,比如总部的加盟流程规范、对合作者的经营要求、与其它加盟商合作的一些数据等。
有条件的加盟商可多考察对方,并了解各珠宝企业总部加盟部操作情况、负责人相关情况。可向总部要一些合作者的联系方式,与具体合作者取得了解,从第三方了解对方合作情况、经营合作方式及利润状况等。特别要注意了解的是总部给予加盟商的支持与相关限制,结合加盟商自身的情况来分析合作前景。
总部的功能在于提供各单店及加盟主强有力的后盾。无论在商品、营销、现场操作,都能发挥强大的力量。因此,总部是否有足够的人力及能力,就成为合作是否成功的重要依据。加盟总部须在经营软件、辅导人员的素质、总部人员任职的长短、及企划活动力是否周详等方面来评估未来总部所扮演的角色及对各加盟主的影响及控制能力。
因此加盟商考察总部时,总部加盟一块的具体负责、操作人员的多少、总体素质、加盟负责人等都应列入考察范围;在和负责加盟人员交流时,多提问题、多了解总部及相关事宜以便掌握更详细的资料,使考察工作进行得更彻底。依笔者对各珠宝公司的了解,大致给诸位一个可衡量的范围:一个总部在负责为加盟商服务、品牌策划方面的人员应有十名左右。若是该品牌有加盟店100家左右,则应有3名以上的开店指导人员(此类人员是常年在外负责开店指导、现场督导、店主、店员的培训工作等的);5名以上的策划人员,一方面负责总体的品牌策划,另一方面根据各加盟店经营需求策划当地营销等活动;另有业务拓展部,专门负责加盟店业务的拓展工作。其外配套相关人员还应有市场调研、信息调查、物流配送等。
作为总部就是要让加盟商在经营的同时少操心,定期地对加盟店进行技术、经营、操作等指导,并对整个市场动态信息掌握透彻,以便及时作出市场应对。主要是目前的珠宝企业自身并没有将加盟的定位放在为加盟商服务上,根本没有此类意识。若加盟商去到一家总部,加盟负责方面人员只有一二位,可想而知,在加盟此总部之后的加盟商要面对的,并不是所期望的经营道路了。
总部制度规范是否有书面详细说明
加盟连锁之所以能成功在于加盟店的连人、连心、连店、连制度。总部应该有一套让整个连锁系统上下都遵循,能依照此制度自行运作的操作办法,以法治代替人治,才是连锁是否成功的关键。总部加盟方面应具备基本作业标准。加盟商签写合约之前必须先行了解以下办法:1、营业管理系统及执法办法;2、加盟店的支持系统,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3、钱财收银的管理办法;4、顾客组织及管理办法;5、订单流程管理系统;6、持续且分阶段的教育训练。加盟系统完善的总部是应该具有以上办法的。
从加盟商和总部签了意向协议书后,加盟商应该在什么时间做什么样的工作,总部都应该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而且一切都必须书面化。这样能够帮助加盟商在进入一个陌生的领域里去开拓事业的时候,解决很多前期运作中的困难。
其外还有品牌的可发展性及总部长期经营的稳定性,甚至于该总部的内部管理模式、管理者性格诸如此类因素都是加盟商可纳入考虑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经营经验的零售商只想加盟一个品牌而不需要总部过多干涉的情况。如何选择总部,全看各加盟商自身的需要了。加盟商在加盟之前就必须了解到加盟的得与失。加盟的目的是使你创业及经营之路走得更顺利,但怎么走还是看自己,若只想加盟便一切靠盟主,自己不下功夫,那是很难做好的。
Ⅷ 总部跑路加盟商负什么责任
这两个应该属于诈骗吧,所以说在这个时候你可以选择报警来处理别的,恐怕没有什么办法。
Ⅸ 什么是加盟商他有什么法律责任
加盟商是指在 连锁加盟的模式下,接受总部的品牌与技术指导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称为特许经营,加盟商是被特许经营的一方,其应当根据与特许人的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和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