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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店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 2025-08-28 07:54:38

⑴ 连锁的法律法规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⑵ 法律:连琐店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企业

你好,连锁分直营和加盟两种。直营就是总公司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管理很多个小的连锁企业,企业之间资本相互不独立,都属于总公司资本,经营管理也比较集中统一,连锁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有总部规章制度约束,很多个连锁企业形成一个大的法律主体;加盟就是个人进行一定规模投资,和总部签订联营合同,双方只受联营契约约束,合同之外,每个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不属于总部,形式上比较松散,像很多温州生产打火机、灯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属于这种,一般规模都比较小。两种连锁企业并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条件,经总部特许,可以由直营转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转为直营店~不懂的话,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绍~~~~~比较长哈

一、连锁店的基本定义——连锁店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特许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众多小规模的、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总部的组织领导下,采取共同的经营方针、一致的营销行动,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联合

二、连锁店的分类—— 连锁店可分为直营连锁(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和特许加盟连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的组成的连锁体系)。后者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 连锁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发、零售等行业,以至饮食及服务行业都可以连锁式策略经营。

三、加盟连锁法律关系分析

加盟连锁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认清其间的法律关系是分析其法律责任的基础。加盟连锁经营在法律上属于联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那加盟连锁属于那一种联营呢?下面就此逐一进行分析:

1、加盟连锁不是法人型联营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人型联营的各方应共同组建新经济实体,该经济实体一般应具备法人资格。而连锁加盟各方并未组建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经营。法人型联营在现行公司体制下已经上升成为一种股权合作关系(即股东关系)而不是经营合作了。加盟连锁经营明显不属于这种联营模式。

2、加盟连锁不是合伙型联营

不属于法人型联营,那是否属于合伙型联营呢?加盟连锁需要特许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术,培训,有些还提供设备、、材料,加盟店在特许方指导下开展经营,有些特许合同还约定特许方有权参与加盟店分红。从这些形式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公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但深入一分析,实际上并不符合:首先,双方实际上没有共同出资。虽说特许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在内的经营资源,但这些资源的最终权属还是归特许方,加盟方只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使用权,即这些经营资源的权属未发生变化。其次,双方也未共担风险。虽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许方参与分红的约定,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特许方对加盟店的债务不承担加责任,这就不是共担风险。

另外,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后,这种联营方式已经纳入合伙企业范畴,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经营主体了。因此,加盟连锁也不属于合伙型联营这种形式。

3、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

排除了以上两种联营模式,加盟连锁这种联营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约型联营了。契约型联营是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作,但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加盟连锁的这些特征也正符合契约型联营的要求。

四、连锁企业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连锁经营的突出优势在于顾客只需在任一连锁店签约,就可以享受全部连锁店的服务,这就及大地方便了顾客,也促进了连锁经营的迅速发展。但是,如果顾客在签约后,与连锁店发生有关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解约等方面的纠纷,也就是合同上的纠纷,该找谁去处理呢,特别是与非签约店发生的纠纷?

1、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虽各连锁店在门面装修、标志标牌、员工着装上都是一致的,服务标准也一样,会给顾客“一家人”的感觉。但是,从法律上讲,它们各自有营业执照,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2、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

前面说过各加盟店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基于共同加盟某一业务而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为互相为其他连锁店的顾客提供服务。顾客与某一连锁店签约后,就与签约店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非顾客签约店与顾客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五、连锁企业侵权责任依过错确定

连锁经营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侵害顾客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情形。对在加盟店发生的此类纠纷,如果顾客依法选择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是加盟店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由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连锁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责任。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⑶ 加盟店的法律性质,属于分公司、子公司、合伙关系、个体户还是其他什么性质

加盟模式在商业领域中越来越流行,但它在法律上的性质却常常令人困惑。许多人认为加盟者是独立的个体户,但实际上,加盟者更像是一个利用品牌声誉来经营的独立实体。个体户通常是指个人或家庭直接经营的简单商业实体,而加盟模式则涉及一个品牌所有者(通常是大企业)与加盟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加盟模式中,品牌所有者提供品牌、产品、服务标准、培训等,而加盟者则提供场地、员工和资金。加盟者与品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加盟者不能像子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的独立法人资格,也不能像分公司那样直接归属于品牌所有者。

因此,加盟模式更接近于合伙关系。加盟者与品牌所有者共同经营,但加盟者必须支付品牌使用费,以获取品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模式下,加盟者可以享受品牌带来的市场份额和声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加盟者通常不能直接使用品牌所有者的公司名称或商标,而只能使用特定的标识或名称。加盟者必须遵循品牌所有者制定的运营标准和规定,以确保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加盟者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以获得品牌使用许可,这与合伙关系中的投资性质相似。

尽管加盟模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吸引力,但加盟者仍需谨慎对待。加盟者需要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加盟者还应关注品牌所有者的声誉和市场表现,以确保投资回报。

总之,加盟模式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于合伙关系,但加盟者与品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加盟者需要明确自身角色,合理规划投资,以实现商业目标。

⑷ 老百姓加盟店员工是公司统一管理吗

不是。加盟店,是指该门店不直接属于公司总部,它或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为其他独立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加盟店在法律性质上与总部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它是以支付加盟费的方式参与到该公司整体品牌的运营中。老百姓加盟店员工由各个加盟店独自管理,所以老百姓加盟店员工不是公司统一管理。
老百姓加盟店条件:加盟商不能有犯罪前科,要年满18周岁的合法的自然人;认同老百姓超市公司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

⑸ 加盟在商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商事主体

加盟模式在商法上具有多种性质,具体取决于加盟主体的选择和运营方式。加盟主体可以选择独立成立公司,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方式下,加盟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加盟主体在总公司下设立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加盟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种方式下,加盟主体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而是总公司的一部分。

对于一些小型的加盟项目,如小吃店,加盟主体通常是独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属于特殊的自然人主体,虽然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商事主体,但其规模和法律地位相对有限,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不同的加盟模式对应不同的法律主体性质。独立成立公司的加盟模式使得加盟主体能够独立进行商业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设立分公司的加盟模式则使得加盟主体在法律上成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个体工商户作为另一种加盟模式,虽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由于其规模和资本限制,其法律地位和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有限。个体工商户通常适用于小型或特定类型的加盟项目,如小吃店等。

综上所述,加盟主体的法律性质因选择的加盟模式而异,不同的法律主体性质对加盟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要影响。加盟主体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加盟模式,以确保其法律地位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⑹ 加盟为什么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范围

加盟是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
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国家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
商业兴起于先商时期的商国,形成初期是以物换物的方式进行的社会活动。后来发展成为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