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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式快遞有哪些弊端

發布時間: 2021-05-25 22:53:11

⑴ 跨越速運採用的是直營模式,快遞加盟模式的弊端在哪裡

其實的吧, 加盟模式已不能適應快遞業的發展趨勢,應從根本上進行改革,加盟模式使得不少快遞企業陷入了『利潤越低、服務越差、客戶越少』的惡性循環,從進入全球500強的快遞企業來看,沒有一家實行加盟模式的企業。跨越速運的直營模式就不會有這種擔憂。

⑵ 快遞公司加盟有什麼風險

別倒閉,否則你連加盟費都收不回來。還有公司管理好不好,別丟件,別壞件,別耽誤,不然客戶打電話能把你吵死。如果一定要加盟還是找前6名加吧,其它的風險都太大。

⑶ 加盟快遞公司是否有風險

順風吧,順風好一點,我們現在就用順風,速度很快,不需要太多當然資金投入,你只要交納加盟費和和保證金就可以了,去當地的快遞公司咨詢一下,在看看是什麼行情,不要貿然的去做,辦加盟手續是在快遞公司的總部去辦,小心上當受騙啊,我也只知道這點,還想知道更多的就上各個快遞公司的網站查一下 最省資金的方法就是誠信和效率,有一個客人抓住一個,做好口碑宣傳。有一定宣傳資金可以適當做點宣傳讓人知道有這么一個公司的存在。還有收費,剛開業可以適當用減少利潤或優費來吸引客戶。有了客戶一定要好好留住,你真的好,客戶會很樂意替你免費宣傳和介紹朋友單位給你。有做好一個業務等於做好所有業務的心理。靠人與人口碑提升好過一大堆的宣傳廣告。 一般的地市級加盟費用大概需要30-50W左右吧,縣級就便宜一些,看什麼城市了。還有每個快遞公司的政策不一樣。你可以去他們公司網頁上查詢或打電話 裡面有很多,自己選擇吧。網路加盟條件 第一款 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以快遞為主要經營范圍,具有合法的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第二款 省會城市加盟網點注冊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地級城市加盟網點注冊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5萬元,縣級(含)以下城市加盟網點注冊資金不行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並有流動周轉資金人民幣10萬元以上; 第三款 加盟網點必須按照總部規定交納風險金和網路建設費等相關費用;並按時交納總部規定的各項正常費用; 第四款 營業法人必須具備中專(高中)以上學歷,有一定的管理和經營能力,具備較強的服務理念和團隊合作精神; 第五款 法人和該網點全體員工必須懂得與快遞相關的業務、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風險意識,有較強的應變能力和處理各種突發問題的能力; 第六款 各加盟網點必須具備相應的車輛、人員及使用CCES快遞信息管理系統的所有硬體設施、設備; 第七款 必須遵守總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無條件服從總部的管理; 第八款 無條件參加總部安排的各項專業培訓和會議; 加盟程序 1、 有意向加盟的公司須將自身公司經營狀況、公司狀況及派送范圍書面傳真到總部網路運營發展中心; 2、 總部網路運營發展中心向加盟方提供CCES經營的網路資料; 3、 總部網路運營發展中心將實地考察該加盟公司的具體情況; 4、 達成共識後,在上海總部簽定正式加盟協議

⑷ 直營式快遞與加盟式快遞在經營方式上有哪些區別,兩者各自具有哪些優勢

直營快遞無加盟模式,不能加盟!但是直營快遞如順豐,管理比較好
快遞加盟費或者有沒有承包費和派件費,不同快遞品牌,不同區域,不同加盟老闆,政策不同,加盟費和派件費不同,具體雙方協商!如果與快遞總部或快遞分公司簽加盟合同一般不收加盟費(因為網點分布越多越好),只收押金(風險防控),有派件費,不同區域派件補貼政策不同!區域大小不同投資大小不同!具體看怎麼做快遞,快遞行業有很多人掙到錢的,也有很多人虧本的!一定要自己熟悉了解該行業!
加盟快遞公司注意事項:1、多數民營快遞為加盟模式(除順豐、京東快遞為直營),加盟分為與區域承包人簽加盟合同和跟總部或分公司簽加盟合同;2、隔行如隔山,快遞道道很多;3、4通1達快遞公司內部管理處罰很嚴,內部管理處罰仲裁條例厚的像本書,快遞環節多,不懂吃虧多,「陷井」多,規定很細、罰款很重;4、干快遞苦、人員流動性大、素質不高、難招,不懂管理吃虧大;5、民營快遞集團總部收入主要靠罰款、賣物料和設備、網路物流等幾種;6、墊付資金大,因為大客戶都是月結;7、加盟快遞是否值得投資主要因素:快遞品牌好(全國網點全,大客戶服務有保障)、區域好(有大量淘寶客戶或企業客戶、大學、批發城)、懂快遞、會管理;8、小網點派件不掙錢(保本就不錯),網點靠收件掙錢(派件多,沒時間收件),不精打細算錢難賺;9、現在快遞公司總部之間對大客戶的價格競爭非常慘烈,小網點面對大客戶無價格優勢;10、快遞送件很苦,全年無休,每日工作在10小時以上,下班很晚(總部交件取件);

⑸ 加盟物流需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沒有合同
第二個問題是:級別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服務問題
第四個問題是:安全問題

物流快遞加盟者提供十點注意事項,作為加盟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唯有在簽約前,深入細致的了解合約內容,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希望本文所述對加盟者能有所幫助。

⑹ 加盟快遞公司的風險有哪些快遞攬

風險就是受控於快遞公司。二來加盟快遞的路線基本都是業務比較淡的。旺的地區都是快遞公司直營的。所以要先考慮攬那條線路,這條線路的業務量大概是什麼情況,別到時候連本都收不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