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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加盟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 2021-06-09 10:54:53

⑴ 加盟超市需要什麼條件

加盟超市需要的條件有:

1.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身份證復印件;

5.衛生證;

6.統一向總部采購貨物;

7.新的人員聘用。

拓展資料:

經營連鎖優勢:

第一、可以降低創業風險,增加成功機會。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統的管理訓練和營業幫助。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進貨,降低成本,保證貨源。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和規范的服務。

第五、加盟者可以減少廣告宣傳費用,達到良好的宣傳效果。

第六、加盟者較易獲得加盟總部的鋪貨支持。

第七、加盟者可以獲得連鎖總部的經銷區保護,以避免同商鋪的惡性競爭,共同對付其他競爭者,保證雙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獲得更廣泛的信息來源。

⑵ 中小型超市加盟店怎麼經營

一、了解顧客的需求 超市加盟店首先了解店面周邊顧客的需求,根據顧客的需求來配置店內的物品,價格可根據周邊環境調整。二、建立顧客關系 超市加盟店需建立好顧客人際關系,可以實行送貨上門服務,根據顧客提供的地址,然後,制訂送貨上門的時間段(可節約成本),因為,想來你店買東西的人一般途方便。還可以辦理會員卡。三、可增加一些便民項目 中小型超市加盟店屬於社區型超市,此種局限性和發展的空間不大,應該把增加經營項目列為首位目標,除了應該有的商品外,還可增加一個便民的項目,例如:可充值水電費,煤氣費等服務。四、提高新商的引進 中小連鎖超市的商品定位都是一樣的規模,一樣的布置,而這種模式正是制約和影響其在社區發展的主要問題,應該突破這種經營方式,進行統一連鎖地區劃分的經營變動使門店在不同的社區范圍內形成各自的特色格調,從而成為社區內的小型購物中心。五、提升顧客的消費次數 固定的消費群體以及固定的消費使得顧客已經形成一種潛在的消費時間段,例如有部分人喜歡在周日進行統一購買有些顧客喜歡在周三進行購買等等,那麼就要突破這種消費的模型,使周圍的消費者變每周一次為兩次,這樣就要前邊兩項的支持和配合才能把消費者吸引進來。

⑶ 超市的經營模式以及盈利模式.求大神幫助

連鎖經營的三S原則: 1.簡單化(Simplification) 2.專業化(Specialization) 3.標准化(Standardization)。 連鎖經營包含: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三種類型。 「連鎖加盟」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技術授權於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時,相對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總公司,並根據加盟總公司的指導、培訓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和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同時,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或全部)由加盟者負責,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上由加盟者負責。他具備「十個統一」的特徵:即統一領導、統一商號、統一進貨、統一價格、統一服飾裝飾、統一廣告宣傳、統一經營形式、統一倉儲運輸、統一售後服務、統一管理體系。 「連鎖加盟」的魅力 1、對加盟店而言:總部提供一整套經營模式、人員培訓、商標和商譽、廣告及商品供應,降低時間與資金成本並迅速提高和擴大了知名度。消費趨勢的掌握和新產品的研發都由總部負責,快捷地掌握行業信息和銷售信息,降低了風險,從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創業成功率。 2、對總部而言:幫助年輕的創業家實踐事業理想,在減少資金和人力開拓市場的同時,有更多更快的機會擴展其業務。 3、對消費者而言:提供品質標准化、價格大眾化的商品及服務。 加盟連鎖經營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費用。 授權者是指提供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者。加盟者也稱為受許者,是指獲得授權者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使用權者。 加盟連鎖經營和單一獨自經營相比有很多優勢: 1、高成功率 連鎖經營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證明行之有效,超過90%以上的客戶在加入連鎖體系後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於連鎖經營在降低采購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降低了競爭風險,因此也取得了較高的成功率。 2、較短的學習曲線 成功的經營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時間,很少的代價學習到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與知識,可以讓自己少走很多彎路。 3、品牌優勢 加盟者可以用較小的代價分享授權者經過長期經營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譽從而有力地促進銷售,並極大地擴展自己的業務范圍。 4、規模采購優勢 統一采購可以使連鎖經營企業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增強與供應商合作的力度,擴大采購規模,提高支付和銷售的速度,降低采購成本,可以大大節約采購費用。 5、共同的廣告、促銷 連鎖經營企業可以集中資源用於廣告促銷,降低廣告促銷平均成本,有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6、專業的管理改進 授權者通過輸出自己成功的行業經營經驗和管理模式,可以幫助加盟者改進管理。 7、培訓 加盟者將經常得到來自授權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和管理能力。 8、服務支持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權者提供的綜合服務,如物流配送和售後服務,而連鎖經營體系則通過規模效應使服務更加專業化。 我的建議:看了上面的定義,我想你該對加盟連鎖有一個概念了吧。具體到實際操作上。首先你要先定義你所要成立的加盟連鎖店是什麼形式: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這三種模式決定了你對下面的加盟店管理的松緊。其中直營連鎖關系最緊密,自願連鎖最鬆散;對資金的自我投入方面,直營連鎖投入最多,自願連鎖和連鎖加盟投入較少。 決定了加盟形式,才能決定你要增加的相應投入。以你開酒樓連鎖為例,如果是直營連鎖,就需要對下屬店的人員、采購、菜品製作都要進行培訓和統一管理;如果是連鎖加盟,可減少人員這塊的投入;如果是自願連鎖,你只用提供統一的標識,統一的服裝,統一的菜品製作即可。 在設備上,直營連鎖要設立人員培訓基地、配送中心、采購基地、設備安裝等相應部門,連鎖加盟可對人員培訓這塊減少投入。 在操作上,直營連鎖就完全是你現有店的復制,從人員於是采購到製作都要操心,但這種連鎖店的風格不會和總店差得太多。加盟連鎖就差一些,而自願連鎖甚至和總店的風格背道而馳。 所以呢,你還是根據自己的實力和習慣的操作手法先進行連鎖形式的選擇,然後再進行實際的操作。而辦理相應的工商手續,反而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咨詢一下當地相應的會計公司都可辦妥。

麻煩採納,謝謝!

⑷ 便利店加盟體系的贏利模式是什麼

「雙贏」模式加盟總部(特許方)的贏利是建立在加盟店的贏利基礎之上的。加盟體系(既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的贏利模式應該是「雙贏」模式,即:加盟總部贏利+加盟店贏利=加盟體系贏利。加盟總部的利潤=加盟收入—投入成本。加盟總部的收入主要是特許經營權的使用費的收取,即加盟店每月定額或按一定比例向加盟總部上交的提成。投入成本主要包括技術輸出、管理輸出、商品輸出以及品牌風險控制所需的成本投入和必要的部分固定投入成本。加盟店的利潤=經營收入—經營成本。加盟店的經營成本主要包括進貨成本、房租水電、人員工資、遞延攤銷、稅費、管理費等,這些費用基本上是剛性的,而經營收入主要是銷售收入,其它收入很少。所以,加盟店的銷售業績是投資人最關注的事情。只有把加盟店的銷售業績與加盟總部的收入掛上鉤,才能激發雙方的積極性,不斷提高銷售業績,實現「雙贏」。因此,在總部能夠准確掌握加盟店經營業績情況下(如:加盟店所有銷售商品必須經過POS機,並經過POS機收款銷售),最好採取銷售提成的辦法來分配利益。按銷售提成分配利益的模式是當前國大36524總部收取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主要形式。這種利益分配模式是建立在公平、合理、效益的基礎之上。公平是要雙方贏利,而不是特許方贏利,加盟方虧損,或加盟方贏利,特許方虧損;合理是要按雙方投入的多少和責任的大小確定合理的提成比例;效益是店鋪要有盈利,總部要有效率,使加盟體系利潤最大化,使雙方收益最大化。

⑸ 想開家超市或便利店,是加盟好還是自己開好

超市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是再平常不過的東西了,畢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超市。隔三差五去超市逛一下,置辦一些家庭所需要的物品也成為了我們生活的一部分。超市也=也有大小之分。我們常見的小超市大部分是個人自己開的,當然也有加盟的,商品種類以一般生活用品為主;而大型的商超一般都是加盟店或者直營店,幾乎涵蓋了大部分的日常用品,種類非常齊全。

如果自己想開超市,個人認為自己開店比較好一點。首先,自己開店投入小。與加盟的超市相比,個人自己開店畢竟更省錢,加盟的超市都有加盟費,再加上設備費用和品牌等各種費用,加盟開店成本比較大。其次,不受限制。加盟的超市除了進貨渠道的限制,還有售賣價格的限制,再加上各種合同約定的限制,限制性非常大,而個人開店可以自由發揮;最後,更有干勁。加盟開店感覺還是在給別人打工,而自己開店讓人感覺是自己當老闆,自己幹事業,所以會更有激情,也更加有動力。

三、自己開店有動力。

加盟品牌店給人的感覺受還是給被人打工,而自己好像就是一個店長。自己開店感覺就完全不一樣了,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自己決定,干多干少都是給自己干,所以會更有激情和動力。

你認為開超市有必要加盟嗎?

⑹ 連鎖超市的運營模式是怎樣的

先給你來點概念,最後是我給你的建議: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franchising,用以表示一種特殊形式經營的商業。「特許」(franchise)原本為譯文,意為「關於奴隸、苦役的身份」(free from servitude),以後英文詞意一直被作為「特許」來解釋。最早在中世紀的英國,「特許權」指英國國王的特權或指國王授予某些人的特權。到了19世紀中後期,「特許權」一詞被運用到商業上,指製造商或商業公司授予批發商或零售商使用其商號、商標以及經營管理制度來批發、銷售其產品以及服務項目的權利;同時,批發商或零售商在享受這種權利的同時要盡一定的義務,受到一定的約束,雙方對取得這種特權的商業共同具有合法的經濟利益。
目前,「特許經營」在不同國家、不同組織有不同的定義。1997年,我國國內貿易部頒發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曾對商業「特許經營」作出如下定義:
特許經營指特許經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一的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的一種新的商業形態。
特許經營被稱為商業形態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農業時代的雜貨店;第二次是工業時代的百貨超市;第三次是後工業時代的連鎖——特許經營。有資料表明,國際上著名的跨國公司,70%-80%的連鎖店是通過特許經營方式建立的。國際上運用特許經營模式比較成功的有「可口可樂」、「麥當勞」、「肯德基」、「家樂福」等。
特許經營是一種新的現代商業運營組織方式。它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它利用知識產權的轉讓,充分調動了一切有利的資本並將其實現了最優化的組合。

特許經營的定義為: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因此也稱之為特許連鎖。

合作、動力和團隊精神是特許經營成功的重要構件。這些東西主要不是來自法律協議,而是來自倫理道德的交往、強有力的領導和一方對另一方目標的尊重。

事實上,特許者與受許者之間的關系常常象婚姻,這是由於雙方這種合作關系的長期特性和雙方相互依存的緣故。特許者與受許者關系達到最佳狀態,也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目標。要達到這一目標,受許者必須成熟、客觀、執著,另一方面,特許者在與其受許者打交道中必須有耐心、公正和始終如一。

連鎖經營的三S原則:
1.簡單化(Simplification)
2.專業化(Specialization)
3.標准化(Standardization)。
連鎖經營包含: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三種類型。
「連鎖加盟」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技術授權於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時,相對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總公司,並根據加盟總公司的指導、培訓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和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同時,加盟店設立,所需資金大部份(或全部)由加盟者負責,加盟店所需人員原則上由加盟者負責。他具備「十個統一」的特徵:即統一領導、統一商號、統一進貨、統一價格、統一服飾裝飾、統一廣告宣傳、統一經營形式、統一倉儲運輸、統一售後服務、統一管理體系。

「連鎖加盟」的魅力
1、對加盟店而言:總部提供一整套經營模式、人員培訓、商標和商譽、廣告及商品供應,降低時間與資金成本並迅速提高和擴大了知名度。消費趨勢的掌握和新產品的研發都由總部負責,快捷地掌握行業信息和銷售信息,降低了風險,從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創業成功率。
2、對總部而言:幫助年輕的創業家實踐事業理想,在減少資金和人力開拓市場的同時,有更多更快的機會擴展其業務。
3、對消費者而言:提供品質標准化、價格大眾化的商品及服務。

加盟連鎖經營是指授權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規定在授權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授權者支付費用。

授權者是指提供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者。加盟者也稱為受許者,是指獲得授權者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使用權者。

加盟連鎖經營和單一獨自經營相比有很多優勢:
1、高成功率
連鎖經營已經在世界范圍內被證明行之有效,超過90%以上的客戶在加入連鎖體系後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於連鎖經營在降低采購成本、銷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時,提高了企業的品牌形象和信譽,降低了競爭風險,因此也取得了較高的成功率。
2、較短的學習曲線
成功的經營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時間,很少的代價學習到成功的經營管理經驗與知識,可以讓自己少走很多彎路。
3、品牌優勢
加盟者可以用較小的代價分享授權者經過長期經營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譽從而有力地促進銷售,並極大地擴展自己的業務范圍。
4、規模采購優勢
統一采購可以使連鎖經營企業享受大批量購買的優惠,增強與供應商合作的力度,擴大采購規模,提高支付和銷售的速度,降低采購成本,可以大大節約采購費用。
5、共同的廣告、促銷
連鎖經營企業可以集中資源用於廣告促銷,降低廣告促銷平均成本,有利於連鎖企業樹立品牌形象。
6、專業的管理改進
授權者通過輸出自己成功的行業經營經驗和管理模式,可以幫助加盟者改進管理。
7、培訓
加盟者將經常得到來自授權者的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自己的經營和管理能力。
8、服務支持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權者提供的綜合服務,如物流配送和售後服務,而連鎖經營體系則通過規模效應使服務更加專業化。

我的建議:看了上面的定義,我想你該對加盟連鎖有一個概念了吧。具體到實際操作上。首先你要先定義你所要成立的加盟連鎖店是什麼形式: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願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這三種模式決定了你對下面的加盟店管理的松緊。其中直營連鎖關系最緊密,自願連鎖最鬆散;對資金的自我投入方面,直營連鎖投入最多,自願連鎖和連鎖加盟投入較少。
決定了加盟形式,才能決定你要增加的相應投入。以你開酒樓連鎖為例,如果是直營連鎖,就需要對下屬店的人員、采購、菜品製作都要進行培訓和統一管理;如果是連鎖加盟,可減少人員這塊的投入;如果是自願連鎖,你只用提供統一的標識,統一的服裝,統一的菜品製作即可。
在設備上,直營連鎖要設立人員培訓基地、配送中心、采購基地、設備安裝等相應部門,連鎖加盟可對人員培訓這塊減少投入。
在操作上,直營連鎖就完全是你現有店的復制,從人員於是采購到製作都要操心,但這種連鎖店的風格不會和總店差得太多。加盟連鎖就差一些,而自願連鎖甚至和總店的風格背道而馳。
所以呢,你還是根據自己的實力和習慣的操作手法先進行連鎖形式的選擇,然後再進行實際的操作。而辦理相應的工商手續,反而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咨詢一下當地相應的會計公司都可辦妥。

⑺ 加盟超市優缺點

加盟連鎖店,有下列十項優點:

1) 由於總公司擁有的連鎖系統、商標、經營技術都可以直接利用,比起自己去獨創事業在時間上、資金上與精神上都減輕不少負擔。對於完全沒有生意經驗的人來說,可以減除不安,在較短的期間內入行。

2) 好的總公司,為了提高整個連鎖企業的商譽,都會隨時開發獨創性、高附加價值的商品,以產品差別化來領先競爭對手。加盟店可不必自設R&D部門,而享受到這種好感。

3) 由於總公司統籌處理促銷、進貨、乃至會計事務(有些公司還有全套的電腦會計系統提供加盟店使用)等。使加盟店能心無旁騖地專心致力於銷售的工作。

4) 加盟店由於承襲了連鎖系統的商譽,等於給顧客吃下了定心丸,對於新開張的店或是不熟悉的店都會有親切感,甚至對於新移民的加盟店主所擔心的語言障礙、種族歧視問題,都可以在同一招牌下而受到維護。

5) 如果自己創業,則商品、原材料進貨,可能都有種種困難。而加盟店因是總公司大規模生產及訂制,甚至連設備、餐桌椅、食器、雜項裝備等,都可以更便宜的買進,甚至信用貸款。

6) 開張前的職前訓練等種種裝備工作,都可由總公司獲得協助;開張後還會定期有人來做各項指導。另外如有其他私人的煩惱,也可以代為解決,如日本的連鎖企業,甚至還提供包括子女教育顧問等。

7) 自己獨創生意,如果出現競爭對手,只有孤軍奮戰來應對,加盟店則有總公司為後盾,可為支援。

8) 自行創業則必須自己決定開店場所,而自己對該地點的好壞,往往沒有信心;加盟店則可以有總公司咨詢,做立地條件評估,甚或總公司幫你找好地點。

9)由於總公司對周圍的環境隨時作市場調查,包括顧客層形態的變化,消費傾向的改變等,使得加盟店能及早採取對應措施。

10)加盟店的成功,就是總公司的成功,也等於是幫總公司拓展市場,是總公司樂見其成的。因此總公司對業績好的加盟店,還有獎勵制定與福利。

以上的十項優點,並非所有的加盟店都可以享受到,不過或多或少都具備了這些優點。

5-2 加盟連鎖的缺點

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不能夠光看其利的一面,而忽略了其弊的另一端。至於加盟連鎖店的缺點,則可歸納為下列五項:

1) 由於連鎖企業對於全體的一致性要求嚴格,加盟店如想完全獨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2) 由於合同書上已有詳細的規定,因此加盟店不太可能有自己的創意。當然加盟店可以將好的創意向總公司反映,也有被接受的可能。如日本的乳酸果地區公司,向美國總公司提議的設計就被接受。

3) 由於商品及補充配備等,都是標准化、規格化,所以貨源補充管道受限。

4) 由於合同的限制,加盟店如果想將生意轉賣給第三者,在未得到總公司同意前,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店的土地及建築物,都是加盟店自身所擁有。但通常只要原加盟者沒有繼續經營的意願,而一切又遵守合同上的規定時,總公司也希望換一位經營意願高的新加盟店主。

5) 即使在合同終了之後,如果是從事類似的商業活動,仍是有若乾的限制。

了解加盟店的特質及其優缺點後,還要認清自己的情況、合同的內容,乃至合同背後的營運面所可能產生的種種問題。畢竟加盟連鎖事業是基於相互利益的獲得而組成的一種行銷方式,除了對其特質、優缺點的認識外,雙方必須做相互的溝通與了解,進而合作無間,互助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