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商訴訟如何才能更好的維權
商業特許經營法律糾紛主要表現有三種:
第一、是特許經營商從事加盟欺詐,
第二、是特許商或者加盟商違反合同約定,
第三、是特許商違法從事特許經營導致合同無效。
特許經營糾紛依法解決方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加盟商要求依法撤銷合同。
因為特許商總部存在加盟欺詐行為,加盟商可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要求撤銷加盟合同。如何考察是否加盟欺詐?這里僅作簡要提醒:加盟商應首先考慮合同內容的約定,認真查看合同條款的約定,是否與總部的實際情況相符,如不相符,加盟商可以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在一年之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退還加盟費和保證金並要求賠償加盟商的損失,比如租金損失和裝修損失等。注意:要求依法撤銷合同的期限是1年,過期不侯。
第二,加盟商要求依法解除加盟合同。
在合同簽訂後,履行期間,總部收取加盟費後,拒不履行其經營指導等合同和法律義務,且總部的拒不履行主要義務已經嚴重影響到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加盟商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部分加盟費、權益金、保證金以及貨款並要求總部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損失。當然,如果加盟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已經作出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首先適用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條款。另外,加盟商如果經營不善導致虧損,雖然合同並無約定解除條款,總部也不存在違約行為,加盟商依然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還部分加盟費、保證金等,但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第三,加盟商要求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由於特許商總部不具備依法從事特許經營的條件(比如兩店一年、比如商標權等),而導致合同無效的,加盟商可以依法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總部依法退還加盟費、權益金、保證金、管理費、知識產權使用費等費用,退還貨款以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⑵ 什麼是加盟商他有什麼法律責任
加盟商是指在 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加盟在法律上稱為特許經營,加盟商是被特許經營的一方,其應當根據與特許人的合同約定開展經營活動和支付相應費用。
⑶ 加盟店違法違規,誰承擔責任
應該沒有關系,只要你們總店的經營項目合理合法,提供的產品不違反法律法規,A開的店違法亂紀自然由自己負責。
⑷ 加盟店觸犯法律誰付責任
是你的員工嗎?,你是獨立的法人嗎?如果都是那就是你了.
就是說你是個體戶還是分公司,簡單的說和你加盟的單位是什麼關系,財務這些都獨立嗎?
⑸ 加入連鎖經營的責任在哪,該承擔哪些
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訴法的解釋中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但不能理解為辦事機構或者部門。因為從法律上來講,分公司與公司駐外辦事處以及公司內的職能部門如財務部等,法律上的性質和地位是不一樣的
⑹ 總店不需要承擔加盟店的任何責任,需要預備哪些材料
建議你先看一看加盟簽約十大注意事項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
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
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⑺ 開店打了加盟店的牌子要承擔什麼責任
如果你自己開店兒你沒花加盟費的話,你打了加盟的牌子,這個是不可以的,這個是你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