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是加盟商應該起訴加盟商還是加盟商公司
加盟商與被加盟商之間是合同關系,與你關系不大。主要看你就職那個單位。
2. 被騙加盟店要怎麼維權
加盟被騙簽訂合同的,受欺詐方可以通過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受欺詐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請求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 加盟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
加盟關系還是 勞動關系 法律上是怎樣定義的 所謂加盟店,是指該門店不直接屬於公司總部,它或者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或者為其他獨立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加盟店在法律性質上與總部屬於不同的企業法人,它是以支付加盟費的方式參與到該公司整體品牌的運營中。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應當依法繳納 社會保險 費。因此,員工完全有權利要求加盟連鎖店簽訂書面合同並按規定繳納 社保 費,若企業拒絕,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一般來看,連鎖經營通常採用直營店和加盟店兩種模式。不管這兩種模式在運營管理、法律性質及員工勞動關系歸屬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認定與誰存在勞動關系,歸根結底還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勞動者到本案類似連鎖經營企業工作時,應當查明企業的經營性質,明確用工主體,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並妥善保存,以免出現類似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個體工商戶進行加盟而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同時,員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應保留好相關 證據 ,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無論是加盟轉直營還是直營轉加盟,員工的勞動關系的處理都有相關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加盟的店的產生需要自己與有關的企業簽訂一定的合同,但是並不是勞動關系,自己在運營上使用有關的 商標 進而獲得利益,但是實際的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只要按照有關的規定就可以合理的處置,所以自己要與相關的企業進行一定的協商。
4. 加盟店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加盟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當事人可以先行協商,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有關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有仲裁的可以仲裁;沒有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5. 加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一般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請求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來解決個人債務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6. 加盟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加盟合同糾紛解決的辦法有3種:第一是和解,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第二是調解,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法院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訴訟,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無法和解、調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加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