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加盟 » 加盟合同到期後公司變更內容
擴展閱讀
老廣州火鍋加盟費用 2025-06-21 00:34:37
進出口加盟流程 2025-06-21 00:27:06

加盟合同到期後公司變更內容

發布時間: 2023-05-28 00:04:39

『壹』 加盟合同里的內容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改嗎

合同本就應該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完全可以修改,沒有任何疑問。

他們提供的為格式條款,一般是很偏向他們自己一方的,即使這樣,你可以拒絕簽署,要求作出修改~

提供格式條神首仔款方格式合同得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游汪款否則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上解釋,應當作芹塵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望採納~

『貳』 加盟商經營合同到期了怎麼辦

加盟合同到期了的處理辦法:1、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的,可以與另一方協商續期,原加盟合同繼續有效;2、加盟合同到期後一方要求停止履行的,合同自然解除,加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叄』 合同公司名稱變更函內容有什麼

合手渣同 公司名稱 變更函內容包括: 1、公司名稱變更說明。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行賬號、電話等信息的說明。 2、公司業務說明。說明原簽訂的合同繼續有效,原早櫻有的業務關系和服務承諾保持不變。 3、公司的其他說明。 《 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陸薯叢定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 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 經營范圍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肆』 合同到期續簽改變合同內容

法律分析: 1、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梁禪腔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2、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襲橘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橡衫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伍』 加盟合同到期處理方式

加盟合同 到期的,合同自動解除,雙方權利義務終止,雙方也就不用再履行合同上規定的義務了,但是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予以合同續期,繼續加盟。另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債權債務 終止: (一) 債務 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 債務人 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 債權人 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 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陸』 加盟期限三年到期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特許經營合同期限通常為3年,如果在經營期限內能達到我們的各項標准要求,不違反合同規定,我們會考慮再續簽合同。續簽合同將不再另收加盟費,不再需要支付其它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