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加盟 » 隱瞞自己只是加盟商的合同有效嗎
擴展閱讀
小程序加盟代理合作 2025-06-19 03:21:30
雲福彩加盟電話 2025-06-19 02:52:26

隱瞞自己只是加盟商的合同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3-05-02 22:27:39

A.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目前,為了能夠快速開店,很多人會選擇以加盟的方式經營,如果因為加盟合同產生糾紛,應該怎麼處理?首先,要了解清楚特許人是否具有法律規定的資質和履約能力,是否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人須為合法成立的企業,有成熟的經營模式、經營體系和指導加盟方經營的能力。特許人在合同簽訂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盡到信息披露的義務,使加盟人充分了解加盟經營情況及風險。如果特許人不具備相應條件、能力,或者未盡到信息披露義務,甚至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加盟方有權撤銷或者解除合同。再次,要看合同約定內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特許方是否盡了提醒、說明、告知的義務。大多數加盟合同都採用格式條款,如果合同約定不公平或者未向加盟方提醒、說明,損害加盟方合法權益的,加盟方可以主張無效、撤銷。如果特許人未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加盟方可以要求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此外,為保護加盟方權益,法律賦予了加盟方在合同簽訂後的合理期限內反悔,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加盟方可根據需要選擇協商和解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雙方糾紛。
【法律依據】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B. 隱瞞自己是網上出名的老賴的身份和我簽訂合作合同算不算合同詐騙

老賴也可以簽合同,這個不會構成詐騙罪的。但是可能構成合同的欺詐行為。欺詐簽訂合同,合同無效。

C. 咨詢一下各位律師或者學法律的朋友: 我朋友跟我合夥開店,加盟的那種,跟公司簽合同的時候是她一個人簽

您好。
其實合同無非是法律化的生活經驗而已,基本事項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根據您的情況,您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合作內容、合作地點、合作期限等,比如:甲乙雙方共同承租/購買於XX的門面房一間,用於合夥加盟XX品牌XX業務;合作期限為XX至XX;
2.資金投入、管理許可權、職責等,比如雙方總計需投入XX元,其中甲方應投XX實投XX,乙方應投實投XX,甲方負責XX等等;
3.損益分配,如:雙方約定,按月核算上一月度盈虧,如有虧損如何分擔,如有盈餘在優先彌補虧損後如何分配等等;
4.違約責任,如一方提前解約、抽回出資、消極怠工等應如何賠償。
5.爭議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常涉及到的就是這些內容。協議的目的在於,將以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用文字固定下來。所以你們雙方完全可以在一起協商,共同討論可能遇到的問題,選擇雙方都認可的解決方法寫入協議內。經營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經你們雙方簽字後就是合法有效的。
協議要至少一式兩份,簽字後一人保存一份。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D. 簽訂合同時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事項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簽訂合同時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事項,具有欺詐行為,被畝孝欺詐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祥耐森。
一方以欺詐、謹畝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 加盟餐飲的合同不是本人簽訂的有效嗎交的加盟費能退回嗎因為疫情的原因一直沒有開成店鋪有半年之久了

首先你要理清楚店鋪不能營業是甲方還是乙方的問題,如果是甲方(也就是品牌方)的責任的話是可以按照合同要求退還的,可如果是因為疫情原因的話,那就很難了,因為這個原因的面太廣泛了。
其次因為不是你本人簽的合同,所以你連和對方對接的資格都沒有,你總不能拿著不是你簽的合同去找對方吧,具體如何還是要看合同內容和你們協商的過程

F. 我跟一家公司加盟,在合同期內我可以 以自己的名義跟人家簽合同嗎,是同樣的業務,

一般加盟合同中會有排它性條款,但實際執行中未必會那麼嚴格。原因有:
1、如果加盟總部供應的貨品或是服務存在一些問題,加盟商還執著,就會影響經營;
2、本著規模效益規模采購的原則,除非你有特殊人脈或是渠道,一般在品質正規的前提下難以在自身采購上有價格優勢;
3、即使你都具備自身采購條件,綜合成本還低,就是采購了與加盟總部有競爭性的產品,一般總部真的發現了也會衡量利弊再決定,畢竟總部開發一家加盟店不易,也希望能長久合作下去。

G. 簽訂合同時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事項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有,「隱瞞重大事實,並不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該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後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請同我一起來閱讀下面的文章。
一、簽訂合同時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事項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是隱瞞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如當事人行為能力,則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其他違法事實,則是無效合同。
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
1、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者雖已生效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依賴利益遭受損失。
依賴利益損失,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依賴,並為此發生了費用,但前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未得到補償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情形
《民法典》第500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惡意磋商是在缺乏訂立合同真實意願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為名目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也可能是貽誤競爭對手商機等。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依誠實信用原則,締約當事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真實狀況(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欺詐;若因此致對方受到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二、前後合同效力,以哪份為准
1、如果後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我們將後一份合同認為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那麼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沖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後一份合同為准,視為變更合同碰茄。
2、原則上,在存在前後合同的情況下,我們都是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後合同約定為准。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舉段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笑答察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H. 自己擬定的合同有效嗎

有效。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正攔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只要自己擬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民事法規,就是有效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判棗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舉沖胡議。

I. 如果加盟一個品牌,但對方以個體工商戶跟你簽的合同,但對方經營范圍里沒有加盟事項,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對方是個體工商戶且經營范圍沒有連鎖加盟這一項,是不允許展開連鎖或加盟經營的。如果對方有品牌,品牌是可以授權給你使用的,這兩者有很大不同。

J. 加盟合同無效情形

法律分析:加滑態盟合世沖同無效的情形如下:合同簽訂主體一方不具備相搜讓殲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內容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一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同主體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