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加盟店合同如何解除
加盟店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解除: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合同的法定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Ⅱ 怎樣解除加盟店合同
可以約定解除該合同。具體是指,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一方在特定的情形下,享有 解除合同 的權利。當慧仔約定的條件滿足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即可以通過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蠢岩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帶碧御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Ⅲ 加盟店公司解散了保證金能退嗎
加盟店公司解散了 保證金 一般不能退,具體也要根據合同的約定來決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 違約責任 ;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Ⅳ 加盟店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法律分析: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Ⅳ 加盟店不做了可以退加盟費嗎
法律分析:加盟的品牌方或企業只需要按照加盟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加盟店不做只是個人的經營抉擇,與加盟的品牌或企業無關。這種情況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能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Ⅵ 加盟店不做了,保證金可以退嗎
如果確定不想做了,就要盡快通知公司,切勿拖延,而且提出時要明確是通知公司解除合同,而不是申請解除,也不是申請退費,是通知。
很多加盟商簽約後,明明已經知道公司或者項目存在一定問題,但心存僥幸,總覺得公司不會欺騙,對公司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沒有及時向公司提出解約,錯過了維權的關鍵期。因為合同一直沒有解除,那加盟商很容易就錯過了冷靜期,如果是區域代理了,那這段時間內佔用了公司的區域代理名額,也會一定程度上影響退費的比例。有一些加盟商知道公司及項目有問題,也向公司提出了解約,但不是通知公司解約,而是向公司申請解約,然後一直被公司以領導開會、領導出差等借口拖延時間,有些甚至被公司忽悠寫下了書面的退費申請,留下了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2、必須保留提出解約的證據,可以是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也可以是微信聊天記錄。
有不少加盟商只是通過口頭或者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告知公司不想做了,並沒有保留這個溝通的證據,到後面被公司拖延了大量時間後,才反應過來要維權,此時就缺乏證據證明曾經提出過解約,這個給維權增加了不少難度。最保險的方式,就是通過郵政ems的方式向公司投遞書面的解約通知書,並在快遞單上註明這個是某某解約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底單,同時把解約通知書通過微信發送給公司的各個工作人員。
3、合同解除之後,就要積極跟公司洽談退加盟費事宜(重點、重點、重點,防止二次被坑)。
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後,要積極聯系公司洽談退款事宜,談的時候,不要說是因為資金不足、合夥人退出等自身原因,而是要從公司及項目本身的問題出發,委婉表達對項目的前景、對公司的實力等了解不夠,認為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及誤導等,再結合冷靜期,提出退款的合理性。
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時間,不要一味被公司拖延。
當加盟商要求公司退款時,公司的拖延戰術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借口說領導出差了,要下個星期或者下個月才回來,要等領導回來才能給回復;另一個就是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轉讓成功後再退回加盟費。其實細想,以上兩個說辭漏洞百出。
首先,領導出差了,難道公司就不運轉了嗎?領導處理問題,就不能通過電話、微信等便捷溝通方式?一定要回公司才能處理?不可能吧。所以說,加盟商過去公司談退款,如果對方用這個借口搪塞,基本可以判斷該公司無任何和解的誠意,無非是拖延時間,拖到冷靜期結束罷了。
其二,公司幫忙轉讓加盟名額。如果公司是有心退款的,完全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加盟名額,再自行另行招商即可,為什麼要幫加盟商轉讓呢?貓膩就在這里。
(1)口頭承諾幫忙轉讓名額,實際根本沒有行動。很好理解,有加盟商過來洽談,公司肯定是優先推薦空白市場,一是為了打開市場,能爭取新客戶肯定是優先爭取新客戶;二是原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費用也繳納了,退費與否,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上。
(2)有些公司會跟加盟商補簽一份委託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回收加盟名額,並由公司負責向第三人轉讓,轉讓後公司收取一部分手續費,剩餘加盟費才退還給加盟商。這種方式就是坑中之坑。你想想,這份協議簽訂之後,加盟商得到了什麼?什麼都沒得到。加盟資格沒有了,加盟費也沒拿到,公司轉讓成功後,還要扣一部分手續費,公司沒轉讓成功的,公司什麼責任都沒有,拖到冷靜期滿,或者拖到合同期滿後,公司輕飄飄一句「沒人要,轉不出去」,加盟商能怎麼辦呢?
把握時間,防止有些加盟公司拖延時間,因為時間拖的越久,對加盟公司越有利。一般加盟公司會讓加盟商先寫一份退加盟費的申請書,等領導審批;也可能說不能退加盟費,但是可以幫助轉讓,如果有下家,就可以退出等等。有可能就會一直等下去,而錯過起訴的最佳時間。
4、公司明確拒絕退款的,那麼加盟商就要盡快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加盟費。
起訴需要的證據:
(1)起訴需要需要提供加盟合同、收據、轉賬記錄等,證明與公司之間存在加盟關系,並且支付了相關款項。
(2)如果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情形的,需要提供公司的宣傳冊、微信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3)如果公司沒有特許經營備案的,需要提供商務部官網的備案查詢截圖。
(4)如果公司沒有商標的,需要提供商標局官網的查詢截圖。
(5)如果有其他損失(如:房租、裝修費、宣傳費、雇員工資等),則需要提供相應的合同、支付憑證及發票等。
起訴維權的時間:
根據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審限一般是六個月,二審審限一般是三個月,其中送達時間及鑒定等時間不計算在內。而且不同法院,由於案件數量差異較大,辦案時間也不盡相同。就廣州地區而言,從立案到開庭,再到拿到一審判決書,四五個月甚至更久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被告需要公告送達的,那麼時間再增加45天(公告期30天+答辯期/上訴期15天)。
Ⅶ 怎樣解除加盟店合同
法律分析:1、書面通知加盟公司
2、保留好「解除加盟合同通知」的證據
3、向法院起訴「確認加盟合同已解除」,要求退加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Ⅷ 加盟了餐飲店可以解約嗎
法律分析:可以。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或者仲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Ⅸ 做加盟店,現在不想做,這種情況可以要求退款嗎
加盟屬於特許經營,如果沒有實際使用對方的經營資源,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符合冷靜期的規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許加盟,最好加盟期限期滿之前 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夠證明加盟總部存在欺詐故意,還可以考慮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還加盟費,已經履行的部分加盟應該不會退的,除非可以證明總部構成了根本違約,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才可以退還部分加盟費。撤銷合同的法律結果一般是退加盟費,因為被依法撤銷的合同後,合同等於不存在,當然要退還加盟費的。請求解除合同務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接近合同期滿請求法院解除的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支持的;期限滿了,是不很難的。
對特許人欺詐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特許人隱瞞的信息、提供的虛假信息或誇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與真實信息的背離程度及其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隱瞞、提供或者誇大直接關繫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隱瞞重大變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誇大經營資源,給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與特許人有關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可能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或者可能對被特許人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產生重大影響,但特許人隱瞞該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在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該當事人隱瞞該信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