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企法人私吞財產能否構成犯罪
已構成非法佔有罪,可以判刑的
Ⅱ 法人代表利用職務非法侵佔公司財產是否違法
違法,公司可提起訴訟追究責任,如侵佔公司財產比較多,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標准具體可以咨詢當地律師
Ⅲ 合夥人在法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找其它小廠代加工本公司包裝產品偷著進行銷售屬於什麼罪
這個屬於商業欺詐罪和侵吞公司財產罪。
已經是刑事犯罪,根據涉案金額大小來確定刑罰多少。
Ⅳ 民企股東兼法人總經理有非法侵佔公司財產行為,另外股東有明確線索和非原件證據,報案公安是否會立案
首先,該問題中「總經理,法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職務侵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次,關於公安機關是否會依法立案,無法准確猜測。這要根據報案人掌握的具體證據等情形進行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Ⅳ 普通合夥法人隱瞞賬目私吞財物是什麼罪
普通合夥法人隱瞞帳目私吞財物應該是屬於貪污罪。
Ⅵ 公司法人侵佔公司財產屬於什麼案件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2、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3、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於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
4、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准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上報備案。
Ⅶ 法人代表侵佔公司財產又還了屬不屬於犯罪
1、涉嫌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3、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事實已經成立,而且你們也有證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具體需要看案件本身的情況,我i建議可以咨詢北京昌運律師事務所,電話在官網上有
Ⅷ 公司法人代表侵佔公司財產
收集法定代表人侵佔公司財產的證據,主要是財務記錄上的證據,然後受侵害的股東可以以公司名義進行起訴法定代表人。至於你說的民事訴訟對這種人起不到作用,其實未必這樣,如果法院認定真的侵佔公司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最後被侵吞的財產是有追回的希望的。
如果證據充分且侵佔數額達到一定標准,也可以走刑事訴訟程序,起訴該法定代表人職務侵佔罪。
Ⅸ 利用法人的職務之便侵吞他人財物是犯罪嗎
算,可能涉及以下幾個:
盜竊罪: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
侵佔罪: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
職務侵佔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Ⅹ 侵佔公司財產罪
我國對於侵佔公司財產罪的相關規定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