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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變更了以前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發布時間: 2023-02-14 05:01:05

⑴ 換了老闆以前的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分析:只要公司主體沒有發生變更,只是換了老闆的情況之下,原來的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如果你們另行簽訂了新的合同,則視為同意表更,按照新的合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⑵ 特許加盟店協議合同轉讓有什麼效力

法律分析:如果加盟協議註明了禁止轉讓,那麼轉讓協議自然是無效的;反之,加盟協議允許轉讓的,則不算是違約,轉讓協議自然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⑶ 企業變更名稱之前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企業變更名稱之前簽訂的合同有效,可以繼續履行。企業名稱的變更不等於企業主體的實質變更,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輕易變更或者解除此前簽訂的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二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⑷ 合同變更後原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變更合同之後原合同是否有效,我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在有些情況中,之前的合同就會因為新合同的生效而變得無效;而在有的情況中,合同變更是需要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進行的,因此,原合同中的有些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訂立後,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⑸ 商場合同變更後原來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

如果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後的合同有效。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變更後的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⑹ 變更合同是否有效怎麼辦

變更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當事人雙方是否協商一致,更具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但是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⑺ 公司變更名稱後,以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變更名稱後,以原公司名稱簽訂的合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應當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⑻ 合同變更後原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基礎上的合同的某項或某部分的變化,因而,在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否則發生違約。
(2)合同變更原則上只向未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系有效成立。
2.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系之效力,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
3.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
4.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