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停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暫停經營運作,可能還會重新經營;
歇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停止經營運作,不再經營。
二、稅務手續不同
停業: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歇業:歇業前應先辦理辦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銷手續;辦理注銷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
法律依據: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B. 停業與歇業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歇業和停業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公司暫停經營活動。但如果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則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C. 公司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停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暫停經營運作,可能還會重新經營; 歇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停止經營運作,不再經營。 二、稅務手續不同 停業: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歇業:歇業前應先辦理辦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銷手續;辦理注銷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 注銷登記 申請。 根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26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D. 休業歇業停業的區別
法律分析: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暫時停止營業,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也就是企業以後都不在經營了;
歇業還對應注銷的概念。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這個是實際上終止經營,而注銷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進行的,是法律認定的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
E.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公司歇業和停業沒有太大區別,都是公司暫停經營活動。但如果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則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F.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區別在於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注銷則為行政處罰類。
公司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G. 停業和歇業的區別是什麼
停業和歇業意思是不一樣的。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暫時停止營業,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也就是企業以後都不在經營了;歇業還對應注銷的概念。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這個是實際上終止經營,而注銷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進行的,是法律認定的終止。
歇業與停業分別分為哪幾種類型?
(一)歇業
歇業是指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歇業申請:指領有經營性可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動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終止其從事經營業務的請求。
2、被動歇業:指領經營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注銷許可證」、「取消其從事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停業
停業是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
①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②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③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
④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公司若不能正常維持經營的可以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備案,如果是永久性的停止,屬於停業,需要法人或其委託人到工商局執行注銷等流程。如果只是暫時性的歇業,不需要進行申請,只要六個月沒有營業行為的就會自動被視為歇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H. 停業跟歇業是一個概念嗎
停業與歇業是兩個概念。
停業是指企業暫停營業。企業暫時不經營,可到稅務局辦理停業手續,停業期限到了還想繼續停業,需要再去辦理續期手續。
歇業是指企業不再經營了,也就是說徹底不幹了,需要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繳銷手續,包括清稅、發票繳銷等。
I.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停業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暫停經營運作,可能還會重新經營;歇業是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停止經營運作,不再經營;
2、稅務手續不同。停業是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歇業是歇業前應先辦理辦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注銷手續;辦理注銷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3、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
停業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在有效期內因故暫時性停止生產經營或從事其他行政許可行為。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停業可分為被動停業和主動停業兩類。
1、主動停業:是指被許可人主動提出的停業申請,被許可人因故需要暫停零售業務提出停業申請的,應符合的要求:申請必須由被許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必須向原發證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必須在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且應符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期限要求;申請的停業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2、被動停業:是指因特定客觀事實或被許可人在從事被許可事項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止經營的決定。
歇業是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內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的終止。根據引起原因的不同,歇業可分為主動申請歇業和被動歇業兩類。
1、歇業申請:指領有經營性可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經營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動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終止其從事經營業務的請求;
2、被動歇業:指領經營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從事經營業務實施了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注銷許可證」、「取消其從事業務資格」的行政處罰決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領回並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稅務機關辦理延長停業登記,並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並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J. 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法律分析】:歇業與停業有本質上的區別。停業是暫時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中止,而歇業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許可行為的終結;。區別在於歇業是依被許可人主動申請進行的,停業申請、歇業申請在實際工作中屬行政管理類;責令停業、注銷則為行政處罰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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