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店出問題了總公司要負責嗎
法律分析:加盟商如系總公司分公司,則履行合同中產生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如是獨立主體,需結合是否加盟與總公司關系及是否有權代表總公司等情況來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❷ 投資公司老闆跑路業務員在不知非吸情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投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對於這個公司來說,它的員工從某種程度來來說也是一種受害者,員工他並不需要為這種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如果員工參與到公司老闆當中的內部的非法集資的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一、投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投資公司老闆跑路員工是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對於這個公司來說,它的員工從某種程度來來說也是一種受害者,員工他並不需要為這種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當然如果員工參與到公司老闆當中的內部的非法集資的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話,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依據《刑法》,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二、投資公司非法詐騙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復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為,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如果是為了非法集資而成立的公司,不看做單位犯罪,視作個人犯罪,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員看其作用,來確定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公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吸存一百萬以上構成犯罪,單位的負責人的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此罪,你如果不是單位真正的財務,而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就不構成此罪
單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判處刑罰。你如果不是直接參與責任人員就不會判刑。
案件是否構成犯罪,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及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成立,量刑要考慮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性、是否有從輕或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辯護人,會見當事人,調取有利證據,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員工如果對集資負有直接責任,也會定罪判刑。如果認定為集資詐騙,最高可判死刑;如果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當代社會投資公司是比較常見的,而正常的投資公司它肯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它是有相關的營業執照的,但是有一些投資公司,它是巧立名目從而進行一個非法集資,詐騙與員工如果參與到這中間的話,屬於共同犯罪也需要負責任。
❸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類似於善林那種的營業部經理,是否要坐牢
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朋友也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員刑事責任的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主管僅是身份標識,其在進行行政事務管理的同時,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
另一類是不直接參與吸收存款業務,但是其從事的具體工作仍與吸收存款密切相關,比如招聘人員、承租場地、策劃宣傳等。由此可知,對於此類人員的追訴范圍,司法機關以其具體從事的業務內容進行判斷,只要不是單純的行政輔助事務,均可以被納入追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公司涉嫌非吸加盟店有責任嗎擴展閱讀: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維、聶輝與王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資合夥成立了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單店即衡水亨茂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李維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聶輝為公司股東。被告人李紅擔任業務經理。
公司成立後,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違反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運營守則,以河北九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短缺為名,以存款可獲高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016年3月,李維、聶輝共向社會公眾55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李紅在職期間,其及其管理的兼職業務員共向社會公眾32人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眾償還。
棗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維、聶輝、李紅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維還犯有合同詐騙罪,應數罪並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中,李維、聶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紅系從犯。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李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所犯合同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被告人聶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紅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❹ 公司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員工會被判刑坐牢嗎
這個如果公司有犯罪活動,員工也參與到其中的話,會根據參與程度進行不同的懲罰,嚴重的話可能被判刑
拓展資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從而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司法解釋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主文中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1〕8號] [2001.01.21 發布] [2001.01.21 實施]
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准掌握: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3)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4)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❺ 公司非吸業務員是按個人非吸還是公司非吸算
法律分析: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❻ 加盟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2p總公司涉嫌非吸,加盟商有什麼責任加盟商只有投資業務
加盟商也是懵逼的受害者,按道理也是需要受法律保護的。
❼ 公司涉嫌非吸案,老闆法人被判刑後,監察院會不會繼續再追究業務員的責任
只要朋友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跟公司的這起涉嫌非吸案沒有任何關系。我相信其他的人也不會誣陷你的,法院當然也不會再追究你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