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加盟代理合同簽後解約問題
當然可以解約啦!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對等,否則,就是不公正的合同,也就是您所說的「不合理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
關鍵是要把損失降到最低,爭取把「預交款」什麼的,盡可能給要回來。
祝你好運!
B. 你好,我簽的加盟合同後悔了可以解除嗎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解除的,但是要看你的合同裡面是不是有這個條款,畢竟有些事不可以退的,建議你先去看看合同條款,如果可以退一般會有一定的手續費。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會去浪費幾千塊錢吧。
C. 我最加盟了一家奶茶店想解約
1,要看你們加盟合同中的約定。
2,若對方有違約行為,你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D. 加盟一個商家,簽約交了保證金,可是我不想做了,她們不給我解約,說解約要扣三倍違約金,又說簽約後不能
一般遇到這個情況可以提前法律訴訟,你加盟了什麼項目啊
E. 加盟店合同如何解除
加盟店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解除: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無法達成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合同的法定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F. 我交了加盟費,但是不想做了,加盟費還能退嗎
關鍵看你們有沒有簽合同,如果沒有簽的話理論上是可以退的,如果簽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辦事的,能退就退,不能退的話,除非對方有欺詐或者虛假宣傳的行為,你可以起訴他們或者去中訴網進行投訴維權的。
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費
1、加盟商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加盟商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如加盟商繳納加盟費後,特許人一直未提供經營技術資料等相關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還加盟費。
2、加盟商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特許人在同一地區又允許多家加盟商的,就屬於根本違約,加盟商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虛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通常情況下,加盟後因故不能在開加盟店,要求退還加盟費的,特許商是可以不退還的。但加盟費最終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問題,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違約,加盟合同怎樣約定,還要審視特許人是否存在違約、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終決定的。如果加盟費的金額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許人協商處理,能要回的要回;
若加盟費金額大,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時候,我們建議最妥當的是委託專業合同糾紛律師協助處理,在本律師處理的大量案件中,先發律師函進行溝通效果往往比較好,根據專業的法律建議作進一步的處理,盡可能追回相應的加盟費,具體可以詳述。
G. 如果該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不肯與我終止合同,哪我該怎麼辦
「協商解約、中途解約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約定不很清楚,沒有約定在什麼情況下對方必須同意解決合同。這個條款就是說,只有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才能解除,如果達不成則不能解除。如果對方不同意解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H. 加盟項目總部開業供貨不足可以解約嗎
這個開業期間他供貨不足,你看看他是不是在一兩天之內還可以給你供應貨,如果他要是一直供貨不足的話,這個必須可以解約的。
I. 解除加盟合同
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協議。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合同可以單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2、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