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者和加盟商應該如何談判,要注意哪些細節
加盟者和加盟商談判方法:
1、做好談判的前提工作:在跟總部談判前,先搞清楚加盟商的詳細情況,先提前咨詢好加盟商會有哪些權利,該品牌的發展情況,目前已加盟的加盟商的運營情況的遇到的問題。所謂知彼知己,百戰百勝,不打無准備的戰。
2、注意談判時候的態度:在和總部談判的時候,記得要正氣,不卑不亢,我是抱著認真的態度我來商討合作,但並不是非你不可,也不接受任何人情,我是來找賺錢的方法,不是來喝茶。
3、把握談判的重點:你來加盟就是為了賺錢的,別被對方帶偏了,要抓住重點問,比如自己加盟後能不能賺到錢,能不能享受售後服務,能不能長久合作等問題展開。
4、增加談判的籌碼:爭取好的權利結果,最好能增加談判的籌碼,比如自己手裡的核心技術、各種各樣帶來財源的人脈,對方才能認真對待你的談判,讓對方意識到,你能為他賺錢。
5、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爭取加盟權利的談判,要嚴格遵守談判的原則。談判的過程和談判的結果都要走正規程序。合同和開業資質都要正規合法化,不要為了一點蠅頭小利,就搞不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口頭協議。
6、談判要達到雙贏效果:在正確加盟權利的談判中,如果過分強調自己能獲得的權利,卻忽視對方該獲得的利益,這種無法雙贏的加盟,無論怎麼談,都是無法長久的,真正成功的加盟談判要建立在互利互助的基礎上。
加盟者和加盟商談判注意細節
1、加盟企業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企業都會禁止加盟商私下進貨,貨源只能由總部提供。但是很多加盟商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爭端便產生了。加盟商在簽立合約時,就要和總部商議供貨的價格問題,可以要求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以後在運作中吃虧。
2、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企業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不會在加盟店周邊的一定范圍內再開設第二家分店。但是當這個加盟企業因為旗下的加盟店已達飽和狀態時,為了擴大盈利渠道,往往會投機取巧地發展第二品牌,這同樣會影響加盟店的生意。
3、知識產權問題:一些加盟企業為保護經營技術及知識產權,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商在彼此合作期間或者彼此不再合作之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的行業。
4、管理規章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條款比較多,不過通常加盟企業都會把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例如在合約中申明「本合約未盡事宜,都要遵照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是這樣,加盟商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5、糾紛處理問題:一般的合約上,加盟企業都會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不利於加盟商。遇到類似的條款時,加盟商應和加盟企業談判,以讓加盟合約達到公平公正。
6、合同期限和續約問題:合同期限長短有無規定,期滿後可否續約,如果答案都是「是」,那麼條件是什麼?如果條件加盟商不能接受,那就要和加盟企業進行協商了。
② 解除加盟合同協議書範文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解除加盟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決定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雙方於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
一、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品牌名、商標、店面等與甲方相關的視覺形象識別系統、行為識別系統,並不得再以甲方特許加盟連鎖店的名義進行經營。
二、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注銷、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審核。
三、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共計: 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
四、本協議終止雙方於20XX年1月1日簽訂的《特許加盟合約協議書》,對雙方而言互不違約,雙方均無需承擔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五、本協議簽定之日並在乙方交給甲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加盟費 拾萬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後,雙方互不負債權債務。
六、乙方對以甲方為名義辦理的證照進行注銷、變更,並將變更後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加蓋工商局印章)交由甲方審核後,同時全部交付給甲方加盟費拾萬元後,甲方退回乙方押金伍萬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日期: 日期: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加盟協議是一種新型的創業方式,但創業有風險,一旦覺得創業道路沒選擇好,及時解除加盟合同合作協議書也是明智的選擇,能夠將損失減到最小。
③ 簽了加盟合同還可以解除嗎
法律分析:合同當事人簽訂了加盟連鎖合同後,雙方可根據實際情形解除該合同。這包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且按照法律規定,該類特許經營加盟連鎖民法典律關系,應當約定加盟人有一定時間的單方解除權。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合同。法律規定了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這五種情形是在合同沒有辦法履行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判決解除合同。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因此,是否能解除雙方簽訂的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需要根據每個案件具體事實來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④ 加盟商如何單方面解除合同
加盟商要想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如下:1、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⑤ 加盟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法律分析: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這種情況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⑥ 加盟商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在加盟維權領域,加盟者退費的理由一般是多種多樣,退費的情形也是個案不同,但是對於退費的情況,基本上可以分為未開店經營和已經開店經營兩種情況。未開店經營前面已經討論過就很多次,那麼實務中,很多加盟者實際上是已經開店經營的,客觀上來說也只有實際開店經營才能具體了解到加盟企業的品牌資源、服務能力等情況,那麼很多加盟者困惑,特許加盟後已經開店了,還能夠主張退費么?
目前特許加盟在我國主要城市其實已經比較繁榮,因此也產生很多糾紛,筆者看到很多律師也在做這方面的業務,對退費問題往往持非常樂觀的態度,其實筆者作為較早從事這一領域辦案的律師,在辦理大量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客觀的說:已經開經營的加盟者退費還是非常困難的,需要有基礎的法律事實,也需要有專業的訴訟經驗的律師才有可能成功退費。一般而言,筆者認為在開店經營後要想退費,一般有如下情形:
1、是根本違約。根本違約的認定是比較苛刻的,很多加盟者認為掌握了加盟企業的某些違約情形,就可以退費,這是錯誤的,一般而言根本違約,應當是違反主合同義務,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而且需要注意的是,通過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往往需要專業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否則很難主張,筆者在合肥辦理的三起特許加盟糾紛案件,就是利用根本違約來主張退費,最終訴請都得到法院支持。
2、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且影響合同目的實現。這也是比較常見的理由,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一般是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較多的城市的法院更傾向於適用,比如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有一些地域的法院裁判思路比較保守,是不輕易輕易適用的。這里也要糾正一個誤區,很多加盟者甚至筆者看到很多不負責任的律師宣傳,認為加盟公司只要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就可以退費,這也是錯誤的,這里有一個嚴格的限制,就是需要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才可以。比如筆者在天津辦理兩起的案件,就以加盟公司未能盡到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加盟者產生錯誤判斷,影響合同履行從而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請。
3、出現和僵局的情形。主要是由於客觀現實情況導致合同履行出現了僵局,一般而言,這種情況的出現,適用於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比如余律師在 山東青島辦理的酒店類加盟案件,法院支持了合同僵局不利於經濟原則的觀點,從而判決解除合同,支持退費。
4、是存在欺詐等可撤銷的情形。
5、是不可抗力因素。
6、不具備成熟的經營資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因此,加盟後已經開店經營再主張退費,此類情況較為復雜,建議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及時咨詢律師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如果不具備上述情形,筆者一般不建議輕易提起訴訟。
合肥余智明律師在國內是較早一批代理加盟案件的律師,在全國各地代理過大量加盟案件,具有專業的辦案經驗,相關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律師處理。
⑦ 剛簽訂加盟合同想解除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在冷靜期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或者仲裁!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⑧ 解除加盟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加盟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為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
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
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時當事人並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⑨ 解除加盟合同
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解除協議。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合同可以單方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2、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3、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