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司加盟 » 不是加盟店但用了加盟公司的東西
擴展閱讀
福建養生湯加盟費多少 2025-06-09 19:14:10
北京一點點奶茶開啟加盟 2025-06-09 18:52:08
三隻松鼠加盟店有多少 2025-06-09 18:50:31

不是加盟店但用了加盟公司的東西

發布時間: 2022-06-30 23:05:38

1. 開減肥店不加盟,不用它的商標~用它家的產品算侵權嗎

不算侵權的,如果公司有明確規定,比如未經授權的公司不得銷售本店的產品,這如果對方追究責任,才會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別的方面沒有,除非那家公司不想讓自己產品銷售出去

2. 自己開了間便利店不是加盟店來的,但我是參照美宜佳連鎖便利店方式裝修的。

自己訂做的,簡單,找做櫃台的公司就可以做了

3. 朋友開了個服裝店,不是加盟店,但是用了別人的品牌

會的 其實改個名字就可以了 不過一般也沒人回去追究你們的

4. 加盟店能賣加盟店之外的東西嗎

加盟店能賣加盟店之外的東西。

有些加盟品牌本身盈利能力不足,管控和服務也不到位。加盟商為了自身的生存,結合當地的市場情況,增加了一些其他的東西,起碼把店面盤活了,廠家對這種情況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調整品類定位,增加新品類,是因為原有的品類無法達到預期的盈利要求。品類越多越亂,越辛苦,如果做一個品類就能賺很多錢,才會做很多品德。

至於加盟店有沒有權利改變原有的品類?改變品類只是為了生存,人家投資開店,生存權總還是有的吧?如果盟主企業能夠兌現他的承諾,讓加盟店幾個月就收回投資,加盟店自然會乖乖的聽話的,你讓他干什麼他就干什麼。

但從加盟連鎖體系的規范性來說,產品肯定是要統一的,只有這樣,才能從形象、品質、服務上保持統一下,即便是針對不同區域的個性化操作,也應該是在連鎖總部的統籌下進行,而不是單店的老闆自己隨意做決策。

5. 我沒加盟的小吃店,但廣告招牌是用加盟店的,會不會侵權

會的,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6. 如果不加盟用別人品牌開店,會不會受到處罰

如果對方進行了商標注冊,那你就是侵權了,如果對方起訴你,當然會受到處罰。

7. 在加盟店附近開和它一樣的店我不是加盟但和他的一樣犯法嗎

加盟店這么會犯法呢,你用了加盟店的招牌沒出加盟費肯定涉嫌違法

8. 加盟餐飲公司,溝通時目的區域無加盟店,現發現有加盟店,要求賠償

要求賠償的話,你可以跟公司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就是兩個解決方式,這看你怎麼選擇了是吧,看你們能不能達成一致,達不成一致的話,就可以起訴嗎?你如果是口頭協議,那估計就有點懸,但也最好拿出你的憑證,要不然空口說白話也沒辦法,現在很多都黑的很。

9. 不是加盟店在公司拿貨侵害加盟店的利益怎麼辦

不是加盟店在公司拿貨這很明顯就是公司的直營店這個對加盟店的利益並沒有造成侵害這只是競爭關系

10. 一個城市同時有兩家賣同一牌子的商品,但一家是加盟代理商而另一家不是,不是代理加盟商的那家合法嗎

是合法的,經銷商分為普通經銷商和特約經銷商。前者無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一樣沒有限制,而後者則和大的代理商或廠家有某些在銷售額,產品價格等方面的特別約定。分銷商介於代理商和經銷商之間。

代理商是某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由生產廠家授權在某一區域有資格銷售該產品的商家。它分為地區級、國家級、省市縣級等,又分為獨家代理,總代理,分級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應的特權,代理級別低的原則上由高一級的代理商管理。

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中有串貨的行為國家是不禁止的。一般發生在各個地區之間,串貨主要是某一區域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到了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通俗上來說,對於區域限制的產品拿到非本銷售區去銷售的行為稱為串貨行為。

(10)不是加盟店但用了加盟公司的東西擴展閱讀:

有串貨行為的經銷商要保證其貨品來源的渠道,並對產品質量負責,否則會引起法律責任,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