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軟體著作權多少錢軟體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申請軟體著作權多少錢?軟體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申請軟體著作權多少錢? 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下申請軟體著作權多少錢?軟體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申請軟體著作權多少錢軟體著作權人享有哪些權利?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B. 軟體著作權使用期限是多久
個人軟體著作權期限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自然人合作開發的軟體,截止日為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從軟體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C. 軟體著作權保護需要如何做
軟體受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本人獨立開發,並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如磁帶,硬碟,膠帶等等。我國著作權的法規所保護的是該作品中的構思結果的表現,並不保護該作品中構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規對軟體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發現、演算法、處理過程以及軟體的運行方法。
計算機軟體當中的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均可以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保護。軟體受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是:必須由開發者本人獨立開發,並且已經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如磁帶,硬碟,膠帶等等。我國著作權的法規所保護的是該作品中的構思結果的表現,並不保護該作品中構思本身,所以法律法規對軟體著作權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體所使用的概念、思想、原理、發現、演算法、處理過程以及軟體的運行方法。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第一、宣布權:作品能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第二、署名權:作者身份標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第三、修正權:修正作品以及授權別人修正的權利;
第四、復制權:以錄音、復印、錄像等等方式將作品復制一份或許多份的權利;
第五、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予的方式提供給他人作品的原始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
第六,出租權:有償租給別人人暫時用於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而創作出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除了計算機軟體不是租賃的次要標的;
第七、播送權:利用無線的方式地下傳送或者傳輸作品,以有線傳達或者傳送的方式向外界傳達播送的作品,和經過擴音器或許其他傳送符號、圖像等等的相似工具向外界傳達播送作品的權利;
第八、翻譯權指的是將原軟體從原有的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擁有軟體著作權的人能夠授權別人使用軟體,並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
擁有軟體著作權的人可將軟體著作權部分轉讓,且可以獲得相應的報酬。
以上權利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算起,由擁有軟體著作權的人享有。
自然人著作權的保護期可一直到本人逝世,以及逝世後五十年,截止到本人逝世後第五十年的最後一天;法人或者其他安排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從軟體首次宣布後截止到第五十年的最後一天.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指的是經過合法的途徑獲得合法的軟體復製品的人。得到軟體後依法享有以下幾點權利:
第一、根據軟體運用的需要,可將該軟體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的設備內;
第二、有權為了避免機器故障而製作軟體復製品,但這些復製品僅僅供自己運用而不得供給別人或者其他用途;
第三、有權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踐的計算機改善運用環境和提升其功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這種修改後的軟體只能自己運用而不能向他人供給。
近年來,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增強我國企業以及個人對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從而增強綜合國家創新能力,國家相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非常鼓勵和歡迎社會上的公司或者個人進行新軟體產品的登記,並對已登記批準的軟體產品予以重點的保護,這一重大舉措對於信息產業來說是一大利好,預示著我國的產業發展會越來越健康和規范。
相對於其他國家來說我國的信息產業相對來說姣落後,同樣的這一方面的法律法規也會相對來說不成熟,但是我國奮起直追,通過學習國外的經驗,逐步實行了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
1.軟體著作權申請登記批准後,有利於擁有者向社會大眾宣傳該產品。
2.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糾紛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軟體著作權歸屬的有力證據,同時可依據此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
3.在日常進行軟體版權商業化時,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的有力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通過國家相關權威部門認證過的軟體作品,它的價值相應的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4.擁有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還可以有權在國內銷售經營相關軟體產品,當然是在依法合規的情況下。
5.申請人還可享受軟體產業政策所規定的相關鼓勵政策。
D. 軟體著作權權利范圍
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當中包括了計算機軟體作品,除此之外計算機軟體條例當中也對軟體著作權做出了保護保護,那麼軟體著作權權利范圍是怎麼樣的呢?今天,我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軟體著作權權利范圍軟體著作權權利范圍是怎麼樣的?1、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軟體的發表一般意味著軟體本身開始脫離的直接控制,在多數情況下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開始。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將在軟體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推定為開發者。3、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修改軟體實際上是開發的延續。4、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利用某種介質將軟體復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軟體較為普遍的形式。5、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7、信息網路傳輸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如在互聯網上傳輸軟體供他人下載使用。8、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9、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10、許可權。軟體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11、轉讓權。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體著作權,並有權獲得報酬。通過上文的詳細介紹,我們知道,實踐中,軟體著作權保護十分的專業與復雜。
E. 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屬於誰
法律分析:首先依照各方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體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F. 關於軟體著作權申請注意事項
軟體著作權申請注意事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那麼軟體著作權申請注意事項有哪些?軟體著作權申請軟體著作權申請注意事項:1、申請人可以自己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也可以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登記。2、申請人應當將所提交的申請文件留存一份,便於在補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內容的一致。3、辦理軟體著作權轉讓或專有合同登記可到登記大廳現場辦理,也可使用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郵寄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體登記部。4、申請表應當在線列印,請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請文件都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申請表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5、申請人或代理人信息欄內的詳細地址,請務必填寫准確的實際聯系地址,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證書或其它書面郵件。6、著作權人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的應提交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並需加蓋單位公章;7、著作權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並需提交非職務開發保證書或非職務開發證明。8、著作權人為外國自然人的,應提交護照復印件,及護照復印件的中文譯本,並需翻譯者簽章。
G. 關於軟體著作權、商業機密的問題
1、我在一家軟體公司做程序員時,參與開發過某個產品,同時協助這個產品取得了軟體著作權證書;離開公司半年之後我自己開發了一套軟體產品,其運行後達到的功能與前公司開發的產品相類似,軟體的架構我是借鑒原公司,實現的原理是公開的資料;不同之處在於所有的軟體代碼是我自己重新編寫的,軟體的部分功能在實現上許多方法也不一樣。
2、我在工作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
3、現在我想為自己設計的軟體申請著作權,並打算用軟體的使用權與他人合作成立新的公司,進行商業運作。
現在另我困惑的問題是:
1、軟體是否侵權是不是按照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的比對來進行判斷呢?(如不是,還用什麼來判斷?),我編寫的這套軟體是否侵犯原公司的著作權??
2、我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我的這種做法是不是一種泄密行為呢?
3、我是否可以用我開發的軟體作為合作的資本和我的朋友合夥開公司,如果出現版權問題,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這個責任有多大?
1、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原則上以申請著作權時提交的源代碼為准,但如果公司實際使用的源代碼與前者有差異,也可以實際為准。如果新軟體的源代碼與公司的完全不同,自然也就談不上起反著作權。但是,如果你編制的架構、機理等與前者吳大的差別,那麼既有可能屬不正當競爭,也可能違反保密約定。
2、無論立朋友知道如否,如果新軟體屬抄襲、仿製而來,那麼,你們二人以及新公司均屬侵權人。
H. 如何簽訂軟體著作權合作開發合同
您好,《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但是對於軟體作品而言,其開發組織工作較一般的文字作品的創作更為復雜,不僅涉及眾多的參與人員,而且對設備、資金的需求較大。
如果提供了資金和設備的合作者不能享有合作軟體的著作權,顯然不利於鼓勵軟體作品的開發。因此,《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並沒有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將合作開發的組織者和資金提供方等排除在開發者之外,合作開發的軟體的著作權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既然合作開發者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軟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者在合同中既可以約定一部分合作者享有著作權,一部分合作者不享有著作權;也可以約定不同的合作者享有不同的軟體的著作權。
在軟體合作開發合同中,著作權的歸屬是一項重要的內容。涉及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應該涵蓋以下幾項內容:
(1)著作權歸屬於誰?合同中應該明確合作開發的軟體的著作權是合作開發者共有還是由部分合作開發者享有。
(2)開發者擁有著作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合同中應該明確擁有著作權的開發者都享有著作權的哪些權利,例如署名權、使用權、許可他人使用權和銷售權。
(3)其他開發者對於合作開發的軟體是否還享有其他權利?雖然合同中可以約定合作開發軟體的著作權歸屬於某一開發者,但是對於其他開發者是否還有一定的權利,例如為了宣傳的目的進行軟體展示的權利或者在自己內部使用的權利等等。
(4)對於合作開發軟體的升級開發的權利是如何約定的?軟體開發完成以後即獲得了著作權。但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實際應用需求的變化,任何一個軟體開發完成後都不會是一勞永逸的,軟體是需要進行升級開發的。升級開發一方面可以修改以前版本的軟體存在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根據用戶需求的反饋增加軟體的功能或者根據技術的進步增加軟體對系統軟硬體環境的適應性。對於軟體升級版本的開發是軟體開發者的一種權利。因此,合作開發合同中應該明確軟體升級版本開發的權利歸屬。
需要明確的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合作開發合同應該通過書面方式簽訂。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則很難界定清楚著作權的歸屬,一旦出現糾紛,就更無法證實當初的約定。此種情況下,只能按照無書面合同處理。
沒有書面合同的,對於可以分割的軟體,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的著作權。這一原則充分尊重了軟體開發者的勞動,既保護了軟體開發者的權利,符合著作權屬於作者的基本版權原則,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軟體的著作權行使范圍僅限於該分割的部分,不能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體整體。
對於不能分割使用的軟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是依據民法
「共有」的原則處理的。共有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深圳軟體著作權律師經驗可知共有的法律特徵包括三方面:
(1)共有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著作權的主體符合共有這一主體特徵。
(2)共有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對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權利。共有人對於自己的權利的行使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按照共有的上述法律特徵,《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合作開發的軟體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
對於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這里,法律賦予了軟體合作開發者對合作軟體的合理使用和獲得報酬權,但前提是取得的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並且任何合作方未經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合作軟體的著作權。這樣,既保護了軟體合作開發者的個體利益,也維護了合作開發者的群體利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I. 軟體著作權的使用許可的定義及其種類
一、按照被許可使用權的排他性強弱不同,可以將使用許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獨占使用許可
當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享有獨占使用許可之後,便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軟體,並且軟體著作權人自己在該獨占使用許可有效期間也不得使用該軟體,這種使用許可的排他性最強。
現實中只有少數對軟體經銷許可採用該方式,極少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二)排他使用許可
當權利人向被許可人發放排他使用許可之後,依約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發放該軟體的使用許可,但軟體著作權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該軟體。現實中,一般也不對軟體用戶採用這種許可方式。
(三)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最常見的許可方式。被許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權利之外,並不享有任何排他權利。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多數人發放這種許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凡未明確說明是獨占使用許可或排他使用許可的,即該許可為普通使用許可。目前通過市場上購買的各種商品化軟體的使用權都屬於這種普通使用許可。
二、根據使用許可是否直接由權利人發放,可以將其分為主許可和分許可(也稱從屬許可)
(一)主許可是指直接由軟體著作權人發放的許可。這種許可是通過被許可人與軟體著作權人直接訂立軟體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設立的。
(二)分許可是指由被許可人根據軟體權利人的授權再向他人發放的使用許可。在軟體著作權人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是不能隨意發放使用許可的。
三、根據被許可軟體的使用人數或在計算機上的安裝次數,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單機許可
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即為單機使用許可。現實中絕大多數的軟體使用許可合同增色為單機使用許可。這里所說的單機不包括網路環境。
(二)場地許可
場地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允許對特定的軟體進行無數次復制。
(三)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特定的人使用。在單人許可協議中可以約定,軟體是許可給一個使用者在一台計算機上使用,這樣若在另一台機器中裝入軟體便會構成違約,除非經過許可協議的特別允許。
(四)多用戶許可
多用戶許可是針對網路環境而言的。在網路環境下使用軟體,用戶需要獲得網路許可。
現實中還有一種許可方式被叫做交叉許可。交叉許可,通俗的講就是知識產權貿易中的「易貨」貿易。即使用許可合同的雙方互為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合同雙方分別以自己的知識產權使用權換取對方的知識產權使用權。這種使用許可方式通常發生在一些大型單位集團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