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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做魚的加盟店 2025-06-02 06:26:16

餐飲加盟商被單方面違約

發布時間: 2022-05-29 03:08:13

Ⅰ 加盟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違約金在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金額計算。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准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於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在加盟合同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若加盟者未保留/索取加盟合同,發生糾紛時的上訴就很可能會遇到困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違約金的賠付原則為:

1、有約定按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規定可以請求增加賠付額。

2、雙方協商決定

違約金是可以約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Ⅱ 餐飲特許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加盟費一般是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後,由加盟商一次性支付。一般只在合同中約定一句「一次性支付加盟費xx元」,把加盟費看作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認為是合同保證金。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被解除,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對加盟費的性質認定不同,對加盟費應否返還,就會產生爭議。所以搞清楚加盟費到底是什麼性質對解決雙方爭議很重要。
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以特許權的授予為基礎的合同關系,特許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權利組合(包括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裝潢式樣等)以及其他相關權利組合(如商品配送系統、財務系統及服務系統)許可給被特許人使用,以實現優質資產資源共享。
對加盟者來說,交納加盟費是為了取得特許經營資格,實現開業。也就是說這筆加盟費是為了取得一種經營資格。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也就是說加盟者後續還必須用自己的錢開展實質性的業務。
加盟費支付的目的是為獲得經營資格,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
如果被特許人盡管繳納了加盟費,卻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實現對特許人所許可的無形財產的使用,在提前解約的情事發生後,被特許人可因加盟費對價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還請求權。
如果被特許人繳納了加盟費,並且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在經營一定期限後,由於特許人的根本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可以將加盟費作為損失要求特許人進行賠償。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為簽訂合同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是受到特許人的欺詐後才簽訂合同並繳納加盟費,被特許人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合同的解除是由於簽訂合同之前,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因被欺詐而簽訂加盟合同,解除合同被特許人有返還請求權。

合同約定了「任何情況不退加盟費」,還要退加盟商錢嗎?如果符合前述三種需要退還加盟費的情形,可以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變更,對此約定會不予理會。

Ⅲ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Ⅳ 如果加盟商違約賠償金能有多少

加盟合同違約的賠償如下: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那麼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假如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加盟店違約私自進貨處罰辦法

法律分析:加盟合同約定不能在外采購貨物,則私自在外采購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金,如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降低。對當事人或加盟店提出書面警告,並下整改通知書,首次警告不處以罰款,如拒不整改或再次違規,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Ⅵ 加盟了餐飲店可以解約嗎

法律分析:可以。加盟在法律上屬於特許經營,簽訂合同需要遵守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在加盟商沒有實際使用對方公司經營資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冷靜期的規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加盟費,協商不成可以起訴或者仲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